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问答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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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格状布孔的前提是场地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地层水平,工程为建筑群时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网格的设置应兼顾建筑群的平面布局,尽量避免个别单体没有勘探点。
当建筑群为多层建筑,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重点是查明暗塘暗浜和填土层厚度,以便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此时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孔。
6.JGJ72-2004第4.2.5条和第4.1.7条第一款对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应如何理解和掌握?
第4.1.7条是对天然地基采用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和原位测试的次数的要求,而第4.2.5条是对桩基础的要求。
勘察对象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
第4.1.7条“每一主要土层”应理解为天然地基主要受力层。
条文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两者之间用“或”。
但需要指出的是,条文说明指不扰动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要同时满足,另外,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是连续贯入,不能用次数来统计。
第4.2.5条桩基的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工作的要求,对桩基勘察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
用词与第4.1.7条有差异,目的是提供土层的桩基设计参数。
7.GB50021第4.1.20条第二款中如原位测试数量满足,但无法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而GB50007第4.2.2条规定抗剪强度需提供标准值,两者有矛盾,如何把握?
并不矛盾。
如果工程需要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其试样数量必须满足统计分析需要,即不少于6件,方可提供抗剪强度标准值。
8.对于天然地基,持力层及下卧层满足取样或原位测试要求,对其它地基土层的要求能否适当放宽?
可以这样理解,详见第6条回复意见。
9.原状土试样满足6件,但变异系数偏高,是否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场地大小和建筑物数量多或少,是否应有不同要求?
规范原文是不应少于6件(组),6件是统计所需的最少数量,当变异系数偏高,说明土质不均匀,应增加土试样数量,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
第4.1.20条条文说明中已清楚回答了该问题,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邻近场地的已有资料。
“邻近场地”指的是50m内同一地质单元的资料,所用资料的位置应在勘探点平面图上示意。
10.对拟建场地内河、塘、沟、渠及暗塘、暗沟的勘察要求,规范没有具体要求,何谓查明,审图时如何把握?
规范要求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补孔,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
2004年8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可作为参考。
11.同时提出了直快和固快两种强度指标且差异较大时,采用GB50007第5.2.5条公式计算承载力时,应采用哪一类强度指标?
GB50007第4.2.4条规定的抗剪强度指标,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剪。
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
并规定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
GB50007规范提倡用三轴,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所用的指标是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
在多次规范修编中,表5.2.5一直没有变化,一些勘察单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计算承载力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我们在2004年答复意见中对有经验的地区,对二级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结快剪指标。
12.在承载力评价中,相关指标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审图时如何判别与把握?
GB50007-2002规范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关于判别相关指标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可参照GB50021第14.2节“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不同方法得出的承载力肯定有差异,应结合地区经验,取值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是允许的。
13.按GB50021第4.1.11条第4款,是否一定要求进行沉降计算并给出结果?
建筑物变形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逐项计算并给出计算结果?
GB50021第4.1.11条之4有三层意思:
是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不是所有建筑物),是指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以及除GB50007表3.0.2以外的,符合第3.0.2条之3所规定的丙级建筑,仍应作变形验算;
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这一条对岩土勘察人员非常重要,有些勘察报告建议设计作变形验算,又不能提供变形验算所需参数(压缩曲线等),当数据不能满足地基变形验算时应补充勘测;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
所谓预测变形特征,是指预测是否可能产生过量沉降、倾斜、局部倾斜、差异沉降等问题。
可以定性预测,任务需要时,进行定量变形分析。
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于钻探孔在勘探点应占有的比例没有规定,是否认为满足第4.1.20条关于取样数量的规定,可不对钻孔数量提出要求。
对多层住宅小区,有些取土孔只有1/20~1/30,是否满足要求?
GB50021对钻探孔占全体勘探孔的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单一的触探手段是不行的,这不符合GB50007-2002规范第3.0.3条之2的规定。
地基评价宜采用多种勘探方法进行,参考外省市规定,建议钻探孔占勘探点的总数的1/5~1/3以上。
15.对于GB50021第4.1.20条第4款“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土层性质不均匀该如何界定?
土层性质的均匀性,反映在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上,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具体界定可参考GB50021“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一节。
16.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规范未作规定,应如何把握?
