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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17年6月28日
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小额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关于批转<
的通知》(余建〔2014〕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项目的合同主体(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四)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五)其它合同履约情况。
第三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89分为合格,70(含)—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承包商承接的项目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1次(含)或基本合格2次(含)以上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名录资格3个月。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情况属实的,均作为不合格处理,同时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暂停其名录资格。
(一)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暂停其名录资格3个月。
(二)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名录资格6个月;
累计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1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名录资格12个月。
(三)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暂停其名录资格3个月。
第五条项目审计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填写《余杭区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草稿)》(附件1)和《余杭区小额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草稿)》(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项目所在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履约评价表作为合同尾款(不含质保金)的支付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对中标企业的履约评价存在扣分情况的,必须提供扣分依据,并与履约评价表同时提交。
第六条各镇街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单位报送的履约评价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做好资料存档。
其中,履约评价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须及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余建〔2014〕271号)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企业的监管和考核。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有权对违约或不履约企业进行处罚,视情况暂停一定时期内该企业进入相关镇街行政管辖范围内参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市场行为。
第九条各镇街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执行情况,将作为各镇街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立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月报表制度的通知》(余公资〔2012〕7号)同时废除。
1.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
2.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
3.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扣分标准
附件1
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项目编号
合同价
建设单位
地址
项目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施工企业
公司地址
项目经理
评价意见
扣分项目
扣分
分值
扣分情况说明(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张填写)
□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
□其他合同履约方面
合计:
评价结果: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日期:
年月日填表人:
附件2
余杭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
监理企业
监理
工程师
附件3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扣分标准
(施工企业)
序号
扣分内容
扣分值
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1
施工企业无故拖延进场施工,或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如期完工。
拖延进场施工3天及以上的,扣10~20分。
合同工期拖延10%(含)以内,扣10分;
拖延10~20(含)%,
扣15分;
拖延20%以上,
扣20分。
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2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选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0~20
3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或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验;
未对工序进行质量检验或上道工序经检验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10
6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7
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或不执行业主或监理的整改意见。
8
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
2~5
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9
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
10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15
11
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
12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3
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规定。
每发生一项扣5分
四、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
14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15
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不符合要求。
到位率达到85%以上(或合同约定要求),不扣分;
70%(含)~85%,
扣10分;
70%以下的,扣20分。
五、其它方面
16
与监理单位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17
涂改、伪造工程文件资料。
18
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资料,造成损坏或损失;
工程文件资料质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19
使用无资质或岗位证书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从事相应业务。
(监理企业)
一、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未对工程质量指标进行抽检的。
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复核评定,或发现不符合规范施工的情况未及时提出整改的。
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选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管不力的,存在失职行为的。
对施工企业不按设计图示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监管不力,存在失职行为的。
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的。
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企业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负有连带责任的。
对施工企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监管不力的。
对施工企业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规定监管不力的。
三、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方面
未按规定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
未对项目负责人到位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或隐瞒、谎报的。
对施工企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监管不力的。
四、其它方面
与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利害关系或与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20
在核定工程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1
与施工单位串通,给予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22
对施工企业涂改、伪造工程文件资料监管不力的。
23
未按规定核定施工工程量的。
24
发现施工企业对监理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时,未及时向业主报告的。
25
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
每次扣10分
26
未按规定及时签证各项资料,发现施工资料存在问题未及时要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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