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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言论自由是指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并且他还是政治自由、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的结合体,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文化的束缚导致中国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与公德素养仍然较低,导致立法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漠视。
时下,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还是有不足之处比如,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
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
对于这些不足之处我个人有一些的浅见,加强完善立法;
行政保障与司法审查与救济;
提高公民尤其是网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与道德修养;
政府开展教育与宣传。
[关键词]:
言论自由;
人权;
保障与限制;
完善
ABSTRAACT
Freedomofspeechistopointtoenjoytotheoral,writtenorotherformsof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ofallkindsofinformation,ideas,rights,freedomofspeechisabasiccivil,ittohumansurvivalanddevelopmenthastheextremelyimportantsignificance.Andhestillpoliticalfreedom,freecombination,thespiritoffreedomandthoughtsinChinaforthousandsofyearsoffeudalautocraticruleandtheconstraintsoffeudalcultureinChinalacksthetraditionoffreespeech.Atpresentourcountryquitepartofcitizens'
legalconsciousnessandmoralityqualityisstilllow,leadtolegislationjudicialorgansandthewholesocietyoftherightsoffreespeech.Nowadays,althoughthefreedomofspeechasaseriesoflawsandregulationsinourcountry,buttherearestillshortcomings,forexample,provisionsaretoosimple,notenoughcleardefinition;
Lackofprotectiveprovisionsforfreedomofspeech;
Thelackofspecificrestrictionsontheexerciseoffreedomofspeech.FortheseshortcomingsIhavesomepersonalhumbleopinions,strengthentoperfectthelegislation;
Administrativeprotectionandjudicialreviewandrelief;
ToimprovethelegalconsciousnessofcitizenespeciallyInternetitselfandthemoralaccomplishment;
Thegovernmenttocarryouteducationandpublicity.
[keyword]:
freedomofspeech;
Humanrights;
Theprotectionandrestrictions;
Perfect
目录
引言1
一、彭水诗案引起的思考1
二、言论自由的概念与价值及其渊源2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2
(二)言论自由的价值与渊源3
(三)言论自由的性质5
1.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的结合体5
2.从言论自由的目的角度来分析,它还具有精神自由属性6
三、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现状7
(一)我国古代言论自由简述7
(二)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现状7
(三)外国公民言论自由现状10
1、在国外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的矛盾10
2、美国约束“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启示11
四、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11
(一)我国规定的不足之处11
(二)关于如何加强保护的浅见13
1、加强完善立法13
2、行政保障与司法审查与救济14
3、提高公民尤其是网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与道德修养15
4、政府开展教育与宣传15
结语17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引言
“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被称为“法国良心”的伏尔泰的名言。
这句名言一直被美欧媒体和政客不遗余力地向全世界推广,作为捍卫“言论自由”标志性的符号。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显然,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把言论自由放在了第一位。
1、彭水诗案引起的思考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
《沁园春·
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
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
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
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
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
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
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
时隔半月,8月31日,警察突然找到了他。
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
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
9月1日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
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
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
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
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在彭水诗案中,当地的政府和政府官员指责秦中飞诽谤:
“在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看来,秦中飞在《沁园春·
彭水》中有主观意识地诽谤。
‘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
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
’”针对后来秦中飞等人在网上发帖的事,“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
彭水县委书记秘书庹云强说。
‘比方说,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
二、言论自由的概念与价值及其渊源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是人类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
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
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
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
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二)言论自由的价值与渊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
因此,言论自由的保障,有重要价值有助于思想与资讯之流通,为推动文明进步与发展之原动力。
密尔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一书中,对言论自由对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做出了精辟的概括,并指出: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没有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思想之激荡,社会之进步。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当然,从广义上讲,言论自由的范畴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等自由。
