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全面详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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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略)]。
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个,地下停车位不少
于个。
每个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租赁房屋具体位置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租赁房屋为位于该建筑物第层的第号及第号房屋
[以下统称“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租赁房屋平面图》中红
线范围内蓝色部分(略)]。
3、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测绘机构出具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测绘报告见附件七(略)],租赁房屋总建
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面积”),其中:
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租金、物业服务费等需要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均以本条约定的租
赁面积为准。
4、甲方将如下设施设备或区域与租赁房屋一并交付乙方使用:
(1)租赁房屋所需的功能性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满足租赁房屋约定用途的公用或专供
乙方使用的商业给水、下水、电力、煤气或天然气(外部接口)、通风、空调(包括制冷和制
热)、消防(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等)、电信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和宽带等)。
除非该等附属设施位于租赁房屋内,乙方不得要求对该
等附属设施享有排他的专用权。
(2)本合同约定的专供乙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以及非专供乙方使用的库房、通道、卸货
区、垃圾存放区及停车位(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略))。
(3)该建筑物内非专供乙方使用的且能够直通各楼层的电梯。
其中,客运自动扶梯部
(仅直通该建筑物及/或租赁房屋地上各楼层),客运垂直电梯部,货运垂直电梯部。
电梯的载重量分别不小于kg、kg和kg(各电梯具体位置见附件(略))。
(4)其他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所需的设施、设备或区域。
第二条房屋用途
1、租赁房屋用于乙方销售注册商标为的女士服装。
2、为满足乙方经营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的部分面积用于设置配套的办公场地或仓
库。
但该等办公场地或仓库所占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否
则应视为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
3、乙方如拟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同时,乙方应独
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甲方同意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甲方无须
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如乙方未能完成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租
赁房屋用途未能依法变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且不得以未能变更用途或
甲方已经同意变更用途等为由主张免于履行或承担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4、乙方于租赁房屋开业前,应完成经营所须全部审批、登记、备案等,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
用。
同时,乙方不得以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免于履行全部
或部分合同义务,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年,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包含免租装修期),即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房屋交付日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实际交付日不符的,租赁期限开始日期以本
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实际交付日为准。
2、续租及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前六个月就续租事项进行协商。
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延长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于届满之日终止。
第四条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
(1)租赁房屋的租金自租赁房屋开业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不包括乙方依据本合
同约定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3)租金支付时间
a、租赁房屋的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且每三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即每三个完整自
然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除首期租金及末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个支付周期的上一个月的首十
五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
b、首期租金指自开业日起至第一个支付周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
乙方应于租赁房屋
交付当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c、末期租金指租赁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完整的支付周期开始之日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期间
的租金总和。
乙方应于支付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时支付末期租金。
d、首期租金的首月或末期租金的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的天
数计算该月租金。
(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日内向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房屋租赁发票。
2、物业服务费
(1)租赁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日物业服务
费=月物业服务费X12+365)。
(2)如因物业服务内容增加、物价部门调整服务价格等各种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物业服务
费收费标准,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
支付一次。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物业服务费。
(4)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物业服务费按日
计算(即:
日物业服务费X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
前个工作日内支付。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后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3、能源费
(1)甲方为租赁房屋提供电力及空调(具体供应条件详见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条件)。
(2)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专用的上下水、卫生间、煤气或天然气。
乙方可使用位于该建筑物公共区域内的上下水及卫生间。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能源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日能源费=月能源费X12+365)。
(4)如因物价部门调整能源费价格,乙方同意甲方相应调整上述第(3)项约定的能源费价格,并按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能源费。
(5)能源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支付
一次。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能源费。
(6)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能源费按日计算
(即:
日能源费X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个工作
日内支付。
(7)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能源费后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8)租赁房屋空调供应时间为营业日的早点至晚点。
如果乙方需
要于该供应时间之外由甲方供应空调,除应提前三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按每小时人民币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延时使用费。
4、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
等费用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金除外)。
5、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时,
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租金及/或其他费用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
因此造成逾期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乙方应于
节假日后的首日支付。
8、因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而应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第五条交付与验收
1、租赁房屋交付日
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以下简称“交付日”)。
2、租赁房屋的验收及交接
(1)甲乙双方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前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手续(具体日期以甲方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
(2)办理验收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检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区域。
如经验收租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
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如经验收,上述任一设施设备或区域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及条件的,应将不符之处、维修或整改方式以及期限等记载于验收单中,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验收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对于验收单中记载的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整改的部位,甲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维修或整改完毕,并通知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再次验收手续。
(5)经再次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
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房屋交接单签署当日为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以下简称“实际交付日”)。
(7)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晚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逾期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或交接手续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于约定的开业日开业。
逾期开业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房屋交付条件
(1)本合同签署时甲方拥有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的完整权利(包括获得向乙方转租的权利
等);
(2)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已被清空(乙方同意保留之装修装饰或财产除外),且不存在任何
人占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面积或存在与租赁房屋有关之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仲裁;
(3)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能够作为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营所需其他审批、登记、备案的地
址;
(4)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提出主张或干涉;
(5)租赁房屋条件能够满足乙方确定的租赁房屋用途;
(6)符合本合同附件八所列交付标准及条件(略)。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于租赁期限内符合本条约定之交付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免租装修期
1、自本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日起,乙方享有个月的免租装修期。
乙方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
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
同时,免租装修期内,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部附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约定的乙方
义务均不免除。
3、免租装修期仅限于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开展经营或其他活动。
如果乙方开展经营
活动,甲方有权决定免租装修期于乙方开始经营之日终止。
租赁房屋租金应自免租装修期结束
之日起计算。
4、乙方承诺最迟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后日内开始进场装修。
第七条房屋装修
