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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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来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高压配电间、机房、加氯间、氯库、化验室、中控室、制水和储水构筑物等地。
如确实需要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或值班人员同意。
4、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位上会客,如发现有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向领导和保卫人员报告,注意观察动向和现场保护,防止恐怖活动及投毒等极端行为的发生。
5、值班人员要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安全防范的责任心,及时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检查制度
1、水厂(及重点部门)的安全检查分为每月一次的全面性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检查、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车间班组与岗位经常性自查相结合,以利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基本做到防患于未然。
2、对安全生产关系重大的特殊专业和岗位,如加氯设施、氯库、剧毒药品和消防设施,是检查的重点部位,检查要仔细,针对存在问题,按专业性质落实整改措施,决不留隐患。
3、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组织突击检查,如台风洪涝期的抗台防汛检查、枯水期及污染源威胁水源的水源水质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4、各有关科室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监督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的操作安全,并保证各水厂和有关部门电气、机械等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
5、各科室负责人和值班长除自己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外,须经常检查各自内部成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情况,发现内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的,有权立即制止,同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各岗职工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自查,认真揭发事故隐患,做好值班记事和交接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7、对发生过事故的部门,集团公司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措施落实后的安全可靠性检测检查。
8、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的设计、会审、施工和竣工验收,安全经管职能部门和公司工会有权执行对设施是否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竣工验收的检查,对不符合三同时规范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9、凡发现随时有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任何人有权制止危险点作业,组织撤离危险点现场。
10、要认真及时填写《安全生产台帐》,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四、用氯安全经管制度
1、《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经管规定》是用氯安全经管的指南,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2、用氯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液氯运输应由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承运。
运输车辆按指定行车路线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风景区等停车。
4、运输液氯的钢瓶弧形垫木必须完整牢固,如有碎裂应予及时调换。
5、运输车辆应挂有规定的“危险品”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车。
押运员和驾驶员须持证上岗,不许吸烟。
6、液氯装卸搬运前必须拧紧六角帽,戴好瓶帽,防震圈,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撞击和溜放装卸。
7、气温超过35℃时应限定运输时间,长途运输时应有遮阳措施。
8、氯库和加氯间通风排气用的专用风扇须定期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班试开,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9、带氧防毒面具应置于专用箱内,并要确保取用快速、方便。
应定期检测防毒面具的可靠性。
每班次应对防毒面具进行检查,保持防毒面具的正常性能,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经常检查吊运液氯钢瓶的起重机械,如钢丝绳、吊钩、制动器、行程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发现隐患未经修复不准吊运。
11、库存满瓶液氯必须装上钢制安全盖帽,钢制盖帽应保持完好,不得碎裂、破损。
12、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和靠近热源处堆放,严禁在阳光下爆晒。
库房中不得堆放可燃、易燃、腐蚀性物品和与用氯无关的物品。
13、重瓶与空瓶应分开放置,禁止混放,并挂“空瓶”或“满瓶”的标牌。
14、重瓶自充装之日起,储存和使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15、严禁用蒸汽、热水、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
16、液氯钢瓶阀开启应使用专用扳手,不得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开启。
17、使用液氯钢瓶前必须复核重量,钢瓶内液氯不准用完,必须保留规定量的剩余液氯。
18、每次用氯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阀,并记录好液氯钢瓶重量。
19、液氯空瓶返回充装时,安全附件应齐全。
五、危毒物品经管制度
1、化验用有毒药物,必须置于专用贮藏室,贮藏室应坚固、朝北、干燥通风,严禁烟火。
2、存放氰化钾等剧毒药物必须用专用箱保管,置于单独的房间,并于公安110防盗联网。
3、化验用剧毒物品的贮存要立卡登记,进货和取用消耗,必须严格登记,进货复验计量、领料发药计量准确无误,建立严格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台帐清楚。
并有两人以上保管签字。
4、化验用有毒药品由化验室专人负责保管和进货、发料。
国家规定的剧毒药品,如氰化钾、氰化钠、砒霜等,由中心化验室和公司保卫部门共同监督经管。
钥匙保管必须两人以上,记录台帐清楚。
5、化验室配置的溶剂根据性质盛于有塞的试剂瓶中,贴上书写整齐的专用标签,整齐列于试剂架上。
6.过期失效的有毒药品、由有毒药品配置的试剂及化验用后的有毒试剂残液的处理要及时,应绝对保证安全和严防污染环境。
7、消防安全专管员负责危毒物品的储运指导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及药剂更换、使用。
8、危毒物品的库房要有专人经管,定期检查,并建立台帐,发现异情应及时处理或报告。
9、领发药品做到消耗跟踪和余药回收入库。
六、化验室安全经管制度
1、公司各级化验室应分别设兼职安全员一名,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2、实验室配置的各种安全保险设施(通风橱、防尘罩、通风设备、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高温电气设备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接地线和保持位置,并由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
3、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均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地点,并严格履行审批、领用、登记手续。
4、实验室内不准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吸烟和吃零食)。
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5、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并做好安全防护。
6、检测人员在操作时,须根据检测需要,正确穿着工作服。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须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进行易燃、易挥发、有毒气体物质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操作。
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中途不得离岗。
