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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坏账损失的概述
(一)坏账损失的概念
(二)坏账损失的内容
(三)坏账损失产生的影响及危害
二、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一)坏账损失产生的根源
(二)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
(三)坏账损失的解决对策
三、坏账损失的管理和控制
(一)会计核算方法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三)企业坏账损失筹划案例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
(一)具体案例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现代商业信用的发展为企业商品交易提供了条件,但由于企业环境复杂,不可避免地为应收账款带来风险,可能产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就称为坏账。
因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就自然成为坏账损失,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坏账损失有增无减,以致造成了企业的利润大减,甚至有的企业由于长久的坏账无法收回,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亏损,许多企业对此束手无策。
本文就有关坏账产生的原因、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如何防范等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一)坏账损失的概念
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其已不符合资产定义,故应将其及时从资产中剔除,转作损失、费用处理掉。
否则有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
(二)坏账损失的内容
而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应确认为坏账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
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第一,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三年以上,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三)坏账对企业的影响及其危害
企业发生了坏账,意味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同时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若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期,往往就形成了连锁反应,使企业因一连串不良债权的积累而破产倒闭。
因此企业对坏账损失的影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加强企业内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
坏账损失对企业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资金被占用,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二是影响企业的获利;
三是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四是造成企业信誉低。
二、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一)坏账产生的根源
1.赊销交易一方出现信用失控。
坏账的实质是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坏账产生的基础就是有应收款项的存在,因为有应收款项的存在,就会产生应收款项收不回的可能性存在。
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的产生是赊销交易的结果,由于卖方给予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定时期内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优惠,同时也是对买方商业的一种信任。
货物销售之后,货款还需要经过一定时期才能收回,因此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这笔账款在经过一定时期才能正常收回,那么它对买卖双方均有益处。
对于卖方,则能借此提前销售和扩大销售,可以减少库存的压力和加快存货的周转。
对于买方,则可以无代价地得到卖方的商业信用,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还能得到继续经营的资金,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由于赊销交易对买卖双方均有益处,所以双方都乐意接受这种交易方式。
采用这种交易方式,货款回收的保证依赖于交易双方的信用,彼此间信用一旦产生怀疑,或有一方信用存在问题,赊销交易就难以达成,或交易达成后货款无法收回,因此坏账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交易双方中有一方出现信用失控,甚至于失去信用,而这一方往往是买方,因为只有当买方信用失控或丧失的时候,卖方的债权才会出现难以收回的情况。
2.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长期以来追踪的债务单位,仍有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由于其单位已经依法撤销或依法申请破产,以其破产财产仍不能清偿的这部分账款就形成了坏账;
同时有的企业虽然还在坚持生产经营,但其内部的资金已是资不抵债或是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二)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
对于坏账的确认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而根据坏账的定义,一般认为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即为坏账。
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信用比较有序、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为:
(1)逾期账款数额太小而不够用以支付收款费用;
(2)未清偿的数额源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分歧,为了保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将此部分记为坏账。
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因坏账而造成的损失应小于收账费用或因放弃某笔应收账款而造成的损失,或应小于这两者之和。
此外,当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认为坏账。
在判断一项款项是否应转作坏账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特性:
(1)债务关系已成立;
(2)债务人已知;
(3)金额确定;
(4)债务被认为不能收回。
其中,债务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说在业务发生时记账是否正确,有否将不属于债务关系的款项支出列作应收账款。
如果是这样,则其发生时即注定其不能收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坏账”。
如地方兴建大型项目或其他种种原因向企业的“集资”款。
对于这样一类款项的处理,我们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若将来建成后能拥有产权的,应作为对外投资处理;
若将来不能拥有产权,则相当于赞助费支出,在支出发生时,即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该放在应收账款中反映,否则只会成为永远收不回的陈年老账。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类似款项常年挂账的不在少数。
因此,严格规范应收账款核算内容不可忽视,以免造成日后不应是坏账的“坏账”。
而归结其产生坏账的具体原因如下:
(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首先,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不规范,缺乏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的有效方法。
不少企业没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有的企业信用政策制订不合理,日常控制不规范,追讨欠款工作不得力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自身蒙受风险和损失。
其次,企业销售业绩考核指标不科学。
