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政治学原理笔记代表与选举制度补充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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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它在保证代表者与其选民的利益密切结合的同时,往往滋生狭隘意识并导致冲突。
即当立法机关成员担当的是受命于选民的特使角色,而不是整个国家的代表时的情况;
⑵由于职业政治人物并未获得做出自主判断的信任,它限制了领导和治国英才的施展空间。
政治人物被迫反映选民的观点,甚至曲意迎逢,从而无法通过想象与激情来动员人民。
★公民投票(公投、公决)——指选民就特定公共政策议题表达看法而进行的投票。
它与选举的区别在于,后者实质上是递补公职的途径,并不提供直接或可靠的方法影响政策的内容。
因此,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手段,一般并不用来代替代议机构,而只是一种补充。
公民投票可以是建议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
它还可以提出讨论议题(公民创议),或用以决定政策问题。
①制约民选政府的权力,确保其符合民意;
②促进政治参与,有助于培养更刊名和更有知识的选民;
③提供给公众就具体议题表达看法的途径,巩固合法性;
④提供方法以解决重大宪政问题,或以之测定某些议题上的民意走向。
①将政治决定交给那些拥有极少教育和经验的人做出,非常容易受到媒体等的影响;
②至多在某一时间点大致反映民意;
③使政治人物得以操纵政治议程,而他们又可脱身于做出棘手决定的责任;
④往往简单化并扭曲政治议程,成为只有“是/否”之答案的问题。
全权受托模式和受命代表模式都是在现代政党出现之前产生的。
⒊授权模式(mandatemodel)
政党赢得选举便获得人民授权,允许它实施选举期间所阐述的政策或计划。
由于代表的中介是政党而非个体政治人物,授权模式显然为政党统一和纪律提供了合理化基础。
确切而言,政治人物不是通过自主思考或担当传送选民观点的渠道来为选民服务的,而是依然效忠于所在政党及其政策,以此来效命于选民。
而他们也是因为所在政党的公共形象或政策方案才获得支持,被看做是政党的士卒。
①该模式考虑到了政党标签和政党政策无可怀疑的重要性;
②提供了一种赋予选举结果某种意义,并使政治人物信守诺言的手段。
①就该模式认定投票者是根据政策和议题来选择政党而言,它所依据的是一种高度存疑的投票行为模式。
投票者并不是像该模式所表明的那样,总是理性和信息充分的动物。
他们可能受到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如领导人的人格、政党的形象以及习惯性的忠诚和社会的熏染;
②即便是投票者受到政策的影响,他们也可能为特定的纲领承诺所吸引,而对其他的东西不感兴趣(甚至还可能反对)。
因此,投某党一票并不能理解为认可其全部政纲,甚至不能认为就是支持该党的某一选举承诺;
③该模式将政府政策限定在政党选举期间所采取的立场和方案,没有为环境变化情况下留下可利用的政策调整空间;
④授权模式仅可应用于多数选举制的情况,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当获胜政党未获得50%以上的选票时,该模式的应用仍显得荒诞不经。
⒋摹本模式(resemblancemodel)
主要依据是,代表者是否是所宣称代表群体的典型或与之相仿,而不是代表者选出的方式。
根据这一标准,代议制政府构成了广大社会的缩影,涵盖了来自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的成员(如社会阶级、性别、宗教、族群、年龄等),各自的代表者也与该群体的社会规模大致相称。
“特征代表制”或“缩影代表制”传统上受到社会主义者和激进思想家的认可。
他们认为,工人、女性和少数族群在关键机构高级职位的“低度代表”导致他们的利益边缘化或完全被忽视。
该模式显示,只有来自特定群体且享有该群体体验的人,才能完全认同该群体的利益。
【缺陷】:
①该模式从排他和狭隘的角度描绘代表过程,如:
只有女性能够代表女性。
如果所有代表者都只是增进所出身群体的利益,将造成社会的分裂和冲突,没有人能够捍卫共同的良善并增进更大的公共利益;
②作为社会缩影的政府反映社会优点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缺点。
例如,如果多数人冷漠无情、信息不足且未受到良好的教育,反映社会的政府又能有什么优势呢?
