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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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
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围人人境。
第二节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
(一)入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所谓指定地点,包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1.入境前报告。
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2.提交申报证件。
3.电讯检疫。
按照传统的现场检验检疫方法,国际航班到达入境机场后,旅客不能马上下机,而是要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实施检查,确认没有特殊情况后,方可下机。
实施电讯检疫,机组人员可以使用高频电讯系统在飞机落地前就将航班上旅客的健康情况传达给检疫局,局方根据收到的信息确定是否给予放行,如果可以,则通知机组人员可以放行,机组人员就可以组织旅客下机了,这种方式大大加快了旅客的入境时间,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二)出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
(三)临时检疫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
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四)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依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中国政府的规定办理。
(五)特殊物品的管理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寄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六)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
(七)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一)就地诊验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二)留验留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
按照规定,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6天,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可在船上留验:
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
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
留验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留验场所或上岸。
(三)隔离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第三节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传染病监测,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
传染病监测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
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
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③传染源调查:
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
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
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
⑨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二、传染病监测的措施
(一)出示有关健康情况的证件
1.填写健康申明卡。
健康申明卡,是指人出境人员就自己的健康情况,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申报说明。
健康申明卡是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发现人出境人员隐瞒真相,不如实填写,即成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2.提交健康证明。
来我国任职、就业、就学的外籍人员,包括其随行家属,居住1年以上者,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必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如果在所在国私立医院开具的证明,尚需办理公证手续。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外籍人员提交的健康证明进行验证。
对合格者签发验证证明。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可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是一项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结合的一项检测制度,其目的在于鉴别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以及检测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血清学指标。
根据有关规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下列人员:
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口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
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
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
(三)发放就诊方便卡
第四节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一、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的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卫生监督的任务是:
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以保证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邮包等整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一)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①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②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③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二)交通工具卫生监督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
①交通工具上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②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
③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
④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三)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均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害。
容器、管道、贮存场所、仓库等均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其在运转、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二、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人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要采取卫生措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鼠、除虫等执法活动。
(一)交通工具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⑦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二)旧物品卫生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对于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三)尸体、骸骨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
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人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四)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物品、占用过的部位等要实施除鼠、除虫、消毒;
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食品以及人的排泄物、垃圾、废物等实施消毒;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制品的邮包,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第五节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003年1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②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③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④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⑤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⑥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⑦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二、组织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②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
③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④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⑤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⑥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应急准备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经上一级机构批准,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①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②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③对出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④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⑤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出人境检验检疫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出人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应当依按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一、国务院国境卫生检疫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部门,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进行疾病检查与处理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的执法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
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
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
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
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
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①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卫生法规;
②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③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人、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件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5④对人、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⑤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⑦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⑧执行国务院出入境检验部门制定的其他工作。
三、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一)检疫医师的主要职权有:
1.查验权。
2.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康进行询问。
3.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人境出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是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置的实施卫生监督任务的执法人员。
其职责是:
①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②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③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七节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①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人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③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④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⑤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⑥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⑦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⑧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⑨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⑩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人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11)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二、刑事责任《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所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②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单位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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