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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偿组清偿债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五)、8日:
(1)"
全额预缴款"
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六)、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七)、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八)、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九)、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十)、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十一)、45日: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十二)、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十三)、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
(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四)、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十五)、6个月:
(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
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
(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十六)、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时效为限制: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十七)、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十八)、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5)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1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十九)、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二十)、5年:
(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十一)、20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比例
(一)、0.1%:
(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二)、0.35%:
我国目前的佣金比例统一规定为交易金额的0.35%。
(三)、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四)、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0.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五)、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额面印签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六)、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七)、5%:
(1)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5)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收购失败后,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其总股数的5%。
(八)、6%: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九)、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十)、8%:
(1)外汇
(十一)、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十二)、10%:
(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0)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1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其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记时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虚报注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三)、14%:
(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十四)、15%:
(1)合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独资企业改为90日)
(2)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十五)、20%:
(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十六)、25%: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十七)、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十八)、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全部股份。
(十九)、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二十)、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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