许多企业过分强调占有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用销售发货开票来考核业务部门,导致销售人员只管尽可能多地签合同、多发货,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而对这部分应收账款,企业未要求相关部门和经销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导致应收账款大量沉积下来,给企业经营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最后,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不科学。
一些企业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或以利税指标为基础的承包责任制经营形式,企业经营者为完成利润目标,注重高销售额和超额利润指标,以便经营者本人在任期内多出成绩,而对应收账款的增加及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2)法律法规漏洞导致坏账的产生
企业注册资本制度不明确企业注册资本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企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我国企业的资本制度散见于《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之中,由于这些制度产生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宏观上缺乏资本积累的良好环境,微观上缺乏资本积累的责任机制,使得资本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资本筹集的时间长、速度慢;
法定资本的数额偏低;
资本结构不合理。
企业的非破产性终止缺少监管企业非破产终止是由非破产原因引起的,了结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的总称。
企业非破产终止几近无章可循,而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有力的监管。
按照规定,企业非破产终止的原因分为自愿解散和被迫解散(被撤消)两种类型,无论是自愿解散还是被撤消,都必须依法清算,这理应是企业终止程序中的强制义务,自应有相应的机构监管企业清算。
但是,目前我国在企业非破产终止法律、法规中,企业清算监管义务机构的规定非常模糊。
(3)道德失范
道德评价是一定社会用以规范人们行为、协调人际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是实现道德职能、发挥道德作用、进行道德建设的内在机制。
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我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信用管理刚刚起步,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建设几乎是空白。
其次,我国目前进行信用管理的单位还主要限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企业很少进行信用管理。
最后,社会信用意识薄弱,不少企业不重视自身的信用,恶意拖欠账款,结果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信用危机。
赊销是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在信用环境不良的情况下,随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则缺乏回收的保障,因而产生风险。
(三)坏账损失的解决对策:
(1)体制
完善产权制度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归属,完善产权制度。
特别是要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落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维护出资者权益和维护法人财产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督促和国有企业自觉努力的互动中,真正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另外,还要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产权在健全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环境下自由流动,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然而,目前产权流动在不断展开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受思想观念、体制环境、技术手段、产权清晰状态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产权还不能全部自由顺畅地流动;
二是产权市场发育不规范,产权交易缺乏健全的规则和有效的监管。
但是,目前并没有统一、严密、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严重制约了交易的公正性,在一些地方,甚至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因此,要着眼于克服薄弱环节,立足于增强公开性、公正性、市场性和统一性,推进产权健康有序的流动。
(2)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完备系统和实施有力,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3]依法严格保护各类产权的安全和平等权利,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规范投资行为,稳定投资预期,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制度的动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产权保护是一个薄弱环节。
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保护虽然受到了高度重视,然而由于国有和集体产权制度上的缺陷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执法不力,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被侵犯、被掠夺的状况仍然严重存在;
在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中,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备,个体、私有经济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某些地区,私有产权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
因此,要抓紧建立健全保护各种属性、各种形式产权的法律法规,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依法打击各种侵犯正当产权权益的犯罪活动。
(3)树立企业信用体系
信用管理部门不是一个权力机构,而是一个服务机构,进行各企业的信用数据的维护,提供企业的信用查询。
由国家组建,在各省市分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
同时,由参加交易的企业参加监督,因为数据的登记都是依据交易签订的合同和收付款凭证的。
银行参与监督,因为应收、应付账款都是经过银行转账处理的。
工商行政部门参与对两个企业的关系监督,这样可以防止一个企业以两个法人的名义参加交易,对信用数据造假。
企业的信用数据来源于企业自身提供在交易中履约偿还账款的情况,此数据由债务人提供,由债权人证实其有效性。
规定所有的企业交易行为都必须到当地信用部门签订合同,以此来对企业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从企业角度来说,还应该制定企业信用销售的信用期限。
“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要求顾客支付信用销售款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
信用期限是企业为顾客规定的最长付款时间,折扣期限是企业为顾客规定的可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时间,现金折扣是企业在顾客提前付款时给予的优惠。
三、坏账损失的管理与控制
(一)会计核算方法
坏账准备主要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
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③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④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新会计准则中的坏账损失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帐时,确认坏帐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帐款。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收帐款
如果已冲销的应收帐款以后又收回时:
银行存款
同时:
二、备抵法: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帐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反映扣减估计坏账后的净值。
计提坏账准备时: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准备时:
应收账款
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
采用备抵法核算时,计提坏账损失的三种方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据此提取取坏账准备。
