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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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
大理寺
隋唐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贞观律等)
唐律的特点内容地位(不用写出十二篇)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确立十恶
封建五刑
十恶
六赃
保辜制度
和离义绝
宋
《宋刑统》
编敕
编例
?
折杖之法
典当
鞫谳分司制度
元
略
明朝
大明律
大诰
严禁奸党交结
三司会审
清
秋审(立决,监候)
预备立宪
领事裁判权
修律活动★
沈家本
伍廷芳
监狱
南京临时政府
五权
立法成就(大纲,临时约法)
北洋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审判机关
大理院
平政院
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
立法成就(以刑法为重)
注意重点刑事法律,行政法基本不考,具体年代不考,大题容易出文景帝改革,婚姻制度,预备立宪,刑法的近代化(清末修律,北洋,南京)。
老师说得太快了,亲们帮忙检查补充啊,danke!
O(∩_∩)O~
张守东老师的重点请见另一位同学的整理,多方汇集,王道也,嘻嘻
张守东老师的中国法制史重点~~~
第三章西周法律(重点,尤其是刑事法律)
P32
(二)赎刑【包括吕刑、(亻朕)匜铭等内容】
P37傅别、质剂
P38、39三、婚姻制度【作为大题与秦、唐、清一起整理,并且掌握其中重点名词如“七出”、“三不去”】
P41五听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公布为核心)
P52成文法的公布概况(第四段)
P54一、为国变法与李悝《法经》【作为名词解释或简答题、需掌握背景、人物、内容、特点、评价/地位】
第五章秦朝法律(填空、解词)
P64城旦舂(第二段)
P77二、诉讼与审判制度【包括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廷行事”等】
第六章汉朝法律(重点)
P84
汉律六十篇、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P108
(一)春秋决狱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难点,尤其是各种制度的首创时间)
P117《北齐律》(第二段)
P122
(二)准五服以制罪
第八章隋朝法律
P136隋《开皇律》首次设置“十恶”重罪
P137《开皇律》确立了新的五刑
第九章唐朝法律(全章节都是重点!
需要系统整理!
)
P140立法指导思想:
德理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P145唐律疏义(前两段)
P155”六赃”
P156“六杀”
P164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与西周相结合】
P169大理寺
P170三司会审
第十章宋朝法律(以民商法为特色)
P174宋刑统【填空或名词解释】
P1751、编敕
P185(三)契约制度
P198鞫谳分司
第十二章明朝法律(非重点)
P229“奸党”罪
第十三章清朝法律(上)(非重点)
P271秋审制度
第十四章清朝法律(下)(预备立宪是考点)
整理预备立宪相关内容【主要是P276】
第十五章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重点关注刑法、宪法)
P306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P308三、推进社会改革的各项法令
第十六章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
P318《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P324大理院为北洋政府的最高法院(第二段)
第十七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P329二、六法全书的构建和衰败
==============================分界线================================
题型、分值
填空1'
×
10
名词解释5'
6
简答10'
4
论述(二选一)20'
表示晚了一天……弄出这一篇来,比较详细,看不懂的可以问我借书~
【】内是姜晓敏给的、守东没给的重点,未标明的是守东给的和两人重合的部分。
特别鸣谢振东童鞋!
!
