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工作责任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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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生猪屠宰环节注水行为。
3、做好“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检测和管理,牲畜按
3%或不低于2头的比例完成收购、运输、屠宰等环节的抽检,动物产品按规定抽检。
4、强化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的动物检疫监管。
监督养殖场户外购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隔离观察、落地检疫。
5、强化养殖环节“人药兽用”违法行为的查处,杜绝人药兽用。
监督养殖场户规范化处理病死动物,信息及时上报。
6、依法组织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切实履行告知职责,认真宣传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7、认真落实《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规范记录按时上报汇总归档。
二、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责任人,将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萧县畜牧水产局(签章)乡镇兽医站(签章)局长:
站长:
20XX年3月
篇二: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目标管理
责任书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和省《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和责任,确保省监督所与市监督所签订的责任书的落实,监督所与监督各科签订20XX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各科成员及管辖区一科成员:
×
二科成员:
三科成员:
各科辖区范围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各科责任:
1、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落实动物卫生监督各工作项责任。
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贮藏后检疫等工作,规范执法工作,加强兽药、饲料等方面监管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的向管理相对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省《条例》、农业部“六条禁令”等。
3、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记录要有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的签字。
4、负责辖区内“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踏查和监管检查工作,做好“瘦肉精”责任状、产地检疫承诺书等签订工作,督导养殖档案和各项记录的制作、填写和备案工作,检查防疫条件整改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5、辖区内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贮藏后检疫。
产地检疫率达100%;
屠宰检疫率及二维码耳标查验回收率达10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率和检疫标志加施率达到100%;
动物产品贮藏后检疫率达100%;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监督检查、无害化处理记录齐全、完整。
5、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的消毒灭源和收费工作。
6、负责辖区内兽药、饲料、诊疗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每月至少一次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生物制品以及经营假、劣、禁兽药行为。
7、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严格办案程序。
监督各科每年至少要办理5个案件,收缴罚没款不得少于二万元。
上半年至少要完成2个案件。
结案率在规定期限内
达100%,无行政败诉案。
7、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三、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责任书监督所与监督各科各留存一份。
监督所所长:
一科科长:
二科科长:
三科科长:
×
年×
月×
日
篇三:
动物卫生责任书
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
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要在集中防疫的基础上,做好本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镇无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一)防疫安排:
1、每年春秋两次集中防疫:
春季免疫3-4月份,秋季免疫9-10月份。
各规模养殖场要以春秋集中防疫为基础,按照免疫程序做好本场常规性免疫。
2、免疫范围:
全镇范围内各动物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3、免疫项目:
家禽: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
牲畜:
o型+亚洲i型口蹄疫(奶牛、肉牛、羊)、a型口蹄疫(奶牛);
猪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
4、注射剂量:
流感免疫:
2-5周龄每只0.3-0.5ml,5周龄以上每只1ml。
口蹄疫:
奶牛除1月龄内初生犊牛外全部免疫o型+亚洲i型、a型,成年牛每头各3-4ml、育成牛各2.5ml、犊牛各2ml,猪:
2-4ml。
(二)动物饲养者的防疫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饲养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管。
2、所饲养的动物只能从非疫区引进,若需要跨省调运的,要依法先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调入后应立即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经隔离、检疫、确认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3、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必须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用或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生物制品(疫苗),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不合格生物制品。
4、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在免疫接种21天后要按比例抽取血样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动物免疫工作,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补防或重防。
种畜禽场及奶牛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布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对检出的不合格畜禽按规定予以净化处理。
5、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严禁携带患病动物四处求诊,不得擅自采集患病动物病料,严禁宰杀染疫动物,
二、动物卫生监督
(一)养殖场监管:
国家对养殖场实行兽医监管制度,各养殖场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详细记录养殖信息及防疫、消毒、用药用料等情况,不得使用任何禁用药品及添加物。
官方兽医定期对养殖场进行巡查,查验养殖档案等相关资料,各养殖场户必须予以配合。
(二)检疫申报:
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各养殖场户动物出栏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检疫申报后,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受理的检疫申报,由官方兽医及时到场(户)临栏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对于猪、牛、羊出栏的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畜主必须在申报检疫时填写不添加“瘦肉精”保证书,经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对检疫、检测不合格的进行登记并跟踪检查,确认不可出售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养殖企业、场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及动物产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养殖场,一份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名称:
负责人(签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
举报、服务电话:
*********
年月日
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所篇二:
各科辖区范围二、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各科责任:
2、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的向管理相对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省《条例》、农业部“六条禁令”等。
3、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记录要有检查人和(: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工作责任书)被检查人的签字。
结案率在规定期限内达100%,无行政败诉案。
日篇三:
xxx县畜禽养殖户动物卫生安全责任书
xxx县畜禽养殖户动物卫生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我县动物养殖工作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签订责任书。
动物养殖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接受动物疫控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动物养殖单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四、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大型养殖场具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或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工作协议、制度、措施及必要的设备和器具完备。
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活动。
六、不得经营下列动物: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上述动物及其有关物品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七、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八、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抽查;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运输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从外县市引进种用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到达预定地点后,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九、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十、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健康标准,并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
接受有关机构的定期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卵的,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x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动物养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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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 卫生 监督 监管 工作 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