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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掌握: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基本原则、跨国公司(案例)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总和。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P9)。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选择题或简答题):
法律渊源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一是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
二是这些规则的来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
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
3、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简述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P19根据这一原则衍生的三个小点要掌握,可能出简答题)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
(这三点是公约里的内容,感觉比书上简便点,意思是一样的)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4、跨国公司相关内容(案例——关于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结合国际投资内容---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保护、限制综合出题)
跨国公司的相关知识点
参考案例
1、了解概念、特征
2、基本结构:
母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子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管辖)、分支机构(无独立法律人格,行为由母公司负责)
3、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一般是独立法律整体承担独立责任
例外:
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能力时,否定子公司的法人人格,由母公司对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4、结合国际投资法内容——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保护、限制
(这个知识点老师明确指出会在某一套题中出现,出题的方向是国际投资的作用(对资本输入国而言、对资本输出国而言),有利有弊,以及双方是如何协调的,这一块书上没有,需要自己找资料,参考跨国公司.doc)
•投资保护、鼓励和管理
•投资国
–鼓励:
税收,帮助
–保护: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东道国
优惠
投资及收益不国有化、征收,自由汇出
–管理:
审批、市场准入要求、履行要求
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
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
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
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
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
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原则;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
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跨国公司的案例考点:
1、母子公司债务责任;
2、国际投资对资本输出国、输入国的影响,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参考跨国公司那份材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要约与承诺(选择题)、卖方的担保义务(尤其是权利担保)、违约救济措施(什么是根本违反合同)、风险分担的原则和风险转移的时间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CIF/FOB/CFR
基本选择题为主,大家可以看自己参考资料的真题内容,所涉及的简答题主要有:
1、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尤其是权利担保义务)——真题、选择题
2、什么是根本违反合同?
简答题(必考的)
3、风险分担的原则——简答题
4、风险转移的时间——简答题
1、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的占有买来的货物。
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会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第70条规定:
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3.风险分担的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卖双方风险的分担采用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公约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公约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公约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4.风险转移的时间
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的作用和种类、租船运输的基本含义、主要险别的承保、保险人承保的损失、比较几大公约(限额、责任、免责)
简答题汇总:
1、提单的作用和种类
2、三大公约的知识点——案例
3、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名词解释)
4、共同海损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
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v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v对提单受让人而言,则是最终证据。
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
v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v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v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v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v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v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v租船提单
2、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P89)
3、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给付。
保险人如果接受委付,支付了全损的赔偿,就取得了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的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据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
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因此必须要有效果,如果采取措施后未能避免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全损,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四、国际贸易支付
托收(付款、承兑交单的银行责任)、信用证(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类型、欺诈与欺诈例外)、UCP600的改变
关于信用证的考点,会出案例、简答题
1、UCP600的改变,这个考点必考,会出司法考试真题——选择题
2、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基本类型(简答)
3、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欺诈及例外(案例)
1、信用证有哪些特征?
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
特征:
A.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
B.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C.信用证方式是一种“单据卖卖”
分类:
A.按是否凭单付款,可以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B.按是否被另一家银行保兑,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C.按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D.按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E.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可分割信用证和不可分割信用证。
F.对开信用证
G.对背信用证
H.备用信用证
2、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A.开征申请与受益人之间是贸易合同关系。
B.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D.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E.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F.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在该信用证被送到前,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五、国际投资法与国际税法
(1)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概念、特征;
什么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235);
卡尔沃主义(239);
国有化问题(236);
BOT概念、法律特征;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基本构造;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概念(根据什么设立、业务、主体地位)、政治投资风险担保条件与范围、“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和仲裁裁决的效果(P441)
这里会涉及大量的简答题
1、国际投资法概念、特征
2、什么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3、卡尔沃原则
4、国有化的补偿标准
5、BOT概念、法律特征
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概念(根据什么设立、业务、主体地位)、
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政治风险担保条件与范围(对应的是投保范围,选择题)
8、“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行驶管辖权的条件和仲裁裁决的效果(选择题,案例)
1、国际投资法:
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以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为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规范,又包括国际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2、特许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为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
1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
2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府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
3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
4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P235
3、卡尔沃主义:
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以来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其实质是维护国家的主权,提倡外国人和本国人待遇平等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
其在实践中应用的主要体现是“卡尔沃条款”。
4、国有化的补偿标准:
国有化是国家对原来属于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制性措施,其补偿标准有三种:
1赫尔标准
2不予补偿
3适当补偿
5、BOT:
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法律特征:
书上P251
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项目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主办人需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外投资保险制度:
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选择题)
(一)保险人
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二)保险范围
1外汇险2征收险3战争与内乱险
1.保险对象
1合格投资的标准:
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美国规定:
(1)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
(2)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民收入较低。
2.投保人
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依美国法律规定,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才可作为合格投保者。
3.投保程序、保险费和保险期间限
1投保程序2保险费3保险期间限:
最长期限为15年,有的可延长至20年
(六)索赔:
1保险金的支付2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6、MAIG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设立的,主要任务是为到发展中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的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担保;
除此之外,机构还开展辅助活动,以促进投资流动。
其业务主要包括投资担保和投资促进。
(261)
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政治风险担保条件与范围(P261)
参考书上即可
MIGA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
(不考,但个人觉得有助于理解MIGA的性质)
(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
(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
(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
(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对MIGA机制的几点评论
(1)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2)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3)妥协的结果之一,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A.承认MIGA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东道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B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
C.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而非东道国法院的判决;
D.承认采用仲裁程序时,一并适用MIGA公约、国际法规则及东道国的国内法;
E.承认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4)妥协的另一结果:
《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A.除非获得东道国政府同意,MIGA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
B.MIGA不对不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投资提供保险;
C.MIGA仅承保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
D.MIGA不担保任何因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
E.禁止MIGA伙同任何成员国从事反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活动。
(5)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
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8、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一)主体条件:
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二)主观条件:
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
(三)争端性质:
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ICSID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庭应当首先适用双方协议一致选择的法律;
如果未选择,可适用争议国家一方的国内法(包括冲突法)和可适用的国际法。
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适用公平与善意原则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进行上诉;
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裁决,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
如果当时国政府不执行判决,投资过本国政府可恢复行使外交保护或提起国际要求
(2)国际税法
了解:
国际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成因与危害及其解决、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类型)——选择题(居民VS来源地)
2、国际重复征税成因与危害——简答
3、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
前两种,名词解释
4、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式——选择题
1、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危害以及避免方法。
产生原因:
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实质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居民居住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2.各国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冲突。
3.各国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4.两个国家对同一项费用、价格和利润的计算方式不同,也有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
危害:
P318
1)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承受了沉重的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和税收中立原则;
2)使跨国纳税人陷于劣势竞争地位,挫伤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文化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
3)为国际逃避税敞开了方便之门。
2、避免方法:
(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首先是依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即以冲突规范的形式将税收管辖权划归某一国或确定某一国优先行使。
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有两种情况:
1.冲突规范将对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2.冲突规范确定双方的税收管辖权谁优先行使。
(二)免税法
免税制就是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于征税的制度。
免税制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是全额免税法,二是累进免税法。
(三)抵免法
税收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的制度。
(四)扣除制
3、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的基本区别。
2)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发生在一国内。
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国际、国内两者并存。
3)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至少有一个征税人是公司,而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
4、简述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法。
(了解)
(一)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1)实行税务登记制度
2)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4)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二)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2)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三)防止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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