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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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2.1.2.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1.3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经论证后可以按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1.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理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在按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后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2工程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2.2.1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2.2.1.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2.1.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2.2.1.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2.2.1.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2.1.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2.2.1.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2.2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2.2.2.1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2.2.2.2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2.2.3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2.2.4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2.2.2.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2.2.2.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
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2.2.2.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
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
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
全线隧道洞门型式改变的;
2.2.2.8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
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2.2.2.9行车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2.2.2.10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原则的(含:
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2.2.2.11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2.2.2.12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
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
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
2.2.2.13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2.2.2.14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
2.2.2.15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2.2.2.16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
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本款及上款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总数量发生变化,该类结构工程取消或增加导致总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均属数量变化。
2.2.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2.3对于隐蔽工程、抢险工程和隧道工程设计变更中可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4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办理、实施程序
第一节工程变更办理、实施基本程序
3.1各类工程变更的办理须遵循如下程序:
3.1.1工程变更立项。
各项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立项申请,报业主批准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也可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业主批准后发监理单位转发施工单位,或由业主直接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所有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由业主总工办统一印发。
3.1.1.1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审查后请示业主,由业主及时召集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各方现场会审。
各方须在施工现场核实查看后,对技术、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并现场签名。
施工单位根据各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正式报出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表,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查,业主审批后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3.1.1.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由总监办以文件形式上报,经业主研究同意后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实施。
3.1.1.3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报业主,经业主同意后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3.1.1.4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和由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一律由业主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实施。
3.1.1.5由沿线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由承包人归口上报,上报程序按本款第3.1.1.1项规定办理。
3.1.1.6经现场会审在同一桩号、位置或构造物处的单一分部、分项工程只能变更一次。
因软土地基、滑坡等特殊地质条件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变更总费用超过各级变更分类的金额时,必须重新立项审批,否则,视为承包人自愿施工的工作内容,将得不到该费用的支付。
因承包人未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书施工,而引发的补救措施导致工程实施内容的变更,业主不支付这一部份工程内容的费用。
3.1.2工程变更申请审核。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报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审批。
此阶段的审核是在变更立项通知单所确定的变更范围、工程内容及预计变更金额的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及金额的确认。
业主对重大、较大变更的审批须在省交通厅审批完后方可进行。
3.1.3签发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经各级审查单位(部门)审签完毕后,施工单位须在一周之内作工程变更令并附齐全部附件资料,送驻地办、总监办审查,业主审批。
工程变更令由业主负责人审批完后下发业主总工办、工程处或代表处、合同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待该项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3.2各类工程变更的实施须遵循如下程序:
3.2.1对于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预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简称A类),由业主工程处或代表处现场组织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后实施,此类变更的变更立项申请审核须在一周之内补报到南渝公司审签下达立项通知单,待施工完毕后报变更申请审核表。
预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简称B类),由业主总工办牵头,向公司分管副总汇报后,现场组织业主工程部门、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四方现场会审,施工单位申报变更立项审核表,待变更立项通知单下发后方可实施。
3.2.2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半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和修正工程量清单。
属较大或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交通厅履行报批手续。
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3.2.3对于紧急抢险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南渝公司口头或书面向铁投集团、省交通厅报告后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对于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和隧道工程或工期特别紧迫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可以按本条3.2.2款的有关动态设计的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此处所述抢险工程主要指的是滑坡、路基滑移和坍塌,泥石流,隧道涌突水、隧道洞身变形或坍方、隧道围岩类别突然变差导致施工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涌泥,结构工程严重变形或破坏,水毁及其它大变形或快速破坏等需要紧急处理,否则将造成进一步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工程。
3.2.4变更立项已批准的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通知监理现场核实工程数量,同时须申请业主工程处或代表处抽查确认并做好相关书面、影像记录,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处治费用。
3.3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签和返退须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对变更立项、变更申请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或分部→驻地办(若有)→设计代表→总监办→业主(代表处→合同处→工程处→总工办→分管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变更令: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或分部→驻地办(若有)→设计代表→总监办→业主;
对已获得明确批复意见的各项变更申请,各单位应建立台帐,逐级实行签收、登记制度。
对返退的变更文件资料同时应抄送设计代表。
3.4对0号变更的办理规定。
3.4.1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中的工程数量,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归类汇总,与合同清单相比工程细目发生增减或工程细目数量发生增减时,由承包人按业主给定格式的标准工程量清单直接申报,经驻地办(若有)、总监办、业主合同处、业主总工办、设计单位审查、业主根据省交通厅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审批后下达。
3.4.2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南渝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3.5变更办理时限。
当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立项申请,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原则上根据工程的轻重缓急,A类应在3天内,B类应在5天内,组织各方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对,立即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到场人员均应签名。
现场会审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5天内报出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资料,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在5~10天内审核完毕,业主在10天内审核完毕。
施工单位按业主下发的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要求完成了各项变更工程后,须在7天内报出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
驻地办3天内,总监办4天内完成审核,设计代表5天内,南渝公司10天内完成审核。
如果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工1个月内未申报变更申请审核,即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自身权利,但不免除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在收到全部审签完后的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后须在7天之内完成工程变更令及全部附件报审,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审核时限为5天,业主审核时限为10天。
第二节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
3.6提出设计变更。
3.6.1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3.6.2地方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提出。
3.6.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
3.6.4业主提出。
3.7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8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由设计单位、业主收集和准备以下材料:
3.8.1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3.8.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3.8.3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初设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3.8.4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9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3.9.1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
3.9.2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
3.9.3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
3.9.4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
4.1各类工程变更立项申请所需资料:
4.1.1对于重大、较大的设计变更,其资料要求省交通厅规定要求形成专题报告形式成册上报。
4.1.2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应具备如下资料并按顺序成册: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单;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表;
变更工程数量及金额对照表;
工程变更现场会议记要和影像资料、记录;
变更设计文件或图纸、原设计文件或图纸;
有关试验资料,以监理试验室出具的资料为准;
技术方案比较专题报告(针对桥涵、隧道、路面结构形式、路基挡防等重要结构物方案性的变更设计或需进行方案比选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如果有);
拟变更内容的预计增减工程数量和预估增减投资计算书(如有新增的原合同清单中没有的单价的项目,应附新增单价的预算书);
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或其他资料(如果有)。
4.1.3变更令所需资料:
工程变更令;
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及审查记录表;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单;
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单;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图纸、工程数量、各工序影像资料、工程建安造价、变更前后的经济比较等资料。