不少于初勘要求。
详见2004.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99页32条。
17.因取样质量及室内试验原因造成部分指标达不到6个时,是否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规范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应不少于6件,不是6件就行,无论是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均是指保证质量前提下的数量。
勘探时应考虑到上述因素,宜适当加取试样。
否则就不符合《强制性条文》。
18.勘探点移位的幅度,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如何把握?
勘探点移位幅度,在2004年8月指导意见91页中已回答过。
19.填土堆积年代应如何表述,是以年计还是给一个“近期”、“现代”等粗线条的表述?
填土龄期应以年计,不宜以“近期”、“现代”等表述。
详见工程地质手册。
20.业主未提供水准点或高程引测点,能否采用假定高程?
见2004.8指导意见93页19题。
21.荷载均匀的7层以下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当场地和地基条件均为中等复杂程度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确定?
仍可为丙级。
22.对于较小规模且可不作变形验算的丙级建筑,能否不布置取土钻孔,完全借用邻近场地资料提供有关参数?
可以。
对借用邻近场地资料应符合第9条规定。
23.主要受力层的概念应如何理解?
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见GB50007规范表3.0.2注1。
24.如何评价地基稳定性?
地基稳定性主要指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要求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1.2。
对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基础设计时,对基础埋深有一定要求(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埋深为1/15·
H,桩基1/18·
H,岩石地基不受此限,H为建筑物高度),也是基于地基稳定性考虑。
我们常遇到的是边坡稳定性评价,对坡边稳定系数Fs的取值GB50021-2001第4.7.7条有具体规定。
当Fs值大于等于规定值就安全稳定,Fs值小于1就不安全、不稳定,Fs大于1,但小于规定值时,应考虑采取措施防止边坡失稳。
25.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主楼、裙楼及净地下室连成一体时,裙楼、净地下室部分的勘探点深度是否与主楼一样要求,在考虑勘探点深度时,基础宽度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主、裙楼基础宽度可分别考虑,由于要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设计时主、裙楼往往选择同一桩基持力层(桩径取值不同),因此裙楼的勘探孔深度宜满足长桩要求。
净地下室部分常布置抗拔桩,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26.某工程采用天然地基,钻探孔已进入基岩但未取样,仅提供岩石地基承载力的经验值,是否可行?
具体工程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二)桩基勘察(共5条)
1.GB50021第4.9.1条第3款“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与施工的影响”是针对各种类型桩基还是仅指抗浮桩或现场浇筑桩?
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有时关系很大,地下水会影响到桩型的设计(选型)和施工,当地下水丰富,不宜选择人工挖孔桩;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或存在基岩裂隙水的情况下,对钻孔灌注桩成桩不利。
预制桩等挤土桩,要考虑超孔隙水压力,必要时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孔压、减少挤土效应。
2.对桩基勘察是否要求每个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均应满足GB50021第4.9.4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足的勘探点是否有数量的规定?
静探孔已进入持力层,但深度不满足要求,是否可以通过审查?
这和勘探点间距有关,即第4.9.2条和第4.9.4条结合考虑,如去掉不符合第4.9.4条之1款的勘探点后,相邻两孔仍能满足的4.9.2条规定可允许不加深;
如采用静力触探孔,又达不到4.9.4条规定的深度,说明勘探手段选择有问题,要求加深静力触探孔或改变勘探手段,以符合第4.9.4条和第4.9.2条规定,否则就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3.桩基勘察对于持力层是否要求必须做三轴试验;
砂土为桩端持力层时,能否按标准贯入试验提供有关指标?
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5页已回答了此问题。
4.按JGJ94-94,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多种方法确定,勘察单位往往只用一种方法估算,是否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采用一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不能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但对高层建筑桩基勘察或采用多种勘察手段的工程,宜采用多种方法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
5.用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用静探法确定单桩承载力,两者往往差异很大,有的相差1倍。
勘察报告推荐低值,是否可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用经验参数法和用静力触探法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有时差异较大,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在有经验地区可按静力触探法确定,在没有经验时可在勘察报告中说明不同方法估算的结果供设计取用。
需要说明的是按静探法确定时,Ps或qc取值方法对结果影响颇大,故宜根据静探曲线分区段分别估算。
(三)地下水(共6条)
1.对于1个单体和1个小区,量测地下水的钻孔,在数量上有何规定和要求?
一个几十幢多层建筑的小区,仅在1、2个钻孔中测地下水位是否能满足要求?
