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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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同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
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第八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九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通过采取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予以审批同意:
(一)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或者房屋产权单位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无法在原地以其他方式解决邮政营业场所的;
(二)为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原特定服务对象搬迁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条件的;
(三)审批机构管辖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总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准予审批同意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一)未采取相应替代性措施或者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
(二)采取的替代性措施未能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十日内对社会公告;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十日前,通过在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文件号;
(二)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三)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日期;
(四)就近接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设置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撤销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变更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产权性质和地址等备案信息,应当在变更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第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城镇改造拆迁、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原服务范围内多数服务对象搬迁等原因确需迁址,新址和原址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且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提供的法定业务没有减少的,邮政企业可在迁址前十五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关行政审批决定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营业场所的行政审批和相关备案事项的实施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上级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备案手续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国家规定报刊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和撤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10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主要文书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文件格式)
市邮政管理局:
因(申请撤销的主要原因),我公司拟于年月撤销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为保证该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我公司拟采取
等替代性措施。
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如下:
,
能够符合《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核批复。
附件:
1.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2.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XXX分公司(印章)
年月日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经营方式
□自办□委办
场所地址
市县(区、市)
街(乡)号
经度纬度
邮政编码
上级单位
邮政分公司
营业场所负责人
营业场所
联系电话
服务半径
千米
所在地点
□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农村地区
服务人口
万人
开业时间
房屋产权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服务区域
营业时间
周营业日:
周至周
日营业时间:
点至点
频次
开箱频次:
日投递频次:
周投递频次:
业务范围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其它
□报刊订阅□义务兵信函□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
□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集邮□物流□报刊零售
近一年的业务收入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总收入:
元
其中:
函件:
元包裹:
元印刷品:
元汇兑:
报刊:
元代理业务:
元其他:
元
近一年主要业务量
件包裹:
件印刷品:
件汇兑:
笔
份代理业务:
笔
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受理决定书
邮普撤受字〔〕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年月日提出拟于年月撤销位于
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无收费项目。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印章)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底,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督察部门留存,一份监察部门留存。
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邮普撤决字〔〕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拟于年月撤销位于
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本局已于年月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为)。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公司拟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批准。
请你在(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正式撤销)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经审查,本局认为,(不予批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不予批准。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事项
□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其他邮政营业场所
市县(区、市)
负责人
设置地域
平方米
门前
邮筒(箱)
有□无□
周开取天数:
日开取频次:
投递服务
周投递天数: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其他
营业日戳戳样:
投递日戳戳样: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邮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
登记编号: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市县(区、市)街(乡)号
其它
情况
设置地点
其他事项
撤销原因
拟撤销日期
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事项
□名称变更□营业时间变更□经营方式变更□产权性质变更
变更前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场所名称
登记编号
□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农村地区
平方米
投递时间
邮政营业场所有关变更信息
变更原因
非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地址信息
(单位印章)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就近迁址登记表
迁址前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自办□委代办
□自有□租用□无偿使用□其他
迁址原因
迁址后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与原址
直线距离
千米(公里)
所属省级或者市地级邮政公司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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