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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二十几年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各国根据本国的资源特色和实际情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生态旅游活动,如美国的国家公园游,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乡村可持续旅游,肯尼亚的野生动物生态游,哥斯达黎加的热带雨林之旅等。
目前,从全球来看,美国、欧洲、日本、非洲的肯尼亚、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亚太地区的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都是生态旅游发展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
本文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上述几国的生态旅游发展现状,以此为我国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发达国家生态旅游的发展
发达国家生态旅游开展得较早,相对也较为成熟。
(一)美国
美国是最早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
1872年,美国划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以后又逐渐发展形成了包括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国家纪念地、国家游憩区等22种类型、669个自然保护区、388个公园在内的国家公园旅游对象体系,占整个国土面积的10%。
1990年,美国尤斯梅蒂国家公园建立100周年之际,发表了名为《爱,勿至于死地》的宣言,被媒体称为“揭开了生态旅游取代大众游园式旅游的新纪元”。
1991年美国成立了国际生态旅游协会(TES),1994年制定了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被取消特许经营权,它们在经营上不受公园管理机构制约,独立经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3。
2.对环境实行严格的科学监测
美国国家公园于1991年就专门拟定了有关生态旅游的管理方法,重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设立入口管制站,暗示经营管理的权威,并为游客提供相关资讯;
(2)将游客中心视为环境教育的第一站,并提供完整的生态旅游资讯,以纠正游客的不当行为;
(3)有效执行区内相关法律;
(4)避免植物、动物资源被携带出园区,以确保资源的永续性;
(5)以各种解说教育方式,为游客提供丰富的生态之旅,且不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例如导游同行步道之旅、晚间节目、展示等环境教育。
应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国家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的管理。
3.以严格的立法保障生态旅游对环境的保护
在国家公园进行生态旅游,要受到许多法律,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空气清洁法案、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国家历史保护法案、原始区域法案等的制约。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针对国家公园整体的立法、各国家公园及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专门立法,立法的详细程度已到了操作层次,从而使国家公园的生态旅游有了物质基础和法律保证。
(二)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生态旅游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
1992年日本旅游业协会(JATA)发布了《生态旅游的指导方针》和“游客保护地球宣言”;
召开了旨在促进生态旅游的多次研讨会;
设立了“公益信托JATA环境基金”,用于保护访问目的地的旅游资源等。
近年来观鸟旅游、徒步长征成为十分盛行的生态旅游项目。
纵观日本生态旅游的发展,大体的思路有:
1.通过严格立法和有效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日本的生态旅游活动也是以各级自然公园为主要场所,它的自然公园分为三种:
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自然公园,共有28处,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5.44%,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并促进公园的有效利用,日本先后颁布了《国家公园法》和《自然公园法》,2002年又对《自然公园法》进行了部分修正,规定在公园内指定一些区域为限制利用区,进入这些地方,须经环境部部长或都道府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签订风景保护协议等4。
2.宏观管理和微观经营相结合。
自然公园的国家管理机关是环境部。
其中,国立公园由环境部指定,国家管理;
国定公园由环境部指定,有关的都道府(地方政府)管理。
旅游业者可以多样化经营,但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风景保护协议,如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等等5。
3.倡导社区参与,帮助当地居民在经营中受益。
在日本,自然公园会定期举办一些讨论会等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
社区有权参与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的讨论与决策,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监督;
在经济上真正让社区居民受益。
如通过发展村民家庭旅馆、观光农业、农村休假旅游等增加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并在诸如《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市民农园促进法》、《农村休暇法》、《促进农、山、渔村地区发展逗留型旅游活动的相关基础建设之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地给予了保证6。
二、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一)肯尼亚
肯尼亚是世界上开展生态旅游最早的国家之一,是世界生态旅游的先驱者。
肯尼亚的生态旅游主要是野生动物旅游,目前已成为肯尼亚国民经济的两大支柱产业之一,成为该国最重要的外汇收入来源,1990年生态旅游收入占肯尼亚外汇总收入的34%,2003年生态旅游共为肯尼亚带来了240亿先令(约合3亿美元)的收入。
虽然肯尼亚的生态旅游的发展过程也出现过反复,但总体来说,它的经营与管理模式还是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政府的授权与支持
20世纪70年代中叶,肯尼亚政府成立了“野生生物保育暨管理部”(后被“野生生物服务署”取代),并赋予这一机构主导自然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使命,肯尼亚的所有国家公园及两处保护区皆划归野生生物服务署直接管理。
它直接隶属总统领导,预算独立,从而实现了专款专用,可以有力地推动野生动物管理与观光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全面布局,有效且及时地推动与保护区附近居民切身相关的计划。
1975年肯尼亚政府将生态旅游视为重点项目。
2.积极倡导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
肯尼亚野生动物服务署首任主席理查利基非常重视与当地居民的互动关系,他于1992年成立社区服务协会(CWS),目的在于通过该组织给予居住于国家公园或保护区周围的民众以实质的帮助,如提供经费赞助地方发展计划。
利基承诺,将肯尼亚野生生物服务署自门票所得收入中提拨25%受野生动物骚扰的村落作为回报,邀请当地居民亲身参与国家公园的管理。
民众也开始改变原来排斥肯尼亚野生生物服务署的态度,开始支持生物多样区保护计划的推动。