4.2各类工程变更在报批时,必须按如下要求编制工程变更文件资料。
4.2.1各类工程变更文件内容。
4.2.1.1工程变更立项: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单及附件由承包人填写,表内应标明变更的桩号、部位及工程名称,变更原因、拟采取的工程技术方案、将变更的工程项目及预计数量、单价、金额等。
附件包含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预计变更工程量及金额计算资料、计算说明书等,变更设计图,试验、测量、地勘资料(若有),相关的原设计图、表,其它相关资料如影像资料等(若有)。
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由业主填写,表内应明确同意变更的桩号、部位、工程名称、变更范围及内容、技术方案、预计变更的金额等。
4.2.1.2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令附件为工程变更审核表。
变更令办理程序如下:
(1)承包人填写变更令及准备附件材料;
(2)设计代表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由监理部总监签署审核意见;
(4)业主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代表处→合同处→工程处→总工办→分管副总经理);
(5)业主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并签发变更令。
工程变更审核表附件有:
变更工程数量计算表或计算说明书,现场收方记录,检测资料,变更设计施工图,相关原设计图表,造价对比分析资料,其它资料(若有),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复印件。
所有变更令由业主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方可生效进入合同数量。
4.2.2工程变更文件资料的填报与签署。
4.2.2.1签署:
各类表格的签字栏签署要按规定逐级签署、各司其职,不得相互代签,意见要求清晰、准确、明了,禁止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4.2.2.2设计变更图纸(CAD格式)、表格、文字资料、变更前后造价对比分析资料等,除签名及签署意见要求手写外,其余均要求使用通用办公软件编制A3或A4幅面打印机打印。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变更令内容原则上采用一一对应。
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绘制。
如施工单位代设计单位绘制,则需设计代表签字认可,绘制的变更设计图图框署“设计”、“复核”、“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栏,分别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设计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指定权限签署。
4.2.2.3施工单位绘制的设计变更图,图上要注明工程量,图号在原设计图号前加大写字母“BG”,如果设计变更图在2张以上,则在图号后加“-1,-2,-3….”,日期填写绘制日期。
各类变更设计图必须采用A3或A4幅面纸张绘制。
4.2.2.4设计单位发出的书面设计变更图表,经业主书面同意后可以直接作为施工图和施工单位申请变更的附图。
4.2.2.5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工程变更令必须加盖施工项目部、总监办公章。
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工程变更令在业主负责人审批完后,盖南渝公司公章。
4.2.2.6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错、漏、缺失相关资料,则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修改、完善、补充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再逐级上报。
4.2.2.7工程变更编号:
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编号和工程变更令编号由业主总工办统一编写。
变更立项申请与立项通知单:
变更立项以《变更立项通知单》签发的时间先后各合同段应有自编统一号,中间不得有漏编和重编,编号由总工办按时间先后分别对各合同段、分部统一编号,即按“总×
×
号×
合同变×
号”或“总×
分部×
号”的形式进行编号,以方便对变更设计进行统计管理和将来的审计需要。
变更令的编号:
所有工程变更令的编号由业主总工办统一编号,按“×
号”或“×
号分部×
号”的形式编号,编号不得出现漏编和重编。
4.2.3变更资料报送份数。
工程变更资料应一式六份(原件),各方签署完毕后,业主总工办,工程处或代表处、合同处各保留一份、设计代表、总监办、施工单位各保留一份。
4.2.4工程变更台帐的建立与报告。
4.2.4.1各单位均必须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格式将统一下发,每月25日向南渝公司提交一次。
工程设计变更台账汇总表:
本表由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填写后逐级上报驻地办(若有)、总监办、业主合同处审核,承包人在上报该表的同时将报送该表电子文档。
4.2.4.2施工单位每月的变更统计报表应将工程变更情况向业主报告。
将立项申请与批复、工程变更令下达情况分类统计,变更金额(以变更令为准)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汇总上报。
4.2.4.3监理单位每月应将各合同段变更情况汇总后报南渝公司,由南渝公司汇总后每季度向铁投集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4.2.4.4设计变更明细表:
该表由设计代表于每月25日前填写后交驻地办(若有)、总监办、业主合同处审核,设计代表在上报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五章工程变更造价的确定
第一节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5.1变更工程估价原则。
变更工程支付单价须遵循合同文件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业主确定的原则。
5.1.1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5.1.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细目单价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由业主合同处、总工办审定。
5.1.3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和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细目单价可参照其它相邻标段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由业主合同处、总工办审定。
5.1.4除以上情况外,按四川省交通厅现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和以下原则执行:
5.1.4.1新增工程项目的定额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2-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执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则按新办法和新规定执行。
5.1.4.2新增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单价和费率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费率计取。
当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新增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机械预算单价时,则参照四川省交通厅造价站《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单价。
5.1.4.3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新材料的单价由南渝公司通过多方咨询确定,并按实际使用的合理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确定细目单价。
5.1.4.4南渝公司将参照5.1.4.1至5.1.4.3条所计算的单价,结合工程实际,通过各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的形式审定新增项目的单价,最终审定的单价原则上将不高于5.1.4.1至5.1.4.3条所计算的单价。
5.1.50号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细目的单价确定按5.1.1至5.1.4款执行。
5.2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做好原始记录并抄报业主代表,为下一步的费用确定掌握好第一手资料。
第二节变更工程的支付
5.3各项工程变更按本办法规定全部履行完工程变更手续,取得了工程变更令,并施工完成了工程变更令批准范围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可按本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但对该项变更工程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变更令中批准的金额。
5.4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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