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备考资料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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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条件);
模式;
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例题】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
)要素组成。
A、行为条件
B、行为模式
C、行为分析
D、法律后果
ABD
二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提示:
考生应掌握法律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例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的形式的内容。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故B正确。
A属于“法律”;
C属于“司法解释”;
D属于“部门规章”。
法系
法系是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的传统、法律渊源和它们之间的源流关系对古往今来的所有的法所作的分类。
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官的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两大法系虽然有很多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在不断地融合。
这一点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部门、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部门。
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
解释:
民商法、经济法这二个部门法主要是解决一定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
它们的异同就在于,民商法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主要是解决纵向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经济关系方面的问题。
王成等同学认为,检验学生关于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的知识和理论水准的一个富有成效的办法,是看他们能否将摆在他们面前的法律、法规,准确而适当地列入相关法律部门之中。
他们列举了下列几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张玉同学将其中不属于民商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挑选出来。
您认为应当作何选择?
( )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反垄断法
C、物权法
D、公司法
AB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再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再种产品。
2、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
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
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
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2)到达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达到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比如,相对人的电子邮箱、企业的传达室签收邮件进行都是到达。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特点:
(1)主体两个以上
(2)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绝对的。
如合同、决议。
决议是多个民事主体依据表决原则作出的决定,例如董事会决议,一般也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处理,但实际上与一般的多方法律行为仍有不同:
(1)决议。
如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有5个董事,其中有4个同意,1个不同意,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2)董事会决议意思表示的结果是对董事会全体成员都有约束力。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
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
区分意义:
(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必须是无偿的。
如买卖是有偿的,赠与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2)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认为有偿法律行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典型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4)主张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
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其中免除、无偿转让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必须是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样。
一般来说,如果是有偿的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如果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才能够进行的行为。
典型的是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如:
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为,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对于书面形式还要注意:
(1)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以外,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
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
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
超市购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例如:
《合同法》47、48条规定:
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关系
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典型的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1)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禁止债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流质、流抵条款。
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但这样的约定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效力。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
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举例:
甲公司与山东一家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
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此条款就是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4)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如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是无效力的。
典型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变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
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小商贩贩卖假烟,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从过于低廉的价格就知道小商贩贩卖的是假烟,但仍然欣然购买。
此时小商贩不构成欺诈。
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实施的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1)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
(2)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
(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胁迫。
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所为故意,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当事人的利益,须有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的境地事实。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屋出售。
遂找到乙说:
“房屋价值5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
20万卖给你。
”乙欣然表示同意。
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
分析:
(1)由于甲主动提出条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这属于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过来,正在甲为医疗费发愁的时候,乙找到甲说:
“我帮你出个主意,我给你20万,你把你的房子卖给我,我给你现金。
”甲迫于无奈,被迫将房子卖给了乙。
这种情况就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述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按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撤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使之无效;
也可以拒绝行使撤销权,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的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甲认为自己会分到房子,为了装修新房而购买建材,如果最后房屋没有分配下来,甲不能以重大误解(以为自己可以分到房,但是实际上没有分到)为由,主张撤销前一购买行为。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误解给表意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与胁迫的区别:
在胁迫的情况下包括乘人之危的后果都是显失公平的情形。
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状态不同。
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
因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在恐惧中作出的。
虽然它们的行为结果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都体现为显失公平。
有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未必是显失公平的。
购买人给出了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欲向标的物所有人购买标的物,但表的物所有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出售,于是购买人就以胁迫的方式逼迫标的物所有人出售,此行为同样构成胁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题1】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B正确;
C属于无效合同;
D属效力未定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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