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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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院、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各院、部在开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与原因。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每一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个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校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八条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门课程的学分。
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以一个学分计;
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综合教育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九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为:
标准学制4年文科(含艺术)学生为18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理工科学生为19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
第十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由学校依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其他学年所修课程在学校指导下采取选课方式。
学生选定的所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以到所在院部办理相关手续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参加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公选课不组织补考,不安排重修。
初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一般不超过35学分每学年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给予警告低于20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
在学习期间,累积重修学分达30学分(含)者,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教育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综合教育学分。
第五章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6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或者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报的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积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需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浪费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
学生应随开班课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两部分按一定比例生成。
缺课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七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一周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能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证件,在归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不符合条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不合格、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与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试验。
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的重修考试。
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严格准守考场规则。
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与格;
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
优秀、良好、中等、与格和不与格。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与格与与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为1.0;
重修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录。
第二十二条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与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
60分以下和不合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平均绩点以加权平均数计算。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均应计入成绩登记表中。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结束与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
该课程的学分数
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6与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有实验环节的免修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仍需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听或免修。
凡因生理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所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的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七条申请重修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允许用其他课程代替。
若今后学校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所在院、部提出建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似的课程予以代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有补考不与格课程的学生,应在第3周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有所在院、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
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未按时办理重修手续者,均视为延期重修,可在第七学期(含第七学期)之前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实际成绩计入该门课程成绩的成绩栏,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计算学分。
第八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着;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着;
4.应予以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出)校手续。
1.省内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跨省转学:
经转入省、转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起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不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耨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文科类、理科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3.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4.专升本录取学生;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7.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应予以退学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由转出院、不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
经拟转人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录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以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专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院、部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2.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3.转出专业已开设,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必修课程,已修学分经转入院、不确认后,可计入转入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且治疗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与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修学者。
第三十八章学生休学,需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九章休学以一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章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有奖学金、贷学金;
2.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期考核成绩无效;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章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
第四十二章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计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试成绩有效。
第四十三章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手续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章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退学
第四十五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但不属于处分。
1.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不与格学分达到16学分者
2.累计不与格课程(含公选课)学分达30与以上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4.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7.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逾期两种未按时报道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六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家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退学手续。
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2.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平均成绩点再1.8与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只限毕业当年发放,过期不补。
第五十条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河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度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学分数者;
2.修满总学分但平均学分成绩点在1.8以下者;
3.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教育学分者
第五十二条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因学分不够或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与学分绩点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德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不再补办,但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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