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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诚信原则:
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
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终止等过程中的诚信原则。
(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
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
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
(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篇二: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诚实信用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道德準则,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
由于成文法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可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维护了市场经济活动平稳、健康、有序的进行。
论文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公平正义
案例:
20XX年3月份甲、乙两个人分别承包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分开运送,各自独立结算,由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时需要对公的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材料款,甲乙商量用甲妻丙的公司账户进行转账。
在工程结束时,甲运送了300万多货款,乙运送了49万多货款。
其中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给甲270万多,还剩30万货款没结算,给乙结算了41万多,还有8万没结算。
20XX年5月甲找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该公司称某天打了两个8万,其中有一个是给乙的。
甲无奈起诉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乙为第三人。
甲发表的代理意见是:
本案审理的是甲跟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乙无关,乙如果有证据可另诉。
乙是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他们之间具有厉害关系。
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发表的意见是:
这30万中有8万是给乙的。
应该扣除这8万。
乙发表的意见是:
这30万中有一个8万是我的。
甲提供的是一份30万的欠条。
乙和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什幺证据证明8万是乙的,也没有什幺证据证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同一天转的两个8万中哪一个8万是乙的。
一、概述
诚实信用从古至今都未脱离道德规范的本质。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一样的理解。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通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评价,就不再只是具有道德属性的标準,而是上升为法律行为的层面了,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同时也为市场主体建立了一个行为的规范準则。
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着深远的作用,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按照这个準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场经济以诚实信用为本,假如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都不按照合同履行事物,且随意性较大,就会令交易的双方都会对对方履行合同产生不信任,那幺很多事情就会无法进行下去,就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得不到快速的发展、进步,甚至混乱、萎缩,导致整个社会产生信任危机,造成社会的混乱,使整个国家的人文环境陷入恶性的环境当中。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交易的双方是否诚实守信。
尤其在当下,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把交易的内容固定下来,就是希望大家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有一个保障。
如果大家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事情就没那幺复杂。
上述案例中就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使案件模糊不清,这样既增加了交易秩序的维系成本,也损毁了个人和企业的形象,这种无形的资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一)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时候要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这项基本原则。
一旦超过权力行使的正当界限,就会构成权力滥用,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在上述案例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成文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具体和严厉的惩罚措施,造成了当事人有恃无恐,滥用诉讼权利,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冤假错案,浪费了诉讼资源。
所以在确立行为规则的同时,也要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
(二)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认识能力有限等其他其它种种原因,成文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于法的期待仍然不能完全满足。
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如果交易主体双方对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或者合同的结果理解不同,真实情况又不认可,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法官可以依其职权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案件,是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给法律的解释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上述案例查不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城市信用原则进行裁判。
同时对司法活动有了法律上的明确指导,也对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处理案件时的个人素质提高了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证法官不滥用权力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性。
(三)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浪费了维护秩序的成本也浪费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这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方法之一。
谁败诉就要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例如上例中如果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败诉就要承担相应金额的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
(四)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
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加上法律术语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合同交易双方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也存在当事人故意的情形,这时判断合同所具有的真实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合同中一些的词句、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维护公平、正义。
(五)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促进交易的便捷,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费用。
如果上述案例的当事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幺此案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降低,也维护了自身的形象。
(六)对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法官可依据其职权主动援引适用,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
但是对法官也是有限制的。
首先,如果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官应当使用规则,不能使用该原则。
再次如果规制本身的含义模棱两可时才能适用该规则。
再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七)强化了道德观念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规范的属性,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为标準,其靠的是舆论的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规范的是人们的内在心理。
只有在心里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才会在外在行为上有所规范。
三、合同法中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于不顾,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成立不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和判定标準。
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缔约前的先合同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它的赔偿范围包括当事人违反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固有利益的损失和违反诚信义务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如果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对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实行法律的保护。
(二)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的具体运用,目的是减少或者消除其产生的不公平所带来的影响。
它是法律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
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的社会变故,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遭受损失。
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时可以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恢复公平,这样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它是合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1.继续履行。
它是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之一,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和实际的履行情况。
涉及到金钱债务应当继续履行,在非金钱债务的适用上是指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的费用过高;
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履行等。
2.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
补救措施包括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如果违约方在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然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弥补损失,受损方还有权继续要求违约方赔偿和弥补损失。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因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它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2)受害人因该行为收到了损害。
