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560837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5.25KB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Word格式.docx
《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作年限
机关干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
说明:
1、根据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鄂人〔1995〕018号文编制。
2、栏目内前项为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退休费比例,后项为鄂人〔1995〕018号文规定的退休生活补贴。
3、退休费计发基数:
(1)机关干部为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工资之和(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技工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
普工为岗位工资、奖金二项之和。
(2)事业单位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津贴(岗位津贴)之和,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岗位津贴)按差拨款事业单位的比例计发。
4、“满30年不满35年”栏中女性必须是到龄正常退休者,因病提前退休的只能与同条件男性同标准计发。
5、退职人员退职费计发办法:
机关干部按职务、级别工资之和的45%,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打折部分按55%计发。
男
女
满35年及以上
88+7
90+5
90+5
满30年不满35年
82+8
82+13
85+5
85+10
满25年不满30年
75+10
80+5
满20年不满25年
75+5
80
满10年不满20年
60+5
70+5
不满10年
40+5
50+5
(二)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范围和条件
1、获得过地厅级以上综合行政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人任[1999]95号)。
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厅(局)级以上和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经省人事厅审核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部门(系统)综合性表彰的人员;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
鄂发〔1989〕30号文省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省直工委表彰的模范共产党员、模范党务工作者等。
其待遇是:
全国劳模提高15%;
省、部级劳模提高10%;
地厅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提高5%。
同时受到几项表彰奖励的,取其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
退休以后,不论获得何种奖励,不再提高退休费的待遇。
另外,全国劳模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鄂工发〔2001〕70号)。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国发〔1983〕141号、鄂人专〔1992〕82号):
提高退休费标准15%的条件是: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技成果奖,下同)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提高退休费标准10%的条件是: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并保持荣誉者。
提高退休费标准5%的条件是:
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省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地、市、州和省直主管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被地、市、州或省直系统批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保持荣誉者。
3、因工(公)致残人员是否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
文件的依据国发〔1978〕104号。
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标准,其中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提高10%;
不需要扶助的,只能提高5%。
4、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无子女职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和条件(鄂政发〔1981〕82号,《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
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时提高10%;
终身未婚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
5、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费百分之百计发的范围和条件。
现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成人中专)、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各级教研室(含乡镇教育组、仪器装备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勤工俭学办公室、独立建制的函授站以及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业余体校中,下列人员退休时可享受百分之百工资待遇:
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并按鄂工改办〔1985〕第017号文的规定,享受了教龄津贴的中小学、中专学校及其他教学、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师(包括在1985年工改前已退休,在退休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的教师);
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聘任了教师职务,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的教师;
或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作管理工作,仍兼任一定的教学、教育工作,并评聘了教师职务,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其中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
或聘任其他相关职务,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的教师。
在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中从临床教学、聘任了中级以上教师系列职务,从事教学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其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对女教师,可以按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累计25年,其中直接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来掌握。
在办理过程中,对从事教学、教育工作虽满30年,但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和受党内严重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到退休时处分未满一年者人员,不能执行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鄂人险〔1994〕76号、〔1995〕40号、鄂人险〔1998〕019号)。
6、归国华侨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的和文化、艺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地质勘探、金融、水利、电力、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满30年的归侨职工,享受退休费百分之百的待遇。
对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和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到退休时未满一年者,不能享受此项待遇。
7、环卫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的规定。
从事环卫工作。
年限累计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的100%。
对从事环卫工作满25年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鄂政办发〔1998〕151号)。
8、在高原地区工作后,有关提高退休待遇的具体规定。
(西藏)
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国办发〔1982〕36号)。
(青海)凡在海拔2000米至3500米地区工作的,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5%;
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
凡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10%;
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5%(劳人薪〔1983〕359号)。
9、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
符合地厅级以上综合行政表彰奖励,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退休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连同奖励证书等原始证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属各市、州的由市州人事局审批,属省直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分别由地、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部、委、办、厅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人事厅审批。
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由职工单位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归侨中符合规定的条件,享受退休费百分之百待遇的人员,由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及遗属困难补助
1、
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安放等殡葬开支。
2、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烈士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
非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项之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之和;
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的还包括离退休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每人每月助标准120元,其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标准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80元。
从2002年7份起,上述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10%的标准重新确定,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130元,2002年7月起调整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5%的标准确定;
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居住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120元,2002年7月份调整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
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2002年7月份调整为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满了18周岁还在学校学习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还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规定是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增补了鄂人[2002]30号文件的新规定。
在遗属补助对象的掌握上较1989年1992年文件规定更为宽松。
三、常用工龄的计算
(一)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970年以前,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经组织同意考入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亦可退职。
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其中国外留学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二)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病假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可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计算
军龄应当算做参加工作的年限或算做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参军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队"
"
资遣"
人员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城镇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调动工作和转制人员的工龄计算原系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职工,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解放后在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作年限(〔57〕国人办发字第3021号)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的,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8日)
因工作需要从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3〕内人工字第132号)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81〕劳险便字66号)
凡正式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站)和镇街"
五·
七"
生产,服务单位和全民单位举办的"
厂(队)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并建立职工卡片。
被招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原来所学技术与招收单位分配的工种对口的,可以顶学徒工的年限;
技术不对口的,可参照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后缩短学徒期的规定执行。
(鄂革发〔1979〕181号)
(五)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
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教计字267号)
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87〕教计字165号)
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81〕劳险便字30号)
民间剧团里的演员和工作人员转入国营企业以后,他们的连续工龄可以从解放以后最后一次参加民间剧团工作之日算起。
(〔63〕中劳薪便字第233号)
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正式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
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之时间开始计算。
(〔64〕中劳薪字第560号)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发〔1979〕53专)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1986〕5号)
(六)乡村各类干部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对于担任乡妇女代表、民兵队长和其他职务的副职干部,如果他们是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64〕内人工字第145号、第214号)
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劳人险函〔1982〕36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号)
农技人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培局〔1983〕17号)
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劳人险局〔1983〕26号)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村经营管理站、水产技术服务站及农业税助征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聘用后并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其被招收聘用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鄂人险[1990]033号)
(七)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城镇居民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10号)
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
亦工亦农"
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劳险便字41号)
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1982〕城50号)
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地方,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若单独解决,将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目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
(劳人险函〔1983〕37号)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
文化大革命"
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到五七干校,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
(八)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凡在"
文革"
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一九六二年到"
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劳人培〔1985〕23号)
期间随父母由城镇下放到沙洋"
省五七干校"
的职工子女,被招工后,他们年满十六周岁或初、高中毕业后在沙洋"
红卫兵战校"
参加劳动锻炼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九)受处分人员的工龄问题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57〕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62〕内人工字第82号)
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一)服刑期不计工龄;
(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
(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交劳计〔63〕字第80号)
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O号)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
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81〕劳险便字87号)
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劳人险局〔1982〕2号)
被错捕判刑的,被错判期间,应计算工龄,从羁押之日算起。
(厅函〔1986〕1号)
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人函〔1999〕177号)
(十)折算工龄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
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65〕中劳薪字第248号)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全总〔62〕生活字第222号)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劳人薪〔1985〕19)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
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至于他们重新参加工作以后是否要退回原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的问题,请你厅酌情处理。
(64)中劳薪字第218号)
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退休 提高 退休费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