言论自由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与我们公民息息相关的,是涉及公共政治领域的言论自由,因此,不断拓展公共讨论的空间,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应有之义。
尤其在当今社会,言论的自由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政府是否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标准。
说起言论自由权的价值,我们一直都在强调言论自由的正面积极地意义,其实言论自由权仅仅是一种权利,我们不能说它好坏,言论自由有时也会给社会、生活、他人,造成困扰甚至是损害。
言论自由权与其他社会公共权利会产生矛盾,对于私人权利也是同样。
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就存在很多矛盾。
其实权利之间会产生冲突这是由权利相互性所导致的,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权利是交叉重叠的。
例如:
在美国法律中对言论自由有无比崇高的保护,一个记者如果未经你许可拍了你的照片,你将记者和媒体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媒体有出版自由权,你可能会败诉。
例如,“美国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明尼苏达州有项法律规定,如果报纸或杂志刊登了恶意中伤和诽谤的内容,可以由法院发出禁令,禁止其继续出版。
1931年,明尼阿波利斯一个县的检察官和一位人民党的负责人,依据该法令提请禁止“恶意的、诽谤性的、损毁他人名誉的”《星期六报》的出版活动。
因为这份报纸曾经发表文章,称“一名犹太人掌控着明尼苏达州的赌博、贩卖私酒和诈骗等犯罪活动。
而法律却不能有效地促使官方和政府机构履行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活动进行限制”。
其中还特别提到警察局长,指控他与这个犹太人非法勾结,并参与分配不义之财。
明尼苏达州法庭下令禁止这份报纸继续出版,并责成被告不能再出版和散播“任何恶意中伤、诽谤的出版物”。
被告尼尔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实质上就是对新闻的事先限制,侵害了受宪法保护的出版自由权。
撤消原判。
但是在我国如果你的隐私权被侵犯,你起诉到法院可能会获得赔偿,并且我国规定偷拍,隐蔽录音都不可以成文呈堂证物。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历史渊源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和社会角度等原因,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都有着不同的认定和理解。
(三)言论自由的性质
1.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的结合体
在它身上,既体现了政治权利的属性,又体现了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的性质。
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首先是因为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言论自由,即对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意见、主张的言论自由。
它理应受到宪法的第一位的保护。
其次,从言论自由的滥觞、流变历史来看,政治表达内容受到专制统治的最严厉、最频繁的镇压,政治言论自由是历史上的表达自由的内容中最匮乏,亦最令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部分。
当然,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表达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完全排除非政治言论的自由,它们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只不过其地位次于政治言论自由而已,因为我们通过政治自由才能参与到社会的管理与建设当中来,而从政治自由中才能体现出精神的自由,大胆、自由、自信的表现出自己的意见包括政治意见,正是政治自由对精神自由的体现形式的一种方式。
说道准思想自由,其实不得不说,每个人的思想应该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依然要提到表现形式,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史无穷广泛的,但是并不是精神世界的东西全部的表现出来,这受到社会发展,政治因素,国家规定,甚至是科技发展等多方面因素,所以说思想的自由应该是一种准自由,它不能完全的被表达。
但是思想自由应该是言论自由的源泉,任何言语的表达,我们都要通过大脑的思考,就连政治意见的表达也是源于思想,所以说思想的自由应该是言论自由的源泉之一。
2.从言论自由的目的角度来分析,它还具有精神自由属性
人们拥有言论自由,从终极的目标来说,无非就是使自己心情舒畅、精神和谐,寻求情感的愉悦与解放。
这些终极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我们对于政治的参与和社会的参与,并且其过程中也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
因为,法律只能惩罚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就决定了任何人和任何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即原则上不能惩罚人们的言论,只有言论同违法行为或着说行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表达了民主社会中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的时候,才能惩罚这种言论。
其实也就是说言论是有限度的思想自由,而思想是无限的内心言论,古今中外有多少人因为大胆开言身首异处,他们有些被后世所铭记,有些被后世所唾弃,所以说大胆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既体现了个人思想的开放程度更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开放程度。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政治自由,也不仅仅是精神自由或准思想自由,而是政治自由、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三重自由的统一体、结合体。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产生了职业法律工作者阶层。
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在我国得到广泛传播,并日益深入人心。
所有这些,都为研究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状况显然不令人满意。
三、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现状
(一)我国古代言论自由简述
言论自由不仅仅是表现在口头的表达,也体现在书面的文字上,我们不要单一的认为言论自由只包括讲话,这样理解它就会陷入一个狭隘的研究范围中,它更表现在也更应表现在文本之上,只有被记录的语言才有可能流传后世。
《论语》并非孔子本人亲自编写,而是由其弟子及后人记录编纂而成。
古兰经也非由穆罕默德亲自书写而是由其口述信徒记录书稿而成,说起我国在言论自由上并非像西方国家那样拥有较为良好的根基。
本来在我国历史上,就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中国在秦之前尚可闻到一点君主对言论宽容的古风,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子产“闻而药之”“邹忌讽齐王纳谏”。
春秋战国时期还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盛况,但却只是昙花一现。
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以极权去言去私学,又独尊儒术以至民清大兴文字狱,是众所周知的中国古代留给我们的遗产。
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文化的束缚导致中国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这就说明一个社会的专制程度越高,那么它的言论自由权就越得不到保障,统治者只允许百姓对他歌功颂德,不许百姓对其意见相左,更容不得新思想的出现和先进思想的进入,不给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消灭一切广开言论的苗头,这正是我国历史对言论自由这一权利迫害达到顶峰的表现。
(二)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现状
那么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近期,打击网络谣言又宣称只要是在网上散播“谣言”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我提出疑问,何为“谣言”?
是否对“谣言”有明确界定,假如有些媒体在发布一些官员确实存在问题的新闻报道,那么该官员是否能以造谣的罪名对其媒体或个人进行报复?
那么在这种体制之下又有谁人敢言?
不可否认打击谣言绝对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人民权益,但是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出台却不谈由谁监管,由谁鉴别,谁有追究网络谣言的权利,这是不是有些草率?
由此表明我国言论自由权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并且也没有规定公民在何种范围内的言论可以自由,仅仅在宪法中有这一条款是不是有些空纲?