③只有对选举选择和个人自由施加强大的限制,这种缩影的理想方能实现。
●选举
一些思想家甚至把选举描述成民主的核心。
比如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中提出,民主是一种“制度安排”,一种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获得公职的手段。
如他所言,“民主不过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统治他们的人。
”他认为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方法,实际上将其等同于选举。
选举的功能
⑴【传统观点】选举是这样一种机制,它要求政治人物能够做出交代并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的政策。
“自下而上”的联系功能:
政治录用、代表、组建政府以及影响公共政策等。
⑵【激进观点】
(金斯伯格)选举是政府和政治精英借以控制人民,使之更加老实、听话并最终便于统治的工具。
“自上而下”的联系功能:
确立合法性、塑造民意和巩固精英地位等。
⑶【现实中】选举是一条“双向道”,提供给政府和人民、精英和大众相互影响的机会。
核心功能是:
①录用政治人物。
②组建政府。
——只有在美国、法国、委内瑞拉等政治行政人员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政府才直接通过选举组成。
在较普遍的议会制下,当选举制度易使某党占有议会明显多数时,选举对政府组成的影响最大。
采用比例代表制可能意味着通过选举后的交易来组建政府,并且无须经过选举就可以组建和解散政府。
③提供代表性。
——但其实选民在行驶创议权和罢免权之外,并无任何有效手段来保证授权获得实现,只能在下次选举中予以惩罚。
而且,任何地方的民选政府都无法构成广大社会的缩影。
④影响政策。
——只有在单一议题主导了竞选活动的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说选举对政策具有直接影响。
⑤教育选民。
⑥确立合法性。
——这是由于竞选的有关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赋予选举以仪式性的地位与意义。
更重要的是,选举通过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即使是以有限制的投票形式进行——能够动员积极性同意。
⑦巩固精英地位。
——政府更迭往复但体制却得以保全,选举令选民获得他们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印象。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权威性原则——主要指选举应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实质性影响力。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⑴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
⑵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
⑶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缺乏权威性的选举,是流于形式的选举,不仅无益,而且会伤害到选民的民主意识。
②普遍性原则——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
普选权是指公民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职业、财产状况等的限制,都享有选举权。
③平等性原则——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
④透明性原则——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公开、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
⑤自由性原则——指选民投票是出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
选举过程与程序
⒈选区划分——指选举单位的组成。
⑴地域代表制(以地域为单位实行选举的制度。
强调不同地方利益在代议机构中的平衡)
①按现存行政区域来划分选区
简便易行,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执政党利用所谓选举地理学影响选举。
行政区划的稳定性使每次选举不能反映新的变化和要求。
②按人口来划分选区(根据应选代表人数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个选区人口数大致相等)
有利于选举平等,选举也能体现人口的变化。
执政党有可能利用划分选区达到对自己有利的选举目的。
★小选区制与大选区制的优缺点
小选区制(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议员,获多数票者即可当选)
①选区小,举行选举容易,简单又经济;
