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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之所以成为外贸政策的一个关注焦点,是因为当外国政府对某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进行支持的时候,这个产业将得到发展并占据国际市场,本国的相关产业就很难发展了,此时,不仅本国的出口将受到打击,有益的技术外溢也不可能发生了。
相应地,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通过针对有外部经济的产业的扶持扩大本国福利。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第二个方面是利润转移,主要内容是假设在一些产业中存在超额垄断利润或者租金,所以作为出口或者进口国的政府就可以通过一些贸易干预政策和措施来影响本国企业的出口或者本国对外国的进口,最终达到改变本国和外国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格局,使本国企业获得利润,或者抽取外国企业的利润,提高本国福利。
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选择不同的关税水平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如果不存在本国企业进入市场的威胁,本国可以将关税定在一定水平,以使本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损失最小而收益最大,这就是最佳关税,它在零关税与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个最佳点,在这一点因贸易条件改善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因征收关税而产生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所带来的损失;
如果本国企业有参与竞争的潜在能力,本国可以将关税定在一定水平以最大地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垄断租金,在这一水平的关税上,外国的垄断厂商必须大幅度降低价格以阻止本国厂商的进入,如果政府将关税继续提高,则外国的垄断厂商将没有办法阻止本国厂商的进入,当本国企业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将有利于建立本国的相关产业,当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发展并最终具有竞争优势的时候,本国将成为这些产品的出口国。
战略性贸易政策中非常有攻击性的措施是对本国的出口进行补贴,以改变本国不完全竞争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力量对比,使外国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向本国企业,从而对本国有利。
在实践当中,一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往往很难明确地区分以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两个目的。
当政府对外国产品征收较高关税的时候,本国政府可以将外国生产商的一部分利润变成本国的收入,同时,也会促进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WTO的相关协议限制了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使用
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政府补贴的被禁止,使得各国利用关税贯彻战略性贸易政策越来越难。
自关贸总协定1947年签字以来,在其组织下一共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各缔约方的进口关税水平都有明显的下降。
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1947年的40%左右下降到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也下降到13%左右。
随着进口关税的不断下降,各国通过征收关税来贯彻战略性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了。
在GATT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更加注意了非关税壁垒,针对政府采购和其它公共机构提供的采购合同达成了一致原则,规定了作为贸易壁垒的技术标准、证书及其检验制度的实施纪律,规定进口许可程序不能被用做制止贸易的手段,提出了要建立公平、统一、公正的海关估价制度。
在这次谈判中,参加国还签署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
随着补贴的被禁止,各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减少了。
三、WTO的贸易救济措施正在成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新手段
WTO在限制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同时,却为新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出现创造了土壤。
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指出,当一个缔约方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对此进口缔约方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此缔约方内相关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该予以谴责。
《总协定》第六条还对反补贴作了相关规定,指出反补贴税应该被理解为,为了抵消对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津贴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金额不得超过对此种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津贴或补贴的估计金额。
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在没有遭受不公平贸易情况下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总协定》第十九条对于保障措施的使用进行了基本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WTO专门签订了各项协定,这其中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
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与协定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政府行为改变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结果,达到扩大本国企业利润、把别国企业的超额利润转变成本国的收入、促进本国出口、或者扶持本国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如果运用得当,完全能够达到以上目标。
当一国的国内某些企业由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巨大压力而无法得到利润的时候,这些企业可以进行反倾销申诉,也可以进行保障措施的申诉。
本来,认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幅度以及实质性损害,都是有客观标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都难以达到完全客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
由于中国在WTO成员方看来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以中国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二国作为替代,以替代国国内相同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
在我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被选择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些国家中有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自然很高,这会使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有倾销。
自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160起,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有308起,占总数的14.26%,这个比例在所有国家中是最高的。
一个国家一旦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就能够达到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同时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
如果一个国家将这些贸易救济手段与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将能够达到扶持重点产业的目的。
不仅如此,将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与针对WTO的其它战略性措施联合运用,会达到更大的效果,美国将钢铁保障措施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联系起来就是个例子。
2002年3月,美国政府借口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损害了国内产业,提出为期3年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对外国进口的10类钢铁产品征收8%至30%的额外关税。
各个钢材出口国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并直接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对钢材的保护措施。
针对这一不合理的做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对美国提出了磋商的要求,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进入了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程序。
2003年7月1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裁决美国对进口钢铁施加高关税为非法,报告明确指出,美国为保护其钢铁业而对来自有关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附加税的决定没有确凿和充分的理由。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一经公布,美国立即表示将继续上诉。
美国贸易代表的发言人表示,特殊保障措施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许多国家都已这样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已经见效,美国国内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这并不与美国对国际贸易所承担的责任相背离,他还提醒人们注意,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每年递减20%,第一次减税已经实施。
这就意味着,虽然美国败诉,但是其它国家依旧没有办法获得向美国出口钢材的正当权利,只有当上诉机构最终裁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相关协议和规定,才有可能迫使美国放弃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或者寻求补偿。
但是,这又是几个月之后的事情了。
从其发言人的讲话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国内钢铁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而竞争力提高的一个表现就是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已经开始递减。
当此案结束的时候,很可能也是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不大需要保护的时候了。
四、影响与对策
WTO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其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对于应用这些措施的国家,其国内产业将受到保护。
第一受到保护的产业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得到扶持的产业有可能最终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第二,受到保护的产业在此国可能已经是夕阳产业,此国没有办法提供条件使这个产业重新获得竞争优势,这样,这种保护就是没有效率的;
第三,长时间的保护本身就有可能使受到保护的产业不思进取,结果整个产业的竞争力下降,只能靠政府的保护维持。
其次,对于这些措施针对的国家,它们的出口将受到负面影响。
出口数量的减少、市场份额的失去将使这些国家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减少;
