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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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主动退会。
第三章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第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会员除名;
(五)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对第十四条
(一)、
(二)、(三)、(四)、(五)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即每三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选举,会员资格不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章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章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第二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副秘书长必须为专家型人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公安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公安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七名协会会员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任何职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提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协会财务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的审议;
(六)负责监督行业评定工作。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日常事务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杭州市民政局和杭州市公安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杭州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
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公安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行业协会是由在杭州从事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构成,本协会是各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本行业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属地管理。
本行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
(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章,开展行业评定,加强行业自律;
(三)组织、承办行业交流、调研以及展览会;
(四)发行行业宣传刊物、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
(五)开展与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培训;
(六)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二)由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一)本行业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并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二)决定本行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行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即每五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选举,会员资格不进行换届选举。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0名以内。
【可以是区间,也可以是固定数字,在11-51之间】。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0名内【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行业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行业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章第四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实行轮值制,轮值任期1年。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3名。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行业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行业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行业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行业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行业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第七十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章第七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行业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第七十五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第七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第七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第七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第八十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增内容(共35条):
第一章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一章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
杭州市
第三章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行业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第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经理事会或者本行业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行业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行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30%;
【适用于差额选举】
(或: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适用于等额选举】)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及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行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人。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行业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业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行业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业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人【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
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行业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行业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行业协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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