这是不是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其次,行政违法行为中经常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现象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甚至利用公权打击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严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同时,从另一方面说,我国法律也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因为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不可否认的一点,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与公德素养仍然较低,导致立法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言论自由的漠视。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很大的比重,在我国农村,村民之间发生了矛盾冲突,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村中德高望重的长着或是村支书村长去解决矛盾,你家侵占我半分田地,我家房屋修的比你高,不会想到去找法院处理问题。
对于民事冲突实行的是“民不告官不理”的政策,老百姓不去找法院,立法机关也难以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这就形成了人民对于法律的漠视和立法机关的被漠视。
公民的素养不高加上社会的漠视导致了怎样一种情形,那就是虚假广告漫天,期满欺诈遍地,诈骗手段不断花样翻新,进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我从国外的亲戚那里听到说,外国人的思想其实比较我们国人来说相对要单纯许多,他们敢于不满的事物敢于大胆直接的表达,对于政治的不满与诉求更是敢于直言。
而我们呢,在朋友面前尚且说话留三分,在领导面前更是唯唯诺诺,在政治面前更是说出了“莫谈政治”的言论,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我们的言论自由还存在很大的缺陷,百姓在国家政府面前还是怯于表达自己的思想。
其实这不但是对言论自由的影响,它对国家发展造成了更大的且难以估量的影响。
现代社会网络语言不断涌现,例如,“萝莉”“屌丝”“有木有”“神马”“给力”“斑竹”等等等等,这些网络词汇的大量出现,从另一方面也是展现出了我国公民在言论自由这一方面获得的权利,这些网络词汇的大量传播和使用也证明了我国言论自由权确实有所发展。
就在这些网络词汇大行其道的同时,我国有位人大代表提出:
“屌丝”这一词汇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人以“屌丝”称呼自己,时间一长会引起内心的自卑感与情绪的负面化,进而造成危害社会的阴暗心理,并且网络语言会造成大众知识水平下降,应该正确使用语言,禁止网络词汇。
此种言论难道不是对言论自由权利赤裸裸的压制和迫害?
一个词语就能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几句网络语言,就能引起国民知识下降,这未免太过可笑。
我自己平时也不怎么喜欢这些网络词汇,更是很少使用,对于它的发展也不会去抨击或关注,这是思想自由的发展也是文化的发展。
(三)外国公民言论自由现状
1、在国外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的矛盾
我们都知道美国有先进的科学,发达的技术,相对成熟的社会制度与体制,以及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开放的思想和环境,当然还有美国的霸权主义。
说到美国的霸权,那么是不是美国的民众深处霸权主义的迫害之下。
其实情况并非如此,美国对外实施霸权,对内确是自由高度开放,民主深入人心。
美国宪法由正文及其27条修正案组成。
它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宪法条文只对公民权利进行正面规定,而并未对公民权利加以任何约束。
所以,美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理论上是一种相对权力。
而在实践中,这种绝对的言论自由权必然会与社会的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
其中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
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官独立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新闻传媒将法官置于全社会的审视之下,并且加入各行各业的评判意见。
这实质上是迫使法官服从于社会的干扰。
在这种干扰之下是不是说某一方一定放弃权利屈从于或者说让利于另一方呢?
不是的,这两者之间一直在不断进行着博弈,言论自由不断发展对司法进行着“挑战”,而法律也在不断进步迎合着言论自由的进程。
2、美国约束“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启示
为了调和言论自由权与其他社会基本权利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为了给言论自由权必要的限度,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法理上提出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提到的约束即“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的标准,同时提出了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法。
这是由霍尔姆斯大法官在斯查克诉合众国案(1919)里首先提出的,当公民“所使用的言辞在特定情形下其性质足以产生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阻止的极大恶果时”,可以允许惩罚言论表达。
而“临近”指近期而非长远威胁,“程度”则指对其他权利的危害程度,即发生迫在眉睫的严重危害时,言论的自由则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美国对于言论自由这一人身权利进行了极大的保护,牵扯到严重的国家利益时才会被禁止,由此看出“人民利益至上”的民主观念。
但是这是不是就说明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绝对到完美没有瑕疵并且已经最大化了呢?
当然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进行可最大化,可是这样的保护正如前面所说对于公共基础权利,尤其是人民的人身健康权,知情权等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呢。
四、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规定的不足之处
(2)“宪政体制下的言论自由的法权化,要求对言论自由权进行合理的配置,即根据言论自由权的价值定位确定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边界。
明确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法行使的相应界域,实现不同法权的有序化。
我国正是因为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规定,所以这与美国相反成为了一种相对权利,这是一种限制规定,它无所谓好与不好,这样减少了言论自由自由权与其他公共基础权利之间的摩擦,同时无法最大程度保障言论自由,所以我们只能从中权衡,并不能一概而论。
现代社会传媒,无论是数量还是传播速度,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得到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实现的载体也越来越多的借助新闻媒体,所以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范程度,也就要通过新闻自由的立法和司法的过程表现出来。
”同时新闻的渠道即媒体也是多种多样的,手机也成为了言论传播的一个重要媒介。
手机这一媒介的应用和普及,对于言论自由的发展既是有利的,同时对于其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司法实践也是一种挑战。
其实这样可以让我们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有关言论自由权的研究与探讨上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其实法律中规定的很明确“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现实实践过程中,打击报复的事例却是屡见不鲜,“彭水诗案”就是个典型的案例,我们之规定不得打击报复,却未规定如若打击报复和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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