7、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和电热蒸馏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的使用情况。
使用乙炔气、氢气、氮气等高压气体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8、在使用易燃溶剂时必须远离火源,并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电炉、烘箱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
9、实验用过的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有毒试样,均须集中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妥善处理和销毁,以防止人身中毒和污染环境。
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高温炉、干燥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破损,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
电器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和维修。
11、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应对紧急情况的各类灭火器材,并按消防安全经管部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2、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13、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其是否完好。
严禁穿戴和携带防放射性的工作服及其他用品离开放射性实验室、区。
14、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及通风防护设施是否良好,并熟悉和掌握事故处理方法。
15、严禁放射性实验用具与非放射性实验用具混放、混用。
16、下班时,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各个岗位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气路是否关闭。
七、设施、设备安全经管
1、集团下属各生产要害部门应配备应急抢险工具、防范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等,并确保完好。
2、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完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操作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6、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技术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9、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10、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1、使用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实验。
12、使用电梯的部门,要加强电梯的经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排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13、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经管,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本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14、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到集团公司保卫监察部门登记。
八、设备巡查制度
1.制水厂设备经管负责人须制订制水各类设备的巡查路线、内容和巡检要求等,指导各岗位(班组)当班人员做好设备的巡查工作。
2.巡查人员要认真仔细地检查设备状况,做到“勤看、勤听、勤闻、勤问”,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3.制水厂设备经管负责人须核查各岗位(班组)当班人员的巡查情况,必要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4.制水设备每日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或制订检修计划。
5.对重点设备(如加氯设备等),在常规巡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和深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在线仪表、仪器除常规巡查外,须每月进行一次清洗保养和单点校验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和正常运行。
7.机泵设备要重点检查电压、电流、温升和工况变化等,使机泵保持在高效区运转。
8.电气设备要重点检查母线和各接点负荷状态,继电器及直流设备等运行是否良好,查看仪表、信号指示灯、接地接零装置、瓷绝缘等是否正常。
9.做好巡查的原始记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10.根据巡查情况制订每月的设备检修计划。
11.设备台帐、巡查记录、设备状况分析报告、检修计划、检修记录等资料要整理归档。
九、消防安全制度
1、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技术方案。
并根据防火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2、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贮存、使用的安全经管制度,加强安全监督。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配备防火、防爆设施或工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3、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经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4、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管,房屋出租单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提高消防技能。
在员工中进行消防常识和消防法规的教育,使员工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
6、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7、深入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员工进行经常性防火自查。
十、经警(门卫)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在执行规定时间内的值班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站岗时必须警容整齐,工作时间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值班室吃酒、吸烟和会客,更不许外来人员使用外线电话。
2、出厂(公司)物料必须符合出厂(公司)手续,发现手续不全的应予以拒绝出厂(公司),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3、对进出厂(公司)区的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必须实行停车检查及来客登记。
4、交接班时必须办好交接班手续,对有关情况要交待清楚。
5、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条理有序。
6、值班室要保持整洁,个人物品放置要统一有序,搞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外卫生。
十一、夜间巡查制度
1、加强对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守卫工作,每日每班巡查不得少于四次。
2、巡查中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巡查行人稀少、地理环境复杂的薄弱地段。
3、巡查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4、经常检查巡查必备的警械、照明、通讯联络等器材是否完好无损,防止使用时发生故障,延误战机。
5、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
巡查时间地点、巡查次数、发现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6、交接班时必须将巡查必备用品和巡查情况交接清楚。
十二、供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集团公司下属的各供水单位的供、管水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新参加和临时参加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4、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5、各供水单位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各供水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经管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经管。