按《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的规定,钻孔时应注意观测地下水位,量测地下水初见水位与静止水位。
通常每个钻孔均应量测第一含水层的水位。
如有多个含水层,应根据勘察要求决定是否分层量测水位。
鉴于目前勘察工期较短,每个钻孔按JGJ87-92量测水位,难以实施,对于单体建筑,同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不宜少于3个,不应少于2个。
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
同样,对于多幢建筑的小区,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但每幢高层建筑场地每一水文地质单元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不应少于1个。
量测地下水位的钻孔在平面图上应均匀分布。
2.大多数勘察单位提供的地下水位是混合水位和假水位,审查人员如何鉴别?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原始记录、按地下水位变化的规律判定报告提交的水位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发现不了的,谁提交假数据谁负责,审查人员不能妄下结论,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3.何谓初见水位,是否一定要测初见水位?
根据《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第8.3.2条条文说明,“初见水位的量测,一般在工程勘察中从钻具带上的土样观测,土样由湿到很湿带水时的标高,即为初见水位”。
根据《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钻进时遇地下水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为测得准确的静止水位,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
作为钻探工作本身的技术要求,一定要测初见水位。
4.小型厂房,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是否一定要量测深层承压水稳定水位?
取决于深层承压水对于工程有、无影响(包括对工程施工的影响),若有影响要测,若无影响可不测。
5.抗浮设计水位采用最高洪水位是否妥当?
应以地区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为准,当缺乏资料时,具体问题尚应作具体分析,当设计室外地面低于最高洪水位,抗浮水位取最高洪水位显然不妥;
当设计地面高于最高洪水位,可考虑按最高洪水位作为浅层潜水的最高水位,或作为抗浮设计水位。
6.对于上层滞水,是否也应考虑其对建筑物的浮托作用,如何确定其抗浮水位?
GB50021第7.1.1条-第7.1.4条的条文说明指出:
“条文中的主要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的含水层”。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层滞水对建筑物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必须要考虑上层滞水对建筑物的浮托作用。
抗浮设计水位应取上层滞水历年高水位。
(四)环境水、土腐蚀性评价(共4条)
1.在地下水对建筑材料腐蚀评价时,是否可根据地区经验进行评价而不再取样进行腐蚀性分析?
一个县(市)已有大量水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是否每个工程仍需取样分析,县(市)能否作出地方规定?
关于地区经验,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已有明确的解释。
《导则》在强制性条文GB50021第4.1.11条的《技术要点说明》之4中强调:
“关于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判定问题,《规范》第12.1.1条有规定:
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对建筑材料不具备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地方规范有明确规定或有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所谓“地方经验”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尽管已有大量分析成果表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每项工程仍需取样进行水、土腐蚀性评价。
县(市)只有通过对地区地下水条件及水、土腐蚀性开展研究,总结已有成果,取得有关研究成果并经权威机构鉴定,在此基础之上或通过制定地方规范(须经省标准局批准)或根据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作出相应的规定。
2.取了地下水,是否可不再取土样?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
湿润气候区,在河网平原地区,地势低平,地下水水位高(埋深小于1.5m),土壤受地表水及地下水渗入及径流补给,可溶盐均已溶入水中,水、土腐蚀性评价主要是对地下水腐蚀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取土样。
在丘陵或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且地下水位埋藏较深(埋深大于1.5m)的平原地区,地下水位以上的土的腐蚀性也很重要,特别当浅基础埋置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土的腐蚀性评价更加重要,这种情况下必须取土样评价土对混凝土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当工程有要求,必须对钢结构腐蚀性进行评价时,尚应通过相应的原位或室内试验确定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
3.土的腐蚀性评价对取样深度有何规定?
多层土是否要分层取样?
在确定环境类型时,土的含水量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土的腐蚀性评价要求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基础埋置深度范围取土样;
在上述深度范围有多层土时,应分层取样。
在确定水、土腐蚀性场地的环境类别时,土的含水量应根据腐蚀性评价深度范围,即在基础埋置深度土层的含水量确定。
4.勘察报告是否一定要附水、土分析报告?
水、土分析报告作为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的依据,必须要作为附件附在报告中。
(五)地震效应(共14条)
1.对于场地地层稳定,覆盖层厚度清楚,实测剪切波速的孔数虽不满足GB50011第4.1.3条的规定,但场地类别判别正确,是否一定要勘察单位整改?