1、甲方对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进行重建、改造或翻修、更新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如因重建、改造或翻修、更新导致租赁房屋停止或暂停营业,或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时,甲方应
予以足额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乙方在不改变租赁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建筑分区和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
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装饰、改造、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以下统称“装修”)。
3、若乙方需对租赁房屋内原有的水、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须事先经具
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等,并向有关行政机构办理审批、
登记手续,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乙方应依
法自负费用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
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5、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因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政府部门批准而不能装修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投入使用的风险。
乙
方不应以上述事由为原因请求降低租金或相关费用,或要求解除本合同。
6、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实施。
免租装修期外,如果乙
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无论是否影响租赁房屋及/或甲方、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均应事
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本合同、全部附件关于装修的相关约定以及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7、乙方及其承包商、代理机构与雇员应遵守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约定、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
制定的各类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规定)及在装修期间提出的其他要求。
乙方需按
照上述约定及要求装修租赁房屋,并确保装修安全。
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乙方对租赁
房屋的装修进行规范、管理。
8、乙方在装修前应按照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将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材料清单及质检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资质文件等装修所涉全部资料报甲方审核并将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签字)交甲方备案,同时应提供原件供甲方核对。
9、因政府部门原因、乙方退延提交装修申请原因或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原
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开始装修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为租赁房屋装修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该等保险应于装修开始之日起至装修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保持有效。
11、乙方应于装修开工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人民币元,装修垃圾运输费人民
币元。
装修押金于乙方的装修满足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返还条件及
时间时,由甲方不计利息的向乙方返还。
12、乙方装修开工时应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按本合同约定就装修事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依法应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登记或备案时,已获得审批、登记或备案文件;
(3)已与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
业要求的其他文件;
(4)已自负费用为装修购买保险;
(5)已向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
运输费等;
(6)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及不时修改的其他条件。
13、乙方应按照提供给甲方且已经经过审批的装修文件及资料进行装修。
装修期间,甲方及物
业服务企业有权随时察看租赁房屋装修进度及效果,一旦发现乙方的装修不符合约定或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则可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14、乙方应承担因装修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装修不应影响该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及甲
方、相邻商户以及任何第三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或造成损失,或给该建筑物内其他使用人造成不
良影响。
乙方装修给甲方或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害,以及装修过程中的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
担。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任何部位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
施;
(2)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
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3)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
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4)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5)根据本合同其他约定或相关附属文件、管理制度要求,需要得到甲方同意的其他行为。
16、乙方装修完成后,应自行负责办理装修验收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
如果
甲方也进行了相应验收的,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承担因装修及验收不合格等而引发的法律责
任,且不导致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于装修完毕后依法应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应依法办理验收
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验收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
给甲方备案。
第八条房屋修缮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使公共区域各项设施设备以及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
2、遇到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租赁房
屋。
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
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
4、乙方对租赁房屋实施的装修,由乙方负责修缮,并应使其始终处于清洁和良好状态且符合相
关规定。
因修缮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及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如发现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负责修缮的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甲
方,必要时应及时报警。
同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
当日开始维修工作。
6、乙方承担下述修缮责任:
(1)由乙方实施的装修以及添置的设施设备;
(2)因乙方或其顾客、来访客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损坏的设施设备及区域。
7、甲方承担与该建筑物相关的全部修缮责任,但本条第6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修缮责任除外。
第九条物业服务
1、乙方认可甲方已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遵守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以及不时制定或修改的物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
[〈〈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附件(略)]。
2、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建筑物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
乙方确认该等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且不应因此而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
如上述规章制度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4、乙方承认并接受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承诺严格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上述制度进行修订,乙方亦应严格遵照执行。
乙方确认该等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且不应因此而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开业
1、租赁房屋开业日为年月日。
2、租赁房屋开业条件:
(1)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条件约定。
(2)乙方实际控制的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的经营实体(如有)已获得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主体及行业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经营审批登记或备案文件、商标或专利注册文件或授权经营许可文件等。
(3)乙方及前述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的经营实体与甲方已依据本合同约定签署《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4)乙方已经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且已通过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并已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
(5)已按约定购买足额的保险,并已将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签字)提供给甲方备案。
(6)已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费用及款项。
(7)其他本合同、全部附件约定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条件。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于开业日前未能全部成就时,乙方有权选择:
(1)延期开业直至开业条件全部成就之日,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于开业日开业,并按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直至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止。
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于开业日前未能全部成就,于甲方通知的开业日
未能开业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
还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应向
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
如果甲方因此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
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租赁房屋及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规范经营
1、乙方应于甲方确定的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正常营业。
2、该建筑物正常营业时间为营业日早点至晚点(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调整时,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以下简称“营业时间”)。
前款所称营业日指每日,除非甲方书面通知该日不营业或停业。
3、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的安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暂停营业。
4、乙方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注册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该经营主
体”)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办理完毕相关的审批注册手续,领取有关证照。
同时,
乙方应与该经营主体及甲方共同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由该经营主体受让乙方于本
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并由乙方就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乙方应于开业前办理完毕并保证于经营期限内持续有效。
6、乙方保证其于租赁房屋内开展的经营活动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
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
7、乙方于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法、违禁物品,不
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乙方于租赁房屋内进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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