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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只有合理分配好中小企业利润,才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中小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正文
一、中小企业利润的构成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是利润分配的对象。
要研究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我们首先得研究和把握企业利润,了解它的来源和构成。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具体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代表了企业在一定时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其他非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净收益,是资本的增殖。
当然,如果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大于收,则出现亏损。
用公式可把企业利润总额表示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
营业外收支净额
企业营业利润是企业利润总额的主体,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集中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本质上讲,它是企业向社会所提供的剩余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通常,由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称为主营业务利润,除此以外的其他性质的经营活动所创利润称为非主营业务利润,它们二者,是企业营业利润的基本、主要来源。
当我们从这两者的加总中扣除了取得营业利润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我们就得到了通常意义上的营业利润,即: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利润总额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在对外投资操作中所得收益与所受损失比较后的余额。
反映了企业在一段时期内各种对外投资活动的最终成果。
通常以加项形式出现在利润总额的构成公式中。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诸如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罚款收入、支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支出相抵之后的余额。
企业在处理该项时,一定要明确营业外收支的范围和界限。
否则,会给企业核算带来很大混乱。
一般的,我们可把营业利润理解为生产经营利润,而界定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为非生产经营利润。
二、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活动的特点
2.1股利分配形式呈多样化,以现金股利较为常见
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股利支付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不分配等七种,其中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最常见的两种股利支付形式。
从股利分配的形式来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和混合分配等多种形式并存。
现金股利是多数中小企业采用的股利支付形式。
2.2股利支付率较低
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处于一个较低的利润分配水平,很多中小上市公司连续数期不分配也不转增。
中小企业股利支付率较低的原因:
一是一部分中小企业的收益水平较低,从而影响利润分配水平;
二是处于发展时期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因此,利润较大程度上都转化为保留盈余,并用于企业投资。
由于股利支付率偏低,严重影响了一些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了公众的投资热情,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2.3股利分配政策变动较大,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受公司经营收益水平、未来投资机会、资本结构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每年的股利分配政策客观上会存在差异,这与股利分配政策相对稳定和适度连续性的要求并不矛盾。
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度连续性的股利政策,既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又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期行为和随意性。
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不稳定的股利政策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损于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从自身经营、权益保护和市场发展的角度理性制定股利分配政策。
三、企业利润分配的项目
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其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支付股利
盈余公积金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防范和抵御风险。
盈余公积金在实质上是企业经营中形成的盈余。
在产权归属上,它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通常,我们又可把盈余公积金划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前者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不论企业经济性质如何,这一比例均为10%,一直提取到注册资本的50%时结束;
后者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取顺序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
对于股份制公司来讲,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在分配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普通股股利之前。
公益金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本企业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其提取比例按企业章程或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其实就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在这个分配过程中,一般应遵守纳税优先,企业积累优先,无盈余不分利的原则。
股利是这部分利润的主要形式。
四、利润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4.1.关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与利润延续弥补。
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这条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此条所规定的年度亏损是指缴纳所得税后出现的亏损。
会计上出现年度亏损不一定就会出现纳税亏损,会计上有年度利润也不一定就不会出现纳税亏损,因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利润为基数按照税法调整得出的。
会计上的年度亏损显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
会计上亏损弥补的对象应当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即现行会计制度中。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年初借方余额。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65条指出:
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
但同样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可见,该规定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也不明确。
4.2.关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其实质是要限制企业税后利润的过度分派,其目的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这看起来没有什么不妥。
但国家强制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则不尽合理,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税后利润归企业投资人所共有,国家强制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对投资者行使其税后净利润法定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这一规定明显对债权人有利,而对企业投资者来说则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不是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办法。
因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只占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从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角度看,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比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更有效:
此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沿袭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
过去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要求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作为企业的积累是合理的,因为那时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其税后利润归国家所有.国家凭借所有权完全可以限制税后利润的处分权。
而当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
4.3.关于提取公益金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并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由于限制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所以这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强制企业提取公益金是对投资人行使税后利润所有权的限制,它不仅限制了投资人对税后利润的处分权,而且限制了投资人对部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因为现行制度规定,公益金必须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尽管建好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仍归投资人所有,不影响投资人的占有权。
但国家为这部分税后利润指定了专门用途,所以就限制了这部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
此外,既然是职工的福利,所以肯定能降低投资人对这部分税后利润的受益权。
这种既干预处分权、又干预使用权和受益权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政府对投资人行使税后利润所有权的过度干预,是不合理的。
4.4.关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现行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必要的,因为制度规定,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童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制定的。
也就是说,任意盈余公积金提与不提,提多与提少都是由股东(即投资人)决定。
既然规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是由投资人决定,国家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作为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
五、利润分配策略
利润分配关系到各方利益,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某一方的利益,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因此,公司必须制定健全合理完善的利润分配机制。
具体实施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5.1.依法分配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是企业投资者拥有的权益,对这部分权益的处置与分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国家制定的利润分配顺序。
企业的税前利润首先应按国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增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5.2.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
股份制企业作为纳税主体,首先要交纳所得税,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保证企业利益;
提取公益金,用于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保证职工利益。
5.3.股利分配要体现同股同利.共担风险的原则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占主导地位的按劳分配之外,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按资分配”。
股份制企业的股利分配就属于按资金分配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等著名论断,为现阶段解决利润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5.4.利润分配要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保障投资者应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何确保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则应通过利润分配激励政策,以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在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开支;
在现行企业中.使用税后可供分配利润对具有一定工作年限或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发送红股.使员工也成为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这种红股虽然在其转让,继承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对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参与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也有部分企业试行的“内部职工股”与“期权”,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探索。
5.5.权益对等的原则
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中只有以其股权比例享有合法权益,不得在企业中谋取私利,企业的获利情况应及时向所有的投资人公开,利润的分配方案应交股东会讨论,并充分考虑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的方式应当在所
有股东中一视同仁。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对于正确认识过去,把握现在,对于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不断改进.以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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