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3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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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资金保障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6.4医疗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通信保障
6.8技术保障
6.9人员防护
6.10社会力量动员
6.11演习演练
6.12教育培训
7后期处理
7.1恢复与重启
7.2调查分析
7.3工作总结
8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l总则
为有效预防本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响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重大事故(Ⅱ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较大事故(Ⅲ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一般事故(IV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县政府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
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运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电信公司、响水海事处、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武警中队等。
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响水县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响水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负责督查落实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运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响水海事处、消防大队、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
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计委牵头,县卫生防疫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公安局、交运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响水海事处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畅通,提供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响水海事处、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牵头,县民政局、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响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特种设备应急
救援专家库
县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现场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善后工作组
后勤保障组
医疗救护组
宣传报道组
抢险救援组
安全保卫组
现场施救小组
技术处理小组
抢险救灾小组
4.l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二个层次:
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场监管局(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企业对列入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
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市场监管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分局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管委会)、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
快捷和高效。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必要时及时报告县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3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1)I级(红色)预警,逐级上报后,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橙色)预警,逐级上报后,由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黄色)预警,经上报后,由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5.1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必须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5.2分级响应
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由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应急处置流程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事发地报警接警
先期处置
事件上报
应急指挥中心
等级确认
Ⅲ级
上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Ⅳ级
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
抢险救助组
……
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应急结束
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
善后及重建工作
5.4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5.5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
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6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
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7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l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4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
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实施其管辖水域的紧急交通管制。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
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技术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由本县的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并根据情况邀请省市专家参与。
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9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6.10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
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6.11演习演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6.12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协助基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1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市管和住建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2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需要对发生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7.3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名词术语解
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
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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