(3)行为人实施的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它具有补偿性,制裁性,普遍性的特性。
4.违约金的支付。
违约金的支付只有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才能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惩罚性。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按法定的幅度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标的的2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者增加。
5.定金罚则。
签订合同时,定金应采用书面形式,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接收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没收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二者不能并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阶段,合同交易当事人双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恪守诚信,不欺诈,不侵犯他人、社会的合法利益。
它的功能倾向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言出必行,不负对方信赖。
为了达到诚实信用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和利益平衡,我们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城市信用原则。
第一,强化人们的诚实信用观念。
给社会和他人树立良好的氛围,为市场活动的秩序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二,健全市场监督机制。
第三,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準确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案件。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使合同的内容得到切实的履行,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沖突,弥补法律的不足,使合同的内容得到正确的解释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篇三:
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
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中国古代时就被广泛推广。
在中国古代一般就治国思想分为儒家、法家、道家,但不管是哪家的学说,说道底都是在“诚信”上做的文章,仅仅是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文明更是将“诚信”上升为法律原则。
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人治的原因,“诚信”在许多时候被作为判罚的依据。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中国是有其悠久历史的,它扎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成为中华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为各国广泛采用的“诚信”源于罗马法。
就当代中国而言,对“诚信”的理解已经同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基本一致,与中国古代关于"
诚信"
的理解已有很大的不同了。
概而言之,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其次诚信原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则,它从道德要求出发,以法律的手段规制人们的行为,确立起牢固不可动摇的交易道德准则。
而诚信原则又与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共同构筑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范围,要求市场主体得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诚信原则不仅是守法原则,更是司法原则,从而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
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
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通过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
而我国合同法就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进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过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甚至被尊为"
帝王条款"
。
可见其在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
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诚信原则与自由原则被称为是合同法的两大主线,贯穿合同成立、履行、解释等阶段,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执行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相信双方在进行一个都能获利的交易,在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最低限度的信赖,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保障,在合同法中的功能非常突出。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诚实、善意的主观愿望,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在订立合同后也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追求不同利益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并且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还要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即要求当事人不得乱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合同的作用,要求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根据诚信、公平的原则,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履行的过程中及合同订立前与合同终止后,都要遵守诚信原则,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一,在合同订立阶段,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邀约或意向上的关系,双方都有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
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势(财产状况、履约能力);
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第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遵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出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势,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的担保。
但是,在行使中止权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对方暂时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
第三,在合同实施阶段,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一方当事人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
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根据诚信原则也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进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一些附随义务。
如受雇人在雇佣关系终止后,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很明显,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其实际包含的相当难以把握的规范性内容,而在于其作用,使一些宽泛的道德准则具有了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在很多条款中都有所体现。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诚信原则将成为合同法中人与人交往永不败落的规范。
篇四:
期末考合同法单选附答案
081:
l2.下列行为中原则的是(C)
A.订约时如实向对方说明标的情况
B.选择对对方最有利的运输路线
C.履行义务需债权人协助的,债权人不予协助
D.因天灾延误工期后尽量赶进度
0710:
40.试述合同法的合法原则。
(结合实例)
071:
3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
0610:
13.下列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表述,正确的是(D)
A.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变更
B.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的是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C.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合同的担保权利并不
归于消灭
D.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061:
13.附随义务产生的依据是(B)
A.公平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平等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
04:
4.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是(A)
A.债务人B.第三人
C.债务人或第三人D.债务人和第三人
篇五:
论诚实守信合同法
论合同法诚实守信信用原则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第一: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
一、从立法本意看,法律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是为更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减少引发合同纠纷的因素,规范交易秩序,鼓励交易。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定诚实信用,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
(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心理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
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2)这一原
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
(3)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第三: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使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
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定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第四:
诚实信用原则对规范商业交易的作用
1.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出现了更深,更广,更频繁的趋势,缔约过失责任适应这种趋势,强调了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的危害性,并对因这种过失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给予救济,从而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义务链,也给交易活动增加了一道安全阀。
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对商业诈欺是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公正交往,保护了交易安全。
2.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
“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但时至今日,经济学界对交易费用都没有严格的定义。
具体地分析,交易费用可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如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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