(二)泰国
泰国位于亚洲东南部,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是亚洲最早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国家之一。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泰国开始推行“有责任心的、讲究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生态旅游。
大体的措施有(陈莹,2002)7:
1.政府通过立法及相关政策措施规范生态旅游的发展。
在泰国开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政府起了重要的作用。
1992年,泰国政府制订了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政策,1995至1996年间,泰国旅游观光局(TAT)着手制订生态旅游政策与规划,在制订《1997-2003年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中着重强调要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
泰国国家环境委员会下属科技与环境部门以此为指导,制订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管理规划、环境保护地区、环境影响评估等指标,并设立了控制污染委员会直接管理、监测、控制污染地区。
此外,泰国政府还专门制订了一项发展生态旅游的五年计划,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全国性的生态旅游促进机构。
该机构将重点在青年游客中开展生态旅游宣传,并为有志开发生态旅游的投资者设立数据库。
2.以点带面,建立生态旅游示范地区。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泰国开始有针对性地在一些旅游景点,如南部洛坤府著名景点考峦山,实行名为“有责任心的、讲究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旅游”的“生态旅游村”项目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3.采用经济手段对旅游景点加以控制,如热门景点采取限制游客人数、增收使用税、采取不同价格体系和建立商业准入许可证等方式,目的是使游客量不超过景点的承受能力,将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
到目前为止,泰国政府对于生态旅游的重视开始有了积极的结果,生态旅游正逐渐成为到泰国旅游的一种主要选择。
三、国外生态旅游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国旅游资源禀赋不尽相同,开展生态旅游的方式手段千差万别,但它们都呈现出一些共性,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生态旅游发展提供借鉴。
1.注重发挥政府的力量,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
在发达国家,国力雄厚,可以给予国家公园体系极大的扶持,公园所需资金大多以国家拨款的形式获得。
因此,由国家以垂直的方式对开展生态旅游的国家公园实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使各级公园产权关系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够实现彻底的分离,在经济效益之外,可以更好地考虑其生态和社会效益,使保护的效果更为明显。
美国与日本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体制。
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作用更是不可低估,像泰国、肯尼亚等国若没有政府的支持,生态旅游是发展不起来的。
在我国,可开展生态旅游的各类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在行政上隶属于不同部门,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家建设部管,自然保护区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局和中国科学院等分头管理。
除了行政上各有主管部门外,从地域上来说,同一个风景区周边地区往往又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县市,行政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如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一方面归属于武陵源区政府所管辖,另一方面业务归口省林业厅,形成多头管理,从而使各生态旅游区产权关系模糊,政出多门。
同时,旅游景区政企不分,管理单位直接从事景区内各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对景区的各类开发公司没有明确规范其保护环境的义务,由此造成诸如乐山大佛对面修建巴米扬大佛之类的闹剧发生,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可以借鉴国外在旅游管理体制上的经验,对开展生态旅游的各级旅游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开,以提高管理效率,保护环境。
2.尽快促进生态旅游立法进入可操作层次
在美国,对开展生态旅游的各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及其授权涉及到国家公园总体和个体管理的各个层面,而且立法的详细程度已经到了操作层面;
日本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就陆续颁布了《国家公园法》、《自然公园法》及其它一些新法等,这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保证和监督生态旅游的法律体系,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而我国开展生态旅游近二十年来,还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现在所沿用的基本上是宪法、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针对性不强,生态旅游管理和经营中碰到的许多问题做不到有法可依。
如我国对旅游景区没有立法规定特许权的出让原则,对资金来源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各生态旅游景区可执行的规范大多是地方性法规,缺乏权威性和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对生态旅游重点景区个体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的立法迫在眉睫。
3.充分考虑当地社区及居民的利益
在发达国家,对于社区的参与观点也不尽相同,美国国家公园相对独立于所在地区,并不对当地社区与居民承担维护与发展的义务,不存在社区发展责任,所以美国发展生态旅游并不存在社区参与问题,这与其百多年的国家公园体系的发展有关。
而在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和肯尼亚、泰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大多强调生态旅游对社区发展的带动作用和社区参与的必要性。
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地区大多是在自然资源禀赋优越而相对贫困的边远地区,人们的首要目标不是保护环境而是生存。
所以,以生态旅游的形式为当地民众寻找出一条既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又保护环境的道路更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有些生态旅游区如黄山、武夷山等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具体的参与方式、水平、程度等方面还存在大量问题,也需要我们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较为成功的经验,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应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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