伴随着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些出口国企业利润中的一部分变成了进口国的收入。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是遭受这些措施比较多的一个国家,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这些措施的滥用。
首先,从战略性贸易政策出发,实施对应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当中,如果对方国家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则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国并没有办法得到好处;
我国可以采取同样的方法来限制对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以抵消其效果。
其次,从战略性贸易政策出发,将这些措施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贸易保护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工业化的早日实现。
第三,加强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和其它相关工作。
WTO所允许的这些贸易救济措施虽然有被滥用的空间,但是它们毕竟是被限定在一定规则下的,只要我国加强应诉等相关工作,就能够减少损失。
第四,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改变以低价赢得市场的策略。
第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
令人高兴的是,我国政府已经在这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随着各项措施更加灵活的运用,将更加有力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得一次久违了的胜诉。
2010年12月21日11:
07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
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欧盟的“闭门羹”
欧盟深知其反倾销措施的问题所在,为了把核心问题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他们实施了“闭门羹”策略,称中国的许多诉求都不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理由包括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包含的许多项目,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专家组不应审理;
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对诉求事项表述不清;
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不应再成为审理的对象。
欧盟的这一招确实让专家组犯了难。
如果采纳他们的意见,把核心问题排除在管辖权之外,这个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专家组首先分析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能否在随后申请专家组时提出,且成为审理的对象。
他们反复斟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理论,参阅以往判例,最后认为:
首先,磋商阶段虽然是必经程序,但和申请成立专家组在性质上有质的不同;
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只要与专家组申请书的事项同质,可以纳入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其次,专家组审查了欧盟相关法条更迭的时间,以及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时间,发现欧盟修改法令在前,中国申请专家组在后,并且两个法令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修改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单词。
第三,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时没有提及的项目,专家组发现中国在起诉时用了一个概括性表述,虽然不是很清晰,但是提到要害,让欧盟得知争执的问题所在,没有影响欧盟的合理诉权。
“闭门羹”策略是富有经验的WTO成员在诉讼中偶尔使用的手法。
有的成员利用这一招,直接把起诉方的诉求排除在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外,让起诉目的落空。
这次中国可谓有惊无险,如愿过关。
“算术”玄机
倾销和反倾销都是算出来的。
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
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
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应该确定每一个受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产品类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特别多,以至于无法逐个核实,可以采用抽样法,选择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提取数据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欧盟却不是这样做的。
欧盟现行《反倾销基本法》在计算倾销幅度和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设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就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二是如果一个出口商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但是具备欧盟所规定的市场化水平,就根据“替代第三国”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商自己的出口价格计算该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是如果出口商既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也没有具备所谓的市场化水平,就不再对单个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而是对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之间的合作程度很高,平均出口价格就接近于出口价格;
相反,如果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不高,那么平均出口价格就与单个的实际出口价格相去甚远。
欧盟仅仅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不再考虑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输欧的钢铁扣件一直遭受第三种待遇。
这也正是欧盟对付中国产品的“算术”玄机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中国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不是本土的,是第三国的;
用来计算出口价格的数据也不是实际价格,是经过平均化的价格;
在平均时,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选取数据。
其结果是,尽管中国的钢铁扣件出口价格本来很高,超过了生产成本,不存在倾销,但在欧盟的“算术”下,这些扣件存在倾销,必须征收反倾销税。
因此,中国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欧盟的“算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
欧盟反驳,参诉的第三方也各执一词。
最后,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欧盟在这方面败诉。
有成功也有遗憾。
欧盟的“算术”还有其他很多招数。
比如,在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时,故意挑选对他们有利的国内产业,降低国内产业要求保护的门槛要求,有意夸大产业损害,不合理的数据折算方法,在调查程序上偏袒欧盟产业,等等。
虽然中国在诉讼中对此也作为重点进行举证、论证,但最后专家组认为中国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
专家组裁决后,中欧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明确。
不管上诉与否,笔者对本案的执行不敢抱乐观态度。
与以往起诉不同的是,中国在起诉本案时,已经明确要求专家组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自由裁量权,就如何使欧盟履行裁决提出明确的意见。
换言之,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立即撤销不符合条约的反倾销令。
但专家组引用以往的判例,证明专家组有权就某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WTO条约规则作出裁决,却没有法定义务就如何履行裁决提出非常具体的建议,驳回了中国的诉求。
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无奈的漏洞,为欧盟规避裁决提供了机会。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信息,在此前的11月24日,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就贸易救济问题在欧洲议会接受质询并发表讲话。
其主要观点为:
中国是不公平贸易的主要来源,必要时将坚决采取行动,包括反补贴调查;
目前并无必要反思现有的贸易救济体制等等。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德古赫特上述讲话预示着欧委会将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政策,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本案对欧盟反倾销体制影响不会太大。
{急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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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次悬赏分:
100|解决时间:
2009-3-1121:
09|提问者:
liweixin131688|检举
{急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具体题目:
结合WTO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查阅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典型案例,你认为从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可在"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三个情况中选其中一个,案例要有简单的情况介绍)
注:
急需,请大家不要乱发一些跟要求没有关系的文字上来,谢谢
问题补充:
100分的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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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
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华盛顿的初裁听证会上,美国通用轴承公司代表胡若谦作为中方证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评审员列举了大量证据,有效证明中国输美球轴承根本不存在对美国轴承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举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以3比2的表决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做出损害初裁。
终裁投票一举获胜
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倾销调查。
经多次申诉,今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
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
至此,除宁波慈兴公司胜诉外,我方应诉厂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争取最后胜利,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天胜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有效地驳斥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
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以大局为重,不要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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