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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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二、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概念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指交易参与人各交易所申请市立的、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监督、管理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三节交易品种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一、交易日和休市日
交易日:
每周一至周五
休市日: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
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
上海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
9:
15-9:
20-9:
259:
30-11:
3013:
00-15:
00
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
深圳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
00-14:
57-15:
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开竞价
注:
沪深9:
20可撤单,9:
20-9:
25不可撤单;
深9:
25-9:
30接收申报,但不做任何处理;
深14:
00不可撤单;
15:
00集合撮合。
第三部分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交易申报及交收责任
1.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委托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会其委托卖出的证券或委托买入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堀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申报:
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二、交易结果及交易记录的发送
1.会员通过交易单元和相关的报关渠道向交易所交易主机改善买卖申报指令,并按交易规则达成交易。
2.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到会员。
三、委托和申报记录的保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四、交收的交易和回转交易
1.投资乾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被告回转交易的除外。
(一般证券为T+1交收,因此为T+1交易)
2.回转交易:
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T+0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B股为T+3交收)
第二节指定交易、托管与转托管
一、上海交易所指定交易
(一)全面指定交易的含义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
(二)办理指定交易的手续
1.投资者与指定的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会员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交易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交易所在开市期间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三)指定交易的变更
1.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
2.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指定交易撤销的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与转托管
(一)托管
1.托管:
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证券公司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2.深圳市场投资者可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买入的证券就自动托管在代理买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上。
(二)转托管
1.转托管:
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营业部的席位卖出,也可向原买入营业部申请转托管,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营业部席位委托卖出。
(三)投资者申请证券托管的程序
1.投资者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办理申请手续。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申请并核对有关资料、内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申报转托管指令。
4.每交易日下午收市后接收、确认转托管数据,确认的转托管证券自下一个交易日起托管在转入证券营业部。
第三节委托
一、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前提
1.在会员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2.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记(以下简称客户)
二、委托买卖方式
1.书面委托
2.自助委托:
电话、自动终端、互联网等。
客户采取自助委托方式,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一般前述《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包含此内容。
三、客户的委托指令包括的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
1.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
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2.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五、委托的撤销
1.客户可撤销委托的末成交部分
2.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节申报
一、每个交易日竞价交易申报时段
(一)上交所打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
1.每个交易日9:
2.每个交易日不接受撤销申报的时间9:
25
3.其他打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末成交申报可撤销。
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为有效。
(二)深交所打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
15-11:
2.每个交易日不接受撤销申报的时间
2514:
470-15:
00(与沪市不同)
3.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末成交申报可撤销。
撤销申报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为为有效。
4.每个交易日9:
25-9:
30,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与沪市不同)
二、客户委托申报的时间优先原则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入时向交易所申报。
三、申报的类型
(一)限价申报:
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限价委托)的交易指令申报方式。
(二)市价申报:
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当时市场价格买卖(市价委托)的交易指令申报方式。
四、市价申报的类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人权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末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限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即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
(1)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末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
(2)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3)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最优五档限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的三种情况图示:
情况1.是否成交---->
按最新价格转限价
/否
情况2.是否本方申报-----》按本方最优报价
/否(买一或卖一)
情况3.撤销
1.最优价
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买一)卖方的最低价(卖一)。
2.集中申报簿:
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末成交申报队列。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买方申报即以卖一价格为申报价格,反之为买一价格为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买方为买一,卖方为卖一)
3.最优五档限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暂不接受)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末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暂不接受)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末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暂不接受)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沪深交所市价订单类型的对比
沪:
五档剩撤五档剩转
深:
本方最优对手最优五档剩撤即成剩撤全成或撤
五、市价申报的适用范围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
(2)连续竞从期间的交易
六、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包括的内容
1.限价申报:
证券帐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