②区域小,候选人名额少,可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贤与能,较易判断;
③小选区中的选民对该区选出的议员较容易加以监督,直接可使该区议员尽心尽责,间接可以促进人民的政治意识;
④选区小,该区小党亦可选出议员;
⑤选区小,费用少,使稍有资财者,均有参加竞选的机会。
①选区小,名额少,竞争激烈,则威胁利诱之舞弊行为更易出现;
②选区小,人才少,使选民缺乏适当人选;
③区域小则选区必多,多数党容易利用职权,用不公正的方法划分选区,以维持该党的既得利益;
④小选区的代表易受地方利害关系的影响,争取地方利益,而忘记国家利益。
大选区制(每个选区可以选出两个以上的议员,在每个选区里,由各政党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选民对候选人的投票实际上是对各个政党的投票)
①选区大,选民多,候选人在竞选之际,不易普遍发生威胁利诱之现象;
②大选区人才多,可选择适当人选,提高政治角色素质;
③大选区名额多,为避免垄断势必采用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的优点亦是大选区制的优点;
①候选人多,不易为选民所认识,易为政党所操纵,不易选出理想的议员;
②选区大,选民多,调查登记较为困难,发生错误在所难免,因此公民之选举权可能被剥夺亦在所难免;
③大选区内,万一再行投票或补缺时,因手续困难,劳民伤财;
④大选区制若不配合比例代表制,其议员当选必为多数党所操控;
⑤选区大,候选人竞选费用必多,非有财力者,不足胜任,因此议员名额容易为符号或其支持者独占。
⑵职业代表制(以职业团体为单位实行的选举。
强调的是不同职业利益在代议机构中的平衡)
⒉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
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法律确认行为,是确认合格选民的必经法律手续。
是选举的普遍性、透明性、平等性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便于对选举工作进行管理的需要。
候选人提名——指在具有候选人资格的人中提出候选对象。
⒊竞选——既是候选人争取选票的活动,也是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过程。
自由竞选的前提是言论、机会和结社的自由,以及竞选公职的实际影响力。
【环节】:
①筹措选举经费;
②制定和宣传竞选纲领;
③组织竞选机构;
④争取选票。
竞选是一种竞争机制,其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西方选举中的许多弊端是金钱操纵和政治交易造成的,不是竞选造成的。
竞选能提高选民选举的积极性、减少盲目性、增加选举的透明度、自由度。
但是在专制国家,竞选也可仅仅被用作选举宣传的工具,以确保选民的参选率。
⒋投票制度
⑴直接投票选举——指议员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产生的一种选举方式。
有利于选民在选举中真实自由地表达意志,防止因中间环节的作用而歪曲选民的意志。
⑵间接投票选举——指议员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先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产生的一种选举方式。
间接选举在经济、文化、交通不够发达,选民不易了解到候选人和国家政治事务的情况下,可以弥补客观条件的不足。
【缺陷】有:
①不利于真实自由地表达选民意志;
②增加了选举舞弊的可能性。
通过金钱、权力影响选举人比影响选民更为容易。
③直接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次全民政治意识的教育,而间接选举由于减弱例如选民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直接影响力,从而淡化了这种教育功能。
★选举人团制度——美国的选举制度。
1787年制定的“选举人团”制度规定,选民不直接投票选举总统,而是先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选举总统。
选举人团以州为单位产生,其成员与各州在国会两院议员的人数相等。
对选举人团投票时,采用多数代表制,即所谓“胜者获全票”,得票最多的选举人可取得本周全部的选举人选票。
选举人团制度的缺点是,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总统,未必得到了多数选民的选票。
选举制度(根据选票转换成席位的方式)
⒈★多数代表制
【界定】:
指候选人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就可以当选的制度。
【特点】:
获得多数选票者被视为赢得该选区的全部选票,此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也独占该选区的全部议席。
【分类】:
①相对多数代表制(简单多数制、一轮选举制)——指在一个选区,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只需获得较多数的选票,无须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比例即可当选和取得该选区的全部议席。