==============分嘞个隔============
(一)考试题型:
填
空
题:
1'
10=10'
名词解释:
5'
6=30'
简
答
10'
4=40'
论述题(二选一):
20′
(二)重点章节(仅供参考):
第一梯队:
第九章唐朝法律、第十章宋朝法律(民商事法律)、第十三、十四章清朝法律(两个问题:
宪法问题和刑法问题)——全身都是重点
第二梯队: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特别注意与唐律的联系)、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成文法)、第十二章明朝法律(注意特色制度)、第十五至十七章近代宪政
第三梯队:
第三章西周法律(刑事、民事法律)、第六章汉朝法律、第五章秦朝法律
第四梯队:
第一章(至多一个填空题)
(三)重点内容:
P32:
赎刑和《吕刑》
P36:
契约制度
1、傅别
2、质剂(各自定义)
P38:
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婚姻关系的建立(即聘娶)和婚姻关系的解除,代表朝代是西周、唐代和清代,复习时要注意三个朝代之间的联系和比较。
1、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两项基本规定:
①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必须履行“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娶)的聘娶程序。
2、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①“七
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②“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P41:
审讯“五听”:
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
局限性(依赖主观自由心性,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P52:
刑鼎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郑析又“私造”过一部“刑书”并将其书写于竹简之上,故被称为“竹刑”。
P54:
魏国变法与李悝《法经》(以此为例讲大题答题思路)
要点:
1、是谁、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立法者有明确姓名的要点出,历史背景可适当扩充)
E.g.《法经》是战国初年魏国法制改革中,由李悝制定的法律。
2、内容(解词要写出篇名)
E.g.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它的基本原则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逾制”(违法享用不应该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等僭越行为)。
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
3、特点(可以根据内容和影响变通)
E.g《法经》有如下特点:
①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②以严惩盗贼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确定总则和分则,首次创立成文法的篇章体例结构;
③立法宗旨是确立中央集权制度;
④贯彻重刑主义法治原则;
4、评价和地位(可根据内容、特点变通)
E.g.《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治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秦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
它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P61】: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了大量记录秦律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
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
P63:
秦律的“廷行事”即“判例”
P64:
城旦舂是两种相对最重的劳役刑。
城旦为男犯,主要服修筑城墙、城堡和城池之类的苦役;
舂为女犯,主要服舂米之类的官府杂役。
P78: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
控告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被告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诉讼案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非公室告:
控告家庭成员内部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诉讼案件。
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由家庭内部自行调处,当事人坚持控告者有罪。
P84:
汉律六十篇和【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所合。
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
【促成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
P108:
1、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
2、《通典》中记有董仲舒所判的案件也反映出【“论心定罪”】这一理论。
3、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积极方面:
①推动法律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②修正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③基本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以来苦役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消极方面:
①在律学和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造成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混同,失去了先秦以来法家注重客观的科学性;
②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导致司法主观臆断的流弊;
③缺乏统一标准,为一些司法官行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法官自由裁量权大,量刑也相差较大。
P117:
北齐律
北齐律包括十二篇:
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其中《名例律》是它的首创,它还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制。
【P121】:
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一)“八议”入律,自【曹魏】时
(二)“准五服以治罪”←中国法律儒家化表现的核心
【五服:
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
西晋《泰始律》
P136:
“十恶”与“五刑”
“十恶”重罪是隋《开皇律》首次设置,源自北齐“重罪十条”。
这“十恶”是: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开皇律》在北朝五刑制基础上确定了新的五刑: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P140:
1、唐朝统治者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德主刑辅”】
2、《唐律疏议》确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即唐律的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P144:
《唐律疏议》
1、【唐永徽二年颁布施行的《永徽律》文字简练,内涵丰富。
为防止各地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律文理解的偏差,】由专人对《永徽律》全部502条律文进行逐条解释。
2、《唐律疏议》是在《永徽律》基础上增加立法解释而形成的。
P155:
“六赃”
即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联系“六杀”,宋增添为“七杀”)
【P156】:
“保辜”制度
P164:
1、履行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程序,婚姻关系即正式成立;
2、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P169:
司法机构
1、在中央朝廷,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共同行使。
大理寺作为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和京城犯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对于徒、流案件的判决,必须经刑部复核;
2、一般情况下,各机构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但对于特别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制度,即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以示慎重。
P174:
宋代法典《宋刑统》
P175:
编敕和“阿云之狱”
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
P185:
1、一般买卖契约
2、典卖契约
P198:
鞫分司制度
P229:
《大明律·
吏律》设“奸党”罪
【P243】:
“三法司”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
【P256】:
清朝死刑【明确区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P271:
“秋审”制度
P276:
1、1902年4月,派【沈家本、伍廷芳】将所有现行法律按照外交需要,参考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善编纂。
2、“预备立宪”的原因、内容(制定文件)和评价,《钦定宪法大纲》
【P287】:
民商事法律
1、《大清民律草案》
2、商事法律、《破产律》
P306:
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P308:
推进社会改革的各项法令(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成就)
宗旨:
保障民权,改革司法制度。
P318: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P324:
司法机关
【二元司法体制:
由普通法院系统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执掌行政案件的裁判。
】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中央设立大理寺为最高法院,在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P329:
“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成就)
【P342:
】在法典编别体力上,编纂【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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