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与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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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需求分析、评估水上突发险情的基础上,建立指挥与协调机制,赋予应急组织成员单位相应的职责和权利,使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当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有关人员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设定的程序,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
系统性。
应急预案应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国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预案,以及与各子预案的有机协调和对接,形成结构有序、优势互补、功能配合、共生共进、和谐高效的应急预案体系。
完整性。
应急预案的功能、内容、过程和适用范围应完整,包含实施应急反应所需的全部信息要素,能够指导水上突发事件从预警、应急救援到事故调查全过程的应急反应行动。
可读性。
应急预案要易于查询、语言简洁、通俗易懂,层次结构清晰,具备相当的可读性,便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成员的理解和使用,使每个人都能知道所在岗位和职责,迅速掌握工作任务,否则将影响预案的有效实施。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各地区在编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必须统一依据、统一步骤、统一标准,以国内和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公约为主要依据,为预案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步骤
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落实成员的职责,明确分工,是编制应急预案的首要步骤。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来自不同单位、不同专业领域,需要这些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密切的配合与协调。
因而,在编制预案时,通过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将各方专家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参与编制,达成一致意见,保证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预案编制小组的成员单位一般包括:
海事、安监、医疗卫生、民航、通讯、公安、消防、新闻媒体以及责任水域范围内拥有水上救助力量的航运企业、船公司等相关单位。
风险识别和评估。
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结果不仅有助于深入具体地制定应急反应程序,而且有助于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反应措施。
在对责任水域的地理环境、水域特征、气象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曾经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将其分门别类,分析其诱因,识别未来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合理划分水上突发险情等级。
针对不同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制定不同的预案来应对。
应急能力评估。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进行评估,包括应急人员的技术、经验和资历,以及应急设施、设备、装备、物资等情况,查找需求和不足。
制定预案时,在评价与潜在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的基础下,量力而行,选择最现实、最有效的应急反应策略。
建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对分散的部门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明确应急反应的组织机构、参加单位、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预案启动时,应急救援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岗位都有相应的人员去落实和实施。
编制预案文本。
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结合风险识别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编制应急预案。
在编制过程中,要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地区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尽可能减小工作量,避免预案内容不必要的交叉重复,保证各级政府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地协调和相互对应,组成有机整体。
评审与发布。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主持编制预案的单位(一般为海事部门)应依据我国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预案的内部和外部评审,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应急机构的认可。
内部评审是预案初稿编写完成后,为保证预案语言简洁通畅、内容完整、语法规范,在编写小组内部实施的评审。
外部评审是请外地同级海事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有关专家学者等从政策、法律、技术等不同角度,对预案结构和内容进行的审定。
评审通过后,履行批准手续,按有关程序进行正式发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机构备案。
演习与维护。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通过实施预案,检验其有效性,主要包括: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资源的定期检查落实、应急演习和训练。
应急预案发布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机构要有计划地结合预案内容,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使水上应急搜救人员熟悉、掌握预案中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关的工作任务、程序和标准。
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根据预案的内容,定期检查应急人员、设施、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保持应急资源处于战备状态。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检验预案中的行动程序在水上搜救演习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评估应急人员的技能和整体协调性,从中查找问题并加以改进,为预案的修订与更新提供参考依据。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是指海事、安监、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成员单位,针对模拟假设的水上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履行各自职责,执行应急反应任务的排练活动,是检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应急管理水平的方法。
通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一方面能够评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状态和应急反应能力,识别应急资源需求,发现并及时修正应急预案中的缺陷和不足,澄清相关机构、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改善协调多部门联动效果;
另一方面能够检验应急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评估应急培训效果,分析培训需求。
同时作为一种培训手段,通过调整演习难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在应急预案的演习过程中,通过参与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对预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订,以适应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需要。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
(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
(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大险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1.1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黑龙江省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
搜救中心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担任。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值班电话:
0451-889123310451-12395
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外办。
2.1.2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挥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地有黑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分支海事机构,没有分支海事机构的,办公室的设置由当地政府指定。
2.2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省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3)协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沿江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6)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
(7)负责统一发布重特大险情及涉外险情的新闻报道。
(8)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
(9)负责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2.2.2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作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组织新闻发布;
(5)其他日常工作;
2.2.3省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1)黑龙江海事局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力量参与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信息收集并向上级报告;
负责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通警告;
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2)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民用航空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助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水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
(3)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根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人命和财产救助。
(5)省安全监管局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职责范围内,参加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
组织协调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渔船参与水上搜救活动,渔船出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要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
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救助。
(8)省民政厅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9)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应急救助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遇险病人。
(1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有关通信信息工作。
(12)省环保局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搜救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15)省外办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
2.2.4市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
1.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2.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救援力量。
3.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搜救应急演习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完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
2.3.1.1一般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2较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3重大、特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3.1.4以上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
2.3.2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应急协调人
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一般应急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3.4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
必要时,由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3.5应急行动组
由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6专家咨询组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
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省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6信息处理组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
(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2.3.7宣传报道组
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
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安排。
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2.3.8医疗保障组
由省卫生厅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2.3.9应急保障组
由省交通厅牵头,由民政、通信、交通、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
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2.3.10善后处理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
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3.11事故调查组
由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
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4应急救助力量
2.4.1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4.2职责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
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
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有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遇险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严重预警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重预警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预警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3预警信息的发布
省气象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的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省、市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5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省水上搜救中心对有关部门预警信息的播发和接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3.6预警支持系统
有关部门要建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依靠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
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的一般以上等级险情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将较大等级以上险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采取直接向遇险船舶和人员联系和向有关部门查询等方式对遇险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5.2险情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3先期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5.4分级响应
5.4.1分级响应原则
(1)重特大险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
必要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2)较大、一般险情由辖区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3)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水域的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当省水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
(4)上一级搜救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对行动,并将情况迅速向上一级搜救机构报告。
上一级搜救机构启动预案后,事发地搜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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