②绝对多数代表制(过半数选举制、两轮选举制)——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所获选票必须超过本选区全部有效选票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由于可能出现在一轮选举中没有一方选票超过半数的情况,因此往往需要进行第二轮甚至更多轮次的投票,直到选出过半数当选者。
为了防止无休止投票和提高选举效率,许多国家将投票轮次限制的两轮或三轮或采取其他一些限制性办法,如淘汰制、联合制、选择制。
【形式】:
①一轮多数联盟制——指若干政党可以结成联盟参加竞选,在仅有的一轮选举中,获得选区过半数票的政党联盟或政党独占该选区的全部议席。
如果政党联盟获得过半数票,凡参加联盟的政党均可按照得票比例分得席位,未参加联盟的政党若得票未超过50%,则无权分得议席。
如果政党联盟和未参加联盟的政党得票均未超过半数,则由各政党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议席。
②两轮多数代表制——指在某选区中第一轮投票采用绝对多数制,过半数票者当选;
若无过半数者,再对获得法定票数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以相对多数者当选。
③多轮多数选举制——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前几轮投票均采用绝对多数制,最后一轮由前一轮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竞选,以相对多数者当选。
【具体制度分析】:
★单一名额相对多数选举制(第一名过关制)
【采用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
【类型】:
多数代表制
【特征】:
⑴全国划分为规模相等的多个单一名额的选区;
⑵选民只能选一个候选人,通常在选票上以横线画之;
⑶候选人仅需获得相对多数票即可当选(即“第一名当选”规则)。
①该制度明确了代表和所在选区选民的联系,以保证当选者履行对选区的义务;
②使选民可以清楚地选择有可能执政的政党;
③使政府获得了选民的明确授权——尽管政府的组建常以相对多数选民的支持为基础;
④可防止极端主义的危害,激进小党更难获得席位和信任;
⑤由于单一政党通常能凭多数控制议会,该制度有利于产生强势和有效率的政府;
⑥由于一党政府很少因不团结和内部纷争而垮台,所以该制度能够产生稳定的政府。
①该制度“浪费”了许多(或大多数)选票,包括哪些投给落选者,以及投给当选者但是超过相对多数当选线的选票;
②小党和所获选票在地理上分布均匀的政党未被充分代表(即“第三党”效应),扭曲了选举的偏好;
③由于两强统治(两大党)的倾向,它提供的选择有限;
④政府经常只拥有少数支持,产生相对多数统治的体系,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
⑤由于政府的变动会导致政策与方向的激烈转向,从而造成不稳定;
⑥由于议员多是执政党的支持者,立法机构往往从属于行政机构,从而产生不负责任的政府;
⑦它并不利于哪些社会触角广泛的候选人,而只有利于哪些能够吸引大量选民的人。
★两轮投票制
传统上是法国
⑴同“第一名过关制”一样,当选候选人只有一个,选民也只能选一人;
⑵候选人若想在第一轮投票中获胜,须赢得半数以上的选票;
⑶若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过半数,需要在领先的前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投票决出胜者。
①拓宽了选举的选择范围:
选民在第一轮投票中根据偏好选择最喜欢的候选人,在第二轮投票中则尽力支持最不坏的候选人;
②由于候选人获得过半选票方可当选,该制度鼓励候选人提出尽可能广泛的诉求;
③同“第一名过关制”一样,有可能产生强势和稳定的政府。
①由于该制度并不比“第一名过关制”更具有比例代表性,它亦扭曲了选举的偏好,对“第三党”不公平;
②促使参加决胜选举的候选人追求短期的声望,或与已失败的候选人达成交易,放弃自身的原则;
③进行第二轮投票可能会减弱选民的耐心和政治兴趣。
★选择性投票制&
增补性投票制
澳大利亚(选择性投票制)、英国(伦敦市长,增补性投票制)
⑴单一名额选区;
⑵这是一种偏好投票,在选择性投票中,选民根据喜好的顺序排列候选人,“1”为首要偏好,“2”为第二偏好,以此类推;
在增补性投票中,选民职能增补一名候选人;
⑶当选者须赢得总票数的半数以上;
⑷选票根据第一偏好计算。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50%的选票,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根据第二偏好(或依序的偏好)重新分配其得票,一直到某位候选人获得半数选票;
而在增补性投票制中,除了前两名的候选人,其他人均被剔除。
①与“第一名过关制”相比,“浪费”票数要少;
②与“两轮投票制”不同,选举结果不受选举人交易的影响;
③尽管获胜者必须确保获得至少50%的选票支持,但并不能排除单一政党多数执政的可能。
①这种制度并不比“第一名过关制”更具有比例代表性,仍有利于较大政党;
②选举结果可能由较小且可能是极端主义政党的支持者的偏好所决定;
③当选候选人拥有的第一偏好选民支持可能较低,唯一的优点在于他可能是所有候选人中不受欢迎程度最低的一个。