会计期末,企业应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的百余额的,按其差额提取;
企业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冲回坏账准备。
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虽然应收账款能否收回以及能收回多少,不一定完全取决于时间的长短,但一般来说,账款拖欠的时间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
销货百分比法
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我国现行行业制度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三)企业坏账损失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哪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如:
某公司1997年3月销售产品10000件,单价100元,1999年底货款尚未收到,确认为坏账。
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如下: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
应收账款1000000
贷:
销售收入1000000
1999年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管理费用1000000
贷: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账准备率为3%)处理如下:
管理费用3000
坏账准备3000
1999年确定为坏账时:
坏账准备1000000
由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计算如下:
1000000×
33%=330000(元)
(1000000-3000)×
33%=329010(元)
330000-329010=990(元)
四、案例介绍
(一)具体案例
2003年某县国有企业改制,将原有汽配厂实行“国有民营”。
通过公开拍卖,企业产权(包括债权、债务)最终由王某等人整体买断,重新组建为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在其中的“承债”中,原汽配厂于2000年向该县某公司提供了一笔临时性借款15万元,后因该家公司经营不景气,在2005年4月公司资不抵债,被迫依法宣告破产。
按清偿顺序和标准,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取得清偿款4万元,扣除清偿后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仍损失11万元。
2005年9月份,该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以及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作了坏账损失的有关会计处理。
但对该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机关是否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
公司认为:
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其理由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并且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上,原税收政策规定: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并且原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为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一律实行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准备。
现行税收政策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正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除了“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统称为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所以,企业的临时借款是属“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范围。
对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记入“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应收款项均属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既然税法对“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认可,相应对“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认可。
如果说税务机关不予认可,那么税法规定允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岂不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
在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内和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纳税人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还必须依法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坏账准备部分直接进入管理费用),之所以计提坏账准备已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而冲减坏账准备又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认可,是因为坏账损失影响以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计提坏账准备金时要进入“管理费用”,相应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规定是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
企业间的非商业信用的资金拆借所发生的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准权限是国务院,省级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均无权审批,并且非商业信用的资金拆借所发生的损失一般是不得税前扣除的,这也是稳定社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要求。
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不仅仅是为了征税目的。
同时,从上下两个文件的法律级次来看:
[国税发[2003]45号]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显然是属部门规章范畴,根据“法律优位原则”和“后法优于先法原则”,税务机关应当遵循的是后者。
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务风险总是并存的,只要我们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有效的管理方法,就能使应收账款风险降低、减少坏账损失的产生。
因此,企业要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就应该完善体制,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树立企业信用体系,防止应收账款变成坏账损失。
参考文献:
(1).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杨有红.中级财务会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3).赵保卿.审计案例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
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和珍老师的亲切关怀与细心指导下完成的。
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和老师始终都给予了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她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和深厚的理论水平都使我受益匪浅,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同时还感谢三年来教育和帮助过我的所有老师和同学……一路走来,从你们的身上我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
很庆幸这几年来我遇到了这些恩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诸多方面都有所成长。
感恩之情难以用语言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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