2.市价申报:
申报类型、证券帐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
市价申报的特点:
1.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因行情信息差异带来的客户委托与实际成交情况差异,保证委托及时成交,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2.客户可能无法预知委托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成交效率越高,行情波动越剧烈,成交价格的不确定性风险越大。
限价申报/市价申报的比较:
1.适用交易对象:
所有上市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适用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连续竞价
3.申报成交效率:
视限定价格而定/一般较高,但不同价申报效率也不同
4.成交价格不确定性风险:
无/成交效率越高、行情波动越剧烈越大
不同类型市价申报之间的比较
对方最优价本方最优价(深市现行)/五档成交剩余转限价(沪市现行)/五档成交,剩余撤销(沪市现行、深市末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深市末行)/全额成交或撤销(深市末行)
1.成交效率:
较低/较高/较高/不确定
2.成交价格不确定性:
较低/较高/较高/较高
3.申报剩余的处理:
保留在买卖申报队列/按本方最新价转限价保留/剩余撤销/不全成则全撤
七、竞价交易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一)股票、基金、权证交易的申报数量
1.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二)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
1.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2.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标准券:
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二)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深圳证券交易所)
1.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2.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100元标准券为1张手。
沪深市场债券交易最小申报量对比:
债券/质押购/买断购/债券单位/回购单位
1手/100手/1000手/1手=1000元面值/1手=1000元标准券
10张/10张/无规定/1张=100元面值/1张=100元标准券
(三)单笔申报数量限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沪深市场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对比
上海市场深圳市场
股票基金100万股(份)100万股(份)
权证100万股(份)无
债券1万手10万张
质押式回购1万手10万张
买断式回购5万手无
八、不同证券的计价单位
1.股票:
每股价格
2.基金:
每份基金价格
3.权证:
每份权证价格
4.债券: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5.债券质押式回购: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6.债券买断式回购: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上交所)
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2.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3.B股交易为0.001美元
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与深交所不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2.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3.B股交易为0.01港元
沪深市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对比
上海市场深圳市场
A股0.01元0.01元
债券交易0.01元0.01元
买断式回购0.01元无规定
权证0.001元0.001元
B股0.001美元0.01港元
质押式回购0.005元0.01元
十、股票、基金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5%
(二)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单位。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至价格最小变动
(三)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特别规定
1.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有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
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买卖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沪市“价格涨跌幅范围”、“有效申报”、“有效竞价范围”三者是一致的;
深市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的其他证券这三者也是一致的。
但深市对中小企业板股票在“有效申报范围”内又进一步划定了“有效竞价范围”,这二者是不一致的。
十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规则》中为200-50%;
2007年4月24晶《通知》调整为900%-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三)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上交所股票基金债券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首日无限制);
(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出卖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限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
注意:
这里“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仍是“有效申报”,只是不能限时参加竞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同)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两所对申报价格限定的不同之处:
1.沪市是限定“有效申报价格”,超出限定的属无效申报,主机不接受。
“有效申报价格”和“有效申报范围”是一致的。
2.深市是限定“有效申报范围”,超出限定申报主机接受但不能限时参加竞价,而是暂存主机,待交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有效申报价格”和“有效申报范围”是不一致的。
第五节竞价
一、证券交易竞价方式
证券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1.集合竞价:
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连续竞价:
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二、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转换
1.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末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连续竞价期间末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第六节成交
一、证券交易撮合成交的原则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价格优先原则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末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仍有两个以上使末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仍有两个以上使末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取距前收盘价了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三、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限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四、不同情形下成交结果的确认
(一)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达成的交易即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三)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并(上交所)经理事会同意,可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四)违反交易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七节大宗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条件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5.其他债券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二)大宗交易申报时间:
每个交易日9:
30-11:
3013:
00-15:
(暂末实施,目前仍为15:
30)
(三)大宗交易申报类型
包括:
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1.意向申报指令包括: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2.成交申报指令包括: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四)对意向申报真实有效的规定
1.意向申报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
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2.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五)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确定
1.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的、最低价之间协商确定。
(六)成交申报
1.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交易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2.成交申报一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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