⒉★比例代表制
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的一种当选制度。
其基本思路是,代议机构应该像代表国家的地图那样代表人民。
只适用于大选区制和多党政治。
比较公正。
计算程序复杂,不易操作。
⑴预先设定当选票额,即所谓当选基数。
比例代表制有当选的法定票额标准,凡达到特定票数以上便可产生一名议员。
当选基数的计算方法,较著名的是黑尔计算公式:
当选基数=某选区有效投票总数/该区应选出议员的名额
⑵选民只就政党候选人名单投票,而不是投某选区选民所提出的候选人的票。
因此,有人批评比例代表制可能削弱选民投票的自由与独立;
⑶选票可以转让。
比例代表制下,候选人的选票达到一定的当选票额之后,可以把剩余票转让给本党其他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没有当选希望时,将“不足定额选票”转让给本党其他候选人;
⑷存在残票和剩余议席的分配问题。
★单记可转移投票制
爱尔兰、英国(北爱尔兰议会)
比例代表制
⑴为多名额选区,每个选区可多达五名当选者;
⑵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数量可同应选名额一样多;
⑶选民按照偏好投票,和选择性投票制一样;
⑷候选人获得一定选票基数即可当选。
该基数为选出规定数目候选人所需的最低选票数,根据特罗普公式计算:
基数={总投票数/(应选席次+1)}+1
⑸根据第一偏好核计选票,若应选席次未全部选出,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其得票根据第二偏好重新分配,以此类推,直到选出该席位为止;
①该制度能达到高比例性的结果;
②同党候选人进行竞争,意味着选民可根据候选人的历史记录及对于跨政党议题所持立场来进行判断;
③同一选区拥有多个席位意味着选民可以就向谁申诉进行选择。
①所达到比例性的程度各异,多决定于政党制度;
②不可能建立强势和稳定的政党政府;
③党内竞争会引起分裂,并使得当选者得以逃避选区责任。
★政党名单制
【采用国家及地区】:
以色列以及包括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在内的多个欧洲国家、欧洲议会。
⑴全国为单一选区,或者在采用区域政党名单制的情况下,全国分为若干大的多名额选区;
⑵政党将按照优先次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提供给选民;
⑶选民投票给政党而不是候选人;
⑷政党按得票率直接分配席位,然后根据政党名单上候选人次序,依次分配当选席位;
⑸可设有有关得票率“门槛”的规定(如德国5%),从而将可能带有极端主义色彩的小党排除在当选者之外。
①这是唯一比较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对所有政党都较为公平;
②该制度鼓励选民认同国家或所在地区而不是自己的选区,从而有助于团结统一;
③该制度使女性和少数群体候选人更有当选机会,当然,前提是他们能上政党名单;
④许多小党拥有议席,使人们比较重视协商、谈判、共识。
①许多小党的存在可能导致政府的弱势和不稳;
②代表者和选区的联系被完全割断;
③对于不受欢迎但因在政党名单排序考前获选的候选人,无法褫夺其职;
④领导人决定政党名单,资历较浅的党员为能上政党名单并排序靠前而倍显忠心,政党因而变得越来越集权。
★附带名额制
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杜马)、新西兰、英国(威尔士议会和苏格兰议会)
比例代表制(混合)
⑴按照单一名额选区的“第一名过关制”选出一定比例的席位;
⑵剩余席位按照“政党名单制”选出;
⑶选民投出两票,一票给本选区的候选人,一票给政党。
①该制度的混合特征兼顾了选区代表性和选举公平的需要。
政党名单程序保证了整个议会的比例代表性;
②尽管就结果而言该制度具有广泛的比例代表性,但仍有产生一党执政的可能;
③它使选民可以将某党候选人作为选区代表,而支持另一政党组成政府;
④它考虑到了代表选区选民和担任内阁职务是非常不同的工作,要求非常不同的才干和经验。
①保留单一名额选区妨碍了高比例代表性的实现;
②该制度产生了两类代表者,一类为不安全和选区义务所累,一类则拥有较高的地位并希望担任内阁职务;
③由于选区的规模较大(一般是“第一名过关制”的两倍),选区的代表性受到损害;
④该制度下的政党变得更加集权化且更为强势,因为它们不仅决定谁能上政党名单,谁必须在选区内奋战,而且决定候选人在名单中的位置。
⒊对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评估
从代表功能的角度来评估,人们一般认为多数代表制的代表性最弱。
就政党代表性与其选举实力并不相当的角度而论,每一种多数代表制都或多或少地扭曲了选民的偏好。
多数代表制对于小党和选票均分各地的政党并不“公平”,而对于大党和选票在地理上集中的政党却“过于”公平,它对于民意的扭曲极为明显。
这样看来,比例代表制的代表性似乎更高。
但是,将选举的公平性简单地等同于比例性,是很天真的做法。
例如,许多比例代表制的批评者指出它更有可能导致联合政府,尽管也可以认为联合政府与一党政府不同,它至少拥有50%的选民支持,但其政策通常是在选举后的交易中反复磋商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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