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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年月日。
(六)附项
写明要求查封、扣押的财产地点,要求冻结的资金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
个体工商户,应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
?
(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
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户: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纠纷,申请人于鬃年鬃月鬃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现在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请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致
鬃鬃人民法院
附:
1.书证:
名称、件数;
2.物证:
3.证人:
姓名、住址等。
鬃?
SPAN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例文
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广安门大街鬃号;
法定代表人:
赵鬃,职务:
总经理。
北京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建国路鬃号;
朱鬃,职务:
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X年7月12日向你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冻结账户上的存款(被申请人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鬃分理处;
账号:
鬃鬃鬃鬃鬃)。
2.如果以上账户存款不足,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奔驰”轿车一部(1993年款560型,黑色;
车牌号:
京A鬃鬃)。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住宅楼一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60万元,被申请人分三次将工程款给付申请人。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依约按质按期完工,该住宅楼已于201X年4月投入使用。
然而,被申请人却以款项紧缺为由,曾分六次给付工程款482万元,至今仍欠申请人78万元工程款没有付清。
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其欠款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款项往来票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同时向你院提出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
201X年4月18日
2.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诉讼参与人对于犯罪、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证据,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国家执法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痕迹、物品的特征和证人证言等,采取笔录、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绘图等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而提交的文书。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构成。
1.标题。
写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人情况,如当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则写明单位全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等情况。
如委托代理人,则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情况。
(二)正文
正文包括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事项。
写明申请保全的案由和具体事项。
交代清楚需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
2.申请理由。
写明标的物长期放置将会发生的结果(或后果),原因应具体详细说明。
必要时写明申请措施,保全措施应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三)尾部
尾部包括呈送单位、落款。
二、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
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
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与鬃?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案由)一案,已于鬃年鬃月鬃日向你院提起诉讼。
现因该案?
(写明具体证据名称及危急情形,如:
被申请人的书证账本即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
现将案情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请求目的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例文
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光华路?
号;
电话:
8745鬃鬃;
张鬃,男,35岁,经理;
李鬃,女,38岁,副经理。
元凯股份公司;
沈阳市光华路鬃号;
7854鬃鬃;
何鬃,男,48岁,董事长。
申请事项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申请诉讼证据保全。
申请理由
因可以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证据的购销合同供货样品有可能被藏匿,该证据现存放在被申请人处。
为此,特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实施保全。
沈阳市维北区人民法院
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张鬃
201X年7月19日
3.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一方发现法庭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向法庭递交的要求回避的文书。
其内容结构为:
一、回避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以“回避申请书”作为标题。
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因何案件现由法院何审判庭审理。
审判庭的何工作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何关系,可能影响审理的公证,要求回避。
(三)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鬃鬃人民法院”;
申请的年、月、日。
二、回避申请书格式
回避申请书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
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姓名之后括注“系?
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请求事项
证据名称、件数。
三、回避申请书例文
陆鬃,女,35岁,汉族,大石桥县永昌镇第一小学教师,住永昌镇和平街鬃号。
请求事项
刘?
杰诉我房产纠纷一案,现由贵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宋?
辉独任审判。
我请求另换审判员承办此案。
审判员宋?
辉与原告刘?
杰是姑表兄弟关系,常有来往。
两人虽非近亲属,但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条件,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本案由其承办,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特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请贵院换员审理,以确保判决公平。
大石桥县人民法院
1.证人王鬃证词原件一份;
2.王鬃住永昌镇和平街鬃号。
陆鬃
201X年5月28日
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一方向法院起诉后,被告认为受诉法院不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请求受诉法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书面文书。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作为标题。
(二)申请人和对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篇二:
最新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岗位人员入党申请书
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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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党组织:
我叫×
×
,是一名默默工作在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此时此刻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庄严地向党组织(可以改成自己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岗位党组织具体名称)提出我要加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在我进入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工作岗位之前,我就一直就渴望加入先进的党,在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相关岗位工作中就一直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的就是早日能加入共产党。
作为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工作岗位一名平凡而不平庸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每一项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工作岗位上的任务。
在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岗位工作之余,我关心国家大事、关注民生百态,时刻提醒自己不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牢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历史使命。
平时努力学习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相关工作岗位专业知识的同时,我都尽量抽出时间学习中国人民奋斗的历史。
翻开中国历史和党的辉煌历程,发现这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
这些历史事迹时刻鼓舞着我,激励着我在案件现场勘验生物物证鉴定与技术研究工作岗位全心全意地工作。
我始终坚信有党的正确领导,我们的祖国会更加富强,我们的人
篇三:
刑事抗诉申请书
杨乔兰,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高庆荣,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王碧清,女,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X)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
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201X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
根据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
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
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
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
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
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3、案件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有砍刀、杀猪刀、菜刀等作案凶器)至今同样仍未到案,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丢了?
”就不了了之。
当然,作案工具找不到同样也可以定罪,但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4、证明公安机关关于201X年5月11日将王忠明被伤害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分别告知张勇辉等六名同案人及被害人亲属。
(见判决书9页第16行)而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的我们,却无一人知晓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为什么判决书强加于我们?