乐清市供水集团水质经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质经管,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水质经管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经管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以及《城市供水水质规范》等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经管职能由水质经管、水质检测、水源卫生防护及有关水质方面的其他工作组成。
适用于水源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净水材料质量、水质检验、水质统计、检测质量保证等的经管。
第三条水质经管实行三级经管和检验,构建集团公司水质监测中心(中心化验室)、水厂化验室、制水车间三级检验框架。
第四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中心化验室)是集团水质经管日常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辖管范围内城乡公共供水的水质监测、检验、监督和经管。
水质监测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水质全分析和净水原材料的分析;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质的各项法令、法规,负责修订水质经管的各项制度和水质检验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各项水质指标的贯彻执行,水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定期分析水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和措施,以保证各项水质指标的完成。
(四)承担集团公司社会承诺有关水质的执行工作,及时处理、协调、解决供水水质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集团公司各级水质经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技能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制水厂水质经管部门(厂化验室)负责对原水、出厂水的常规化验和监测,需矾量、需氯量实验工作,对车间班组的水质内控监测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本水厂的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第六条各级水质经管单位必须服从并执行集团公司水质经管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制水和供水过程中的水质问题。
第七条从事原水监测、制水、供水管网安装维修、水质检验以及与水质经管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水源水质经管
第八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水源及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经管工作。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会同保卫、制水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水源防护地带进行巡查,对出现的污染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当水源突变时应立即启动《水质异常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现有水源保护区和水厂生产保护区以内存在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制水厂水质检验人员和取水泵站工作人员,应按水质经管和检验制度的要求,随时掌握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
(一)水质监测中心对源水地的水质调查分析每年不得少于1次,水源水GB3838中基本工程和补充工程共29项+4项每月一次。
水质变化较大的时期,监测频率可视情况增加。
(二)取水泵站设立在线浑浊度、pH等监测仪,工作人员应定时记录水质数据。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三)制水厂化验室对原水(进厂水)17个常规指标进行每日至少一次的水质检验和多次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水质经管部门报告。
(四)车间班组水质监测岗位实行1至2小时一次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进行监测,工程和控制指标按公司制订的内控指标执行。
(五)发现水质异常时,应追踪检查,找出原因,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出厂水质经管
第十一条制水厂设立水质经管小组,领导制水厂的水质经管工作,负责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规范。
第十二条水质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按相关国家规范方法进行检测,将检测过程客观、准确、及时地进行原始记录。
根据工程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厂化验室应按照规定的工程和频率认真完成本厂水质经管和水质检验工作,及时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上报水质报表。
同时做到:
(一)水质出现异常时,要增加检验频率,及时向(制水厂)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报告水质情况。
(二)当出现异常化验结果时,应立即二次取样检验,并找出异常的原因。
(三)加强净化工艺经管,根据水源水质变化做好需矾量、需氯量等相关实验,指导水处理工作,并及时进行水质工艺参数的调整。
(四)确保消毒安全、有效,发现藻类暴发、细菌学超标,应认真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指导生产调整消毒技术方案。
第十四条水厂净水构筑物和净水机械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卫生状态。
新建的净水设施及配套管道、水泵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投产使用。
沉淀池、滤池、清水池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冲洗清理,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清水池内不得有雨水渗入。
水池口必须加盖加锁,水池透气孔设置纱窗网,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无损,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水池上种的花草不得施用粪尿、化肥和各种农药。
第十六条制水过程中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艺环节中的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净水原材料包括各种混凝剂、助凝剂、源料等物资,是保证水质的基础材料,质量应符合净水要求,各类净水材料每批次均需按相应国家规范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净水材料品种的更换需预先进行实验,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厂化验室值班化验人员对净水运行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及时将水质化验结果通知净水运行班组。
如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发生水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制水厂)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
第十九条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正,并及时记录,保证监测数据的稳定准确。
第二十条制水工艺流程合理设置质控点,质控点有明显标志,每1~2小时检测一次各质控点的规定质控工程,加药工应每小时到沉淀池观察一次矾花情况,及时调整加药量;
质控点和质控规范根据各水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制水厂领导在水质经管方面应做到:
(一)领导制水厂贯彻实施本制度。
(二)做好厂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
(三)发生水质变化或出现水质事故,应及时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马上查找原因,研究制订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出厂水GB5749-2006中42项常规进行每月一次全分析,2012年7月起新国标106项每半年一次,每周对各水厂抽查一次余氯、浊度和PH指标;
厂化验室对出厂水17个常规指标进行每日至少一次的水质检验和多次监测。
第二十三条水质事故处理。
凡不符合规范的出厂水按浊度和余氯含量可分为一般性事故和严重事故两类。
(一)一般性水质事故。
1、浊度连续4小时超过3NTU;
2、浊度一次超过5NTU;
3、余氯连续4小时低于0.3mg/L.
(二)严重水质事故。
1、浊度连续4小时超过5NTU;
2、浊度一次超过10NTU;
3、余氯连续4小时低于0.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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