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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担保对象的不同为标准作的划分。
(1)原担保——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2)反担保——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一)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图解:
(二)保证人的资格
1、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必须具有代偿能力。
(三)不能成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
(五)保证的责任
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物→担保的财产。
图解:
(二)抵押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
4、财团抵押
5、共同抵押
6、最高额抵押
(三)抵押物
1、抵押物的范围(即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医疗卫生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设定——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
2、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3、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权对抵押标的物的效力
从物
从权利
附合物
价值代位物
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再次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抵押权人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登记的抵押权——
出卖抵押物的,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卖抵押物
(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先租后押
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抵押权的实现,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先押后租——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抵押权的实现,租赁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0XX-1-4
(4)、追偿权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4、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权
(1)、抵押权的保全权
请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
请求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提前实行抵押权,以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
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篇二:
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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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谈判协议的担保
谈判协议的担保
协议的担保是保证协议的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
担保是指在谈判时,一方或双方课保证人或以其他的方式来保护其切实履行协议的一种形式。
担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贸易谈判协议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
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证的作用,一是监督被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有权请求被保证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
所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都负有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义务。
保证人赔偿被保证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所赔偿的损失。
2定金。
定金是签定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作用:
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
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当事人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这就是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
二是一种担保形式。
它是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协约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所以,定金既有担保作用,又可以补偿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
定金原主要作用:
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
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
而预付款却没有这样的作用,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
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经济责任后,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但无须双倍返还。
3留置。
留置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法律手段。
是指由于双方不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扣留措施。
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来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
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超领取的期限仍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的这种权利,叫做留置权。
4违约金。
违约金也是保证协议履行的一种形式。
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标的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协议时,按法律或双方约定向对方支付的金额。
这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担保形式。
它是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惩罚性质,起经济制裁作用;
二是带有补偿性质,起补偿损失的作用。
这里,违约一方不履行协议时,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付给违约金。
这与赔偿金有所区别,赔偿金是指给对方造成损失后支付的补偿金。
5抵押。
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
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
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称低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
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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