但对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中提到的鉴定意见:
王忠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见判决书9页第12行)这一鉴定意见结果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我们持保留意见。
5、本案最为关键之处在于:
主犯张勇辉祖父张光明(83岁)与被害人王忠明因推牌九争庄发生口角问题,引发主犯张勇辉唆使、组织、领导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报复杀人。
在第一次众犯罪嫌疑人不问青红皂白就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数十刀,致被害人王忠明血流满地、倒地喘
息时,众乡亲邻里将众犯罪嫌疑人劝诫开去,众犯罪嫌疑人方才停止对倒地的被害人王忠明实施砍杀。
在证人高岗搀扶被害人王忠明前往送医抢救,等待120赶来之时(见判决书10页第1行),仅凭被害人王忠明一句“你搞不死我,我哪天搞死你们”(见判决书12页倒数第5行),因众嫌疑犯担心被害人王忠明他日报复,所以紧接着,以首犯为首,众犯罪嫌疑人紧随,大家分别调头返回,第二次施暴砍杀被害人王忠明数十刀(见判决书10页第9行)仅要害部位头部就多达数刀,直至被害人王忠明再次血流如注,且脑浆溢出,昏死倒地不再动弹,众嫌疑犯方才仓惶分散潜逃。
就本案而言,众犯罪嫌疑人二次返回砍杀被害人王忠明,主观上就是担心害怕被害人王忠明以后有机会报复,所以众犯罪嫌疑人一心将被害人王忠明杀死,以除后患;
客观上,二次砍杀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至昏死无法动弹,却不予以施救,逃之夭夭。
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所在。
这明显是希望将被害人王忠明置于死地,放任被害人王忠明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
第二次砍杀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无可争议,判决明显错误。
值得指出的是:
六犯罪嫌疑人作案之时,正逢我州人大、政协两会召开之际,如此胆大妄为地顶风作案,且杀人手段极其恶劣,杀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社会的恶劣影响。
以上所述,故认为本案定性有误,造成后面的量刑有误以及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全乱。
二、关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异议
1、何为主动投案自首?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就本案而言,六被告人案发后分别潜逃至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
其中,有两人双双在一起的,也有单独潜逃的,在案发至归案长达46-55天不等的时间里,加之现代通讯工具的便捷,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排除串供或者被外界教唆之嫌疑。
由此可见,庭审中六被告人均口径一致,回答法官提问均唯唯诺诺,这是事先苟同一致的结果,,以致六被告人均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悔罪之意。
2、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被告人迫于法律的威严震慑,才分别先后归案。
3、对于本案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六被告人归案至今,均无一如实供述或无一上缴公安机关,刻意隐瞒作案工具的去处,导致公安机关无从查找证据。
这客观上已经推翻了六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的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
仅上述三点,就已证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不成立。
三、主犯刑辩律师陈诗斌庭审过程中有严重不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六犯罪嫌疑人心里上发生了强烈的变化,从而关系到六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问题。
律师陈诗斌庭审中的不法行为亦为后面的某些律师提供了“反面教材”。
1、当201X年11月30日上午的庭审进行到约11时20分许,主审法官向主犯张勇辉确认犯罪嫌疑人周支立供述其砍杀被害人王忠明的头部是
否属实,有无异议?
主犯张勇辉回答“没有”,紧接着,其刑辩律师陈诗斌未经审判长允许,突然向其当事人(张勇辉)发问“他讲你是砍脑壳哩,那是要害部位,你承认啊”?
其当事人(张勇辉)还没来得及反应,律师陈诗斌当即就被审判长严厉训诫。
请问,这是不是公然地藐视法律?
是否具有当庭诱供之嫌?
2、由于律师陈诗斌的不法行为,公然在庭审上藐视法律、法官,从而难免影响到其他律师的立场和观点,如下午庭审进行到约1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竟然提出“被害人王忠明的死因不排除有医疗事故的嫌疑”。
这分明是强词夺理,伺机安抚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3、主犯张勇辉的刑辩律师陈诗斌竟向法庭出示所谓的与六犯罪嫌疑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村名联名请愿书”,妄图博得庭审法官的同情,但其赤裸裸的行径暴露出其欲盖弥彰,为众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阴谋,以逃避法律的严惩。
律师陈诗斌居然说“在案件的引发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见判决书5页第1行)庭审当时就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
“被害人无过错”。
后经法庭的调查,被害人王忠明无重大过错。
(见判决书14页倒数第5行)在律师陈诗斌先行口若悬河,大放厥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随即附和,也同时提出“被害人对该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
(见判决书6页第4行)
更令人愤慨的是,律师陈诗斌还说被害人的死是“咎归自取”,这简直是血口喷人,纵容犯罪。
言下之意,被害人王忠明是应该死的。
4、纵观整个庭审过程中六犯罪嫌疑人被法官问一句才答一句的供述表现,不难看出,正是律师陈诗斌的诱供致使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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