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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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小作坊核准决定。
被撤销核准证的小作坊不得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小作坊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按照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小作坊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核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书(附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小作坊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作坊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作坊核准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3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小作坊,许可机关应当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小作坊核准、延续、变更等事项,并当场发放小作坊核准证。
申请《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小作坊生产核准的,许可机关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报告,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小作坊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小作坊核准证发证日期为核准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年。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小作坊核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4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式样。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核准证应当载明:
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
副本还应当载明品种明细。
小作坊核准证载明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对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小作坊核准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作坊核准证正本。
第5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小作坊核准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变更小作坊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小作坊核准变更申请书;
(二)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小作坊核准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作坊核准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小作坊核准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小作坊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核准延续申请书;
(三)与延续小作坊核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所生产食品类别属于《黑河市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的,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作坊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黑河市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的小作坊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申请《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的小作坊现场进行核查。
但是对于申请变更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生产地址名称等核准证载明内容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作坊核准证,小作坊核准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如因迁址等原因而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自重新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小作坊生产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小作坊核准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核准证补办申请书;
(二)小作坊核准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小作坊核准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作坊核准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作坊核准证,核准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小作坊核准被撤回、撤销或者小作坊核准证被吊销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小作坊核准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核准注销申请书;
(三)与注销小作坊核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小作坊生产核准注销手续:
(一)小作坊核准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作坊核准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作坊核准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作坊核准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作坊核准的其他情形。
小作坊核准被注销的,核准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小作坊核准档案,收录核准、监管等相关材料并加强管理,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截止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施行的《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一批准予目录及类别代码一览表》
、《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批准予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类别代码一览表》
、《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批准予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类别代码一览表》
、黑河市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
、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书
年月日
附件
黑河市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类别
代码
核准证产品名称
核准证产品品种明细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
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大米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挂面
挂面(手工面)
其他粮食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调味品
酱类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调味料(半固态、固态)
.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方便食品
其它方便食品
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饼干
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薯类和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
.焙烤型
.油炸型
.直接挤压型
.花色型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蔬菜干制品
.自然干制蔬菜
.热风干燥蔬菜
.冷冻干燥蔬菜
.蔬菜脆片
.蔬菜粉及制品
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水果制品
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蛋制品
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水产制品
非即食水产品
.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他)
.盐渍水产品(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其他)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片、其他)
糕点
热加工糕点
.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
.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炒制类糕点
冷加工糕点
.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挤压糕点类、其他类)
.西式装饰蛋糕类
.上糖浆类
.夹心(注心)类
.糕团类
.其他类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蜂产品
蜂蜜
糖果制品
糖果
.硬质糖果
.凝胶糖果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糖葫芦、冷冻元宵、冷冻玉米、冷冻粘豆包、冷冻水饺)
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
酒类
白酒(原酒)
其它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
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铺、其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书
本人申请审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有关规定、产品标准要求,并自愿遵守执行。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我市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的下列条件:
(1)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2)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3)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5)具有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
三、在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后,承诺符合以下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场所内不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能够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人员上岗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不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五)能够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六)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能够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
(八)生产过程中能够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九)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十)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十一)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以感官(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为主,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十二)在首次出厂销售前能够提供产品的全项检验合格报告(全项检验报告可以是具有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自检报告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以是监管部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对产品质量负责。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
五、逐步提升生产加工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并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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