GB50011第4.1.3条是强制性标准,勘察应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对于单体建筑、测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
这一部分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判别正确,可不要求勘察单位整改。
对于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波速的钻孔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1个,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不满足时要求勘察单位整改。
2.对需实测波速的建筑场地,实测波速深度为20m,未超过覆盖层厚度,能否认为满足规范要求?
GB50021第5.7.4条规定“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
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
”关键是场地覆盖层厚度的资料是否已充分掌握。
由于资料缺乏,场地覆盖层厚度不能确定时,实测波速深度只有20m,则不满足规范要求。
若场地覆盖层厚度资料充分、准确,实测波速的深度20m即可。
3.一个有两台25万kw汽轮机组的热电厂,主厂房高度小于30m,但两个烟囱高度超过80m,是否一定要实测波速?
烟囱高度超过80m,应属于高耸构筑物,根据《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第4.1.3条的条文说明,明确“场地土的剪切波速,是评定场地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应通过仪器测定,但对于不重要的丁类构筑物允许用表4.1.3中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因此一定要实测波速。
4.GB50011第4.1.3条第2款“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数据变化较大是否有定量的规定?
规范对数据变化较大没有定量的规定,对于单幢建筑,有两孔实测了波速,“数据变化较大”可以这样把握:
该建筑场地内存在不同地质单元,实测剪切波速分别属两类场地类别时,Vse的差别及变化较大,每一地质单元宜增加测量波速钻孔数量(视工程规模而定);
当建筑场地为单一地质单元时,根据两钻孔实测剪切波速计算的Vse分别可将场地划分为不同建筑场地类别时,可视为变化较大,这时宜增加测量波速的钻孔数量。
5.某建筑场地有10余幢多层建筑,按土层估算剪切波速,计算结果Vse≤140m/s的勘探点占1/3;
Vse>140m/s的占2/3,如何确定其场地类别?
这种情况表明,按土层估算剪切波速的可靠性不够,估算的Vse介于Ⅲ、Ⅳ类场地分界线140m/s附近(按15%范围控制),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实测土层剪切波速,根据实测波速判定场地类别,若实测波速该场地仍为部分Vse小于140m/s、部分Vse大于140m/s,可确定该场地为Ⅲ、Ⅳ类之间的场地,并按插值法确定场地特征周期。
划分场地类别的目的是确定场地设计反应谱中的场地特征周期。
6.同一建筑场地,由于土层差异大,按Vse可划分为不同的场地类别,该如何确定该场地的场地类别和所处建筑抗震地段?
同一建筑场地内存在两类不同的地质单元,可划分为不同场地类别,对于单幢建筑,可按最不利影响取较差场地类别为该建筑场地类别,这类场地地基在平面上分布有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可考虑为对抗震不利地段;
当场地平坦,土质有差异,但无软土或可液化土分布时,亦可考虑列为“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场地”。
7.经详勘,场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甚至是危险地段时,如何提审图意见?
审图人员首先关注的问题是,勘察报告场地地段划分是否正确,划分依据是否充分、可靠。
对于危险地段,应要求勘察报告明确该场地处于抗震危险地段,不应在该场地建造有关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为丁类的建筑除外)。
对于处于不利地段的场地,由于场址已确定,提出避开要求为时已晚,对不利地段应注意场地所在的不利地形和地基条件。
当该建筑场地处于如下不利地形:
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时,应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一个增大系数,审图人员应要求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明确上述评价意见;
对于场地地基为软弱土和液化土等不利地段的场地,审图人员应审查是否对软土的震陷和液化土的液化进行了判别,要求勘察报告提供并完善有关内容,并提出相应的抗震陷和抗液化措施的建议。
8.场地类别划分错误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但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的估算与实测值出入较大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
场地类别划分错误,应列入违反《强制性条文》,可能有安全隐患。
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但Vse估算值与实测值出入较大时,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标准,首先要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无实测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的要求,既然有实测值就不需要再根据土层进行估计。
该项目允许按土层性状估计波速并计算Vse,只要场地类别划分正确,不应判违反强制性标准。
9.除了钻孔,是不是也可利用静探孔估算土层剪切波速?
通过静探能够正确地划分土层类型、状态、密实度等时,其估算按土层剪切波速的效果应该与钻孔土层分层的效果是等同的。
用静力触探Ps和qc与波速的相关关系来确定土层剪切波速,应该是一种可行地定量估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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