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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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九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或校外非营利性机构,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
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特别团支部,受学生社团特别团支部总支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一条校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所有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
(一)成为该学生团体成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生团体活动;
(二)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语言表达,文字处理能力,分析综合及决策的能力;
(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六)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分团委、社团指导教师一致同意并报由校团委认可。
第十四条社团负责人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所在社团章程;
(二)维护社团及其成员的权益;
(三)组织社团举办各种活动并对活动负责;
(四)管理社团财物。
第十五条社团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社团总会提请社团会长大会表决免职:
(一)社团负责人一学期有3次(含)以上未参加社团总会召集举行的工作会议的(如会长有事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并派常委代表参加);
(二)正在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者;
(三)社团负责人严重违纪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社团成员半数以上提出罢免社团负责人动议的;
(五)社团负责人私自挪用社团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挂靠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七)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社团会长大会通过免职提案后,社团总会在征询该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一名该社团成员代理会长职责管理社团,在适当时机再举行正式社团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发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或校外非营利性机构。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申请成立社团需提交下列材料:
成立申请书、社团成立登记表、社团章程、主要负责人简历;
(二)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三)经社团会长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留校团委备案;
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管理机构备案。
(四)新成立的社团考察期为6个月。
在考察期内社团日常管理与活动开展需符合本条例。
期满考核通过后即可转为正式社团。
考察期社团会长可列席各种社团工作会议,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权表决。
考察期期满合格后,成为正式社团。
第二十条社团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其他组织结构可由社团根据本社团需要,由社团总会理事会通过后,报社团总会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大学生觉悟、陶治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和外籍人士进校开展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前2周向校团委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与校外团体、单位间的联合活动,须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社团举办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论坛等室内活动,须提前两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申请审批后要把申请书交社联存档方可开展活动。
(二)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三)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社团总会作书面汇报,并存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基准确定收费的标准。
(二)办班的社团需要提前15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组织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须提前两个星期报校团委批准,并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后,由社团总会监督进行出发前的培训及安全教育,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免责协议书》,方可进行此活动。
(三)社团举办的活动,社团总会有权派员参加,监督活动与上报报表是否有出入,活动效果等,考察结果上报校团委并存档。
(四)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予社团总会存档,并在15天内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职能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每学期第一周,各社团要讨论确定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计划,填写社团活动计划表,报社团总会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第三十三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团会费。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六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七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六章社团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月向社团总会汇报活动预告和总结。
校团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四十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四十二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社团网站(主页)、BBS版面(论坛)等媒体形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开设BBS版面(论坛)等媒体形式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对其网站(主页)、BBS版面(论坛)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负责人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以学校或学校行政机构的名义发布消息。
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四十四条校团委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指导中心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五条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
(一)社团一学期为开展任何活动,未予社团总会进行任何工作汇报和工作往来的;
(二)社团组织机构混乱,主要负责人长期不作为导致社团出于无人负责状态的;
(三)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五)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参与大型校外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八)社团负责人默许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举办违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十)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整顿期为一个月,整顿期期间须停止违规活动,向校团委、社团总会提交整顿方案,接受社团总会的指导、监督和考察,最终以达到符合一个正常社团标准并能正常运作为止。
第四十六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七条社团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每年对社团进行考核、评优。
考核的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的申请,质量,总结等)、社团年度在校内外获得的奖项、社团成员的成绩、社团的内部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考核组由学校团委老师、社团特别团支部总支代表、社团总会代表、社团代表组成。
社团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方可参加各类评优。
不合格者予以解散处理。
第七章社团变更、解散及注销
第四十九条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或社团总会可以将其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
(二)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三)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五)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六)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七)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八)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社团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十)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社团总会将撤销决定在全体社团会长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后报校团委核准撤销该社团。
未通过则对该社团再延期一个月整顿,延期整顿后考核不通过的,由校团委核准解散该社团。
第五十一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社团的注销应当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总会提交社团注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及注销时情况),经社团总会审核、校团委批准后社团联合总会将社团的注销及结余财务等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后一周内若校团委或社团总会未接到注销异议的,该社团方可确认注销。
有注销异议的,由该社团负责人对注销异议作明确解释并处理后方可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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