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3+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专科省10试点作业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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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AAABA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多选、少选、不选,皆不得分)
01.A
02.C
03.D
04.C
05.D
06.D
07.C
08.D
09.D
10.C
三、简答题(共3道试题,共45分。
1.简述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
答: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可以归纳为四点: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第1-3点每点4分,第4点3分)
2.简述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这一原则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方面和公务员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是确立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的指导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它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公务员管理的本质特征之一。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4)分类管理的原则。
即将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以及在事务类公务员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5)法治的原则。
(每点3分)
3.简述我国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权利有: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7点每点2分,第8点1分)
四、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15分。
1.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
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
问:
根据公务员法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哪条规定?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本案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结合案例分析5分。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第二次任务
ABBBA
01.C
02.A
03.A
04.B
05.C
06.B
07.B
09.A
10.D
1.简述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
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就是公务员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每点2分,共14分)
以上七个资格条件只是作为公务员的最低要求,而不是说满足了以上条件就可以成为公务员。
要成为一名公务员,除了满足以上七个基本的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2.简述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2)平等原则。
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
(3)竞争原则。
即公务员考试录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开竞争。
(4)择优原则。
即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
3.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有何意义?
并简述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原则。
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素质,努力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3)有利于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
基本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3)分类考核的原则。
即对不同的考核对象使用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方法。
(4)考用结合的原则。
即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同正确使用考核结果有机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
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
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
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
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
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第三次任务
BBAAA
02.BD
03.BC
04.ABCD
05.AD
06.ACD
07.ABCD
08.ABD
10.ABCD
1.简述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作用。
(1)赋予职责;
(2)完善管理,体现在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
(3)保障权利,即保障机关和公务员双方的合法权利。
2.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1)要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这是对晋升职务特别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一条最根本的要求。
(2)要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这是做好领导工作需要具备的能力条件。
(5)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简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有错必纠的原则。
1.上海:
公务员除工资外可享受年金福利
根据《上海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上海将创新分配激励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党政机关人员奖励制度、构建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适应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体系及建立统一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等方面。
在建立党政机关人员奖励制度方面,《纲要》称将在进一步完善“阳光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以部门首长为实施主体的奖励办法,成立党政机关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业绩确定奖励方案。
奖励经费统一由财政列支,同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的公务员年金制度和福利制度。
在构建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适应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体系方面,要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放开政策,允许其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列入成本。
对政府事务服务类和社会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动态管理,在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可分配工资总量。
对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研究制定依照公务员工资制度管理的办法。
此外还将探索事业单位财政投入模式改革。
根据市场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共性界定,确定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和公共支出的标准,实行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市场运作的预算分类管理。
至于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创新分配制度的问题,《纲要》鼓励各单位积极落实技术、专利、品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各种实现方式,积极探索股权、虚拟股、特殊贡献分红、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利润分享、年度奖励、风险收入、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多元化的分配形式,选择和跟踪一批不同类型企事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样本单位,及时总结和提炼样本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宣传引导,把单位领导推动按要素参与分配和形成有激励作用的分配方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之中。
《纲要》还计划建立统一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梳理整合各类人才奖励项目,建立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涵盖全市优秀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留学回国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的市级人才综合奖项。
试分析上海市公务员除工资外可享受年金福利的做法。
(1)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2)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3)公务员福利制度:
公务员休假制度,优抚制度,其他福利制度:
主要包括由单位提供的上下班交通服务及娱乐设施、食堂、卫生设施等集体性福利制度。
(4)改革公务员的福利制度,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根据我国福利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后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总的目标是要改善公务员病事假待遇,完善和规范其他福利措施,力争尽快建立起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套独立、完善、规范的公务员福利体系。
(5)上海市采取“阳光工资”与年金福利相结合,是对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这将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一直不甚合理的局面。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第四次任务
AABAA
01.ABCD
02.AC
03.ABCD
04.ABD
05.AB
06.BCD
07.ACD
08.ABCD
09.AB
10.BC
1.简述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原则。
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分,每点1分)
原则: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
(5)程序合法;
(6)手续完备。
2.简述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1)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是后学历的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
(2)从目的来看,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从内容上看,它是针对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教育,突出实用性。
(4)从形式看,灵活多样,可以脱产培训,也可以在职培训。
(5)在方法上,既有课堂讲授和自学,又有实际操作、实地考察等。
3.简述在具体实施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以低避高原则。
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级别较低的一方回避;
职务级别相同的,一般由拟任者回避。
(2)工作需要原则。
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
职务级别不同的,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者,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
职务级别相同的,可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回避。
1.小王是某县公安干警。
2005年3月,小王在执勤中拦截一辆无证摩托车受伤(鉴定为轻伤)。
2006年5月,小王在办理某入室偷窃案时收取罚款200元并据为己有,事后单位进行了批评,小王退出了罚款。
2007年7月,在办理身份证期间,小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将超标准收取的2620元现金截留手中。
2008年,机关决定辞退小王。
请问,小王可以被辞退吗?
为什么?
小王可以被辞退,原因是:
(1)《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小王以公谋私,有种种违纪行为,显然不能够继续担任此职。
(2)《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下不得辞退公务员。
小王虽因为工作受伤,但经鉴定为轻伤,不属于不能被辞退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第五次任务
01.ACD
02.ABCD
03.CD
05.BD
06.ABD
07.BD
08.AD
09.ABCD
1.简述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性质。
(1)保障性;
(2)监督性;
(3)预防性;
(4)程序性。
2.简述人事争议仲裁的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合法原则。
即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承担仲裁职责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2)公正原则。
即公道公平地处理争议案件。
(3)及时处理原则。
一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受理、抓紧审查和作出裁决,按时结案;
二是人事争议仲裁的结果,当事人不履行的,要及时进行解决,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3.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漏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现象;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
(8)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56岁的周某是某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1992年参加工作。
2012年起他私下受一家外贸公司聘请到该公司任贸易顾问,并每年领取各种补贴10万元。
2013年,机关得知后对其给予降级纪律处分。
周某遂申请退休,准备退休后再去公司任职,机关认为其动机不纯而不予批准其退休。
周某为了表达对机关的不满干脆一周没有到单位上班,为此机关决定对周某予以辞退。
周某不服,40天后申诉到市人事局要求商务局机关撤销对其辞退的决定,并批准自己退休。
人事局受理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准予周某退休,但不允许他在本地任何外贸公司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1)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公务员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周某56岁,虽然不足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1992年参加工作,符合退休条件,单位理应批准。
(2)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周某一周没有到单位上班不构成被辞退的条件。
(3)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所以不允许周某在本地任何外贸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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