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通149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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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第二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
第十四条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设计流量。
第十五条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需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
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
第二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本规定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制定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
第二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预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跨境工业园区,进出境集装箱/车辆检查场(含后续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含国际邮包、快件)监管点、季节性口岸、临时开放口岸、专用码头、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等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卫生监督(标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圃)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设施等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预先做好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等购置的预算工作,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通[2004]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条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含集装箱,下同,略)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依据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990人次、24艘次船舶、51525吨货物和343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990×
0.2+年出入境船舶量/42×
0.2+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1525×
0.3+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3435×
0.3
本公式中的:
0.2、0.2、0.3、0.3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海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82平方米。
第七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82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m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
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英文“QuarantineInspectionAhead”;
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
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
(以下统称:
规格A)。
告示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推荐规格为200cm×
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
规格B)。
公告栏: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
推荐规格为300cm×
100cm(以下统称:
规格C)。
宣传栏: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
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
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
推荐规格为长150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
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推荐规格为150cm×
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
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
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
推荐规格为长150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
规格D)。
查验台: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
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50cm,高110cm,台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
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
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
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
按规格D制作。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按规格B制作。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
按规格C制作。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
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
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
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
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
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40cm×
40cm×
70cm。
第十九条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
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
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海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
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海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
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
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
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
规格E)。
监管仓库: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
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
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第三十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
推荐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
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
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外贸大宗散货专用堆场应当建设配备自动机械取制样设备,满足准确、快速取制样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
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采取样品、样品预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33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出入境船舶检疫设施
第三十七条海港口岸水域应当设置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包括入境船舶检疫锚地和检疫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入境船舶检疫锚地数量、位置及面积,由口岸主管部门会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并铺设检疫浮标加以明示。
第三十九条海港口岸应当配备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锚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专用停靠码头(泊位)。
第四十条海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
第四十一条海港口岸应在船舶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及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和操作设施。
第四十三条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停靠码头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船舶检疫以及对供应船舶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内陆江河、界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海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海港货运口岸出入境船员检验检疫查验设施,可结合口岸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2: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条根据空港口岸功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空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26900人次、200架次飞机、581吨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26900×
0.4+年出入境飞机量/200×
0.4+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81×
0.2
0.4、0.4、0.2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空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非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邮件等。
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52m2。
第七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52m2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空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内容为中英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英文“QuarantineInspectionAhead”;
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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