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翻译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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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改进受到影响的产品的环境性能、有利于内部市场的机能,并且达到共同体在2020年将能源消耗减少20%的目标,应当规定属于本法规的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
(12)本法规应当扩大通过提高属于本法规的产品的能源效率获利的技术的市场渗透性,与通常的商业方案相比较,预计2020年将使能源节约38TWh。
(13)规定属于本法规的灯的能源效率要求将使得其汞含量全面的减少。
(14)生态设计要求应当不会对产品的功能有负面影响,并且应当不会对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特别是,即使在属于本法规的产品生产阶段期间对环境有任何附加的影响,而在使用阶段期间减少电力消耗的效益应当具有超补偿的潜力。
(15)生态设计要求筹备生效阶段应当为制造商提供足够的期限适当的重新设计属于本法规的产品。
在确保适时的达到本法规目标的同时,筹备期限应当以能够避免与市场上的设备功能相关的负面影响的方式设定,并且考虑最终用户和制造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成本影响。
依照第8条的修订除其它因素之外应当鉴定在本法规生效之后八年,附件III第2.1项中的高强度气体放电(HID)灯镇流器的性能要求是否将能够达到。
(16)从市场上除去置换的灯应当根据计划考虑到对最终用户的影响。
各成员国可以对照明设备强加更高的要求。
(17)相关产品参数的测定应当考虑以技术测定方法一般认可的方式进行;
制造商可以应用依照指令2005/32/EC第10条规定的统一方法。
(18)遵照指令2005/32/EC第8条,本法规应当规定,可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令2005/32/EC的附件IV中规定的内部设计管理,以及指令2005/32/EC的附件V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管理系统。
(19)为了便利符合性检查,制造商应当以指令2005/32/EC的附件V和VI中提到的技术文件形式提供信息,该信息应当有关本法规中规定的要求。
(20)除法定约束性要求之外,最佳利用属于本法规的产品技术的指示性基准鉴定应当有利于确保广泛利用,并且易于获取信息。
这对于中小企业和非常小的公司特别有益,因为其进一步促进了提高属于本法规的产品生命周期环境性能最佳设计技术的结合。
(21)尽管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汞含量被视为是一种重大的环境影响,但其可以根据指令2002/95/EC适当的调整,该指令同样也覆盖了从本法规中免除的灯的类型。
(22)2000年9月18日的,关于荧光照明设备镇流器能源效率要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5/EC是一项执行指令2005/32/EC的措施,并且对于装设的镇流器基座具有正在进行中的影响,因为灯具和磁性镇流器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
然而,存在着进一步改进的潜力,而且与指令2005相比更多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将是适当的。
因此指令2000/55/EC应当由本法规取代。
(23)本法规提供的措施是依照委员会根据指令2005/32/EC的第19
(1)条确定的意见的。
本法规已经正式通过:
第1条
主题内容和范围
本法规规定了第2条中定义的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即使其结合到其它用能产品中)投放市场的生态设计要求。
本法规同样还提供了打算供办公室照明和公共道路照明使用的产品的指示性基准。
附件I中列出的产品应当从本法规规定的要求中免除。
第2条
定义
为了本法规的目的,指令2005/32/EC中规定的定义应当适用。
下列定义同样也应当适用:
(1)“一般照明设备”指的是在没有特殊的地方要求的情况下,某个地区日的实质性部分相同的照明设备;
(2)“办公室照明设备”指的是设计用于使人们能够有效准确的执行视觉任务,适合于办公室工作的固定照明装置;
(3)“公共道路照明设施”指的是为了维持交通安全、交通流量和公共安全,设计用于在黑暗的时候为户外公共交通区域的用户提供良好能见度的固定照明装置;
(4)“放电灯”指的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由通过气体、金属蒸汽或几种气体和蒸汽的混合物放电产生光的灯;
(5)“镇流器”指的是一种主要用于在电源和一个或多个放电灯之间连接的情况下,将灯的电流限制到所要求的值的装置。
镇流器同样还可以包括转换电源电压的方式、减低灯的亮度、纠正功率因数,以及单独的或与一个启动装置结合,为启动灯提供必要的条件;
(6)“灯具”指的是一种分配、过滤或转换由一种或多种光源发射的光的装置,并且该装置包括所有必要的支撑、固定和保护光源的部件,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与设备一起将其连接到电源,而不是光源本身的电路辅助装置;
(7)“荧光灯”指的是低压汞型放电灯,在该灯中大多数光是通过由放电产生的紫外线辐射激活的一层或几层磷光体发射的;
(8)“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指的是非紧凑型镇流器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
(9)“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指的是光产生由壁温稳定的弧光,而且弧光具有一个灯泡壁每平方厘米超过3瓦负荷的电子放电灯。
为了附件I和III至VII的目的,附件II中规定的定义应当同样适用。
第3条
生态设计要求
在附件III中规定了涉及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
第4条
合格评定
指令2005/32/EC的第8条中提到的合格评定程序应当是指令2005/32/EC的附件IV中规定的内部设计管理系统,或者指令2005/32/EC的附件V中规定的管理系统。
为了依照指令2005/32/EC第8条的合格评定的目的,技术文件应当包含一份依照附件III的第1.3、2.2,以及3.2部分提供的产品信息。
附件5
市场监督目的的鉴定程序
监督检查应当依照附件IV中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
第6条
指示性基准
目前在市场上可利用的最佳性能产品和技术的指示性基准确定为:
(a)在附件V中适合于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的;
(b)在附件VI和VII中适合于打算供办公室照明或在公共道路照明中使用的产品的。
第7条
撤销
从本法规生效后一年时起应当撤销指令2000/55/EC。
第8条
修订
不迟于本法规生效之后5年,委员会应当根据技术进步审议本法规。
第9条
生效
本法规应当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后第20天生效。
附件III中规定的要求应当依照在其中规定的时间表应用。
本法规应当全部具有约束性,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的成员国。
在布鲁塞尔拟定
代表委员会成员的权限
附件I
一般的免除
1.下列灯应当从本法规的规定中免除:
a)不是按照附件II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
该免除不适用于高压钠灯,
b)按照附件II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
c)打算在除了普通照明的其它应用中使用的灯,以及与其它产品合成一体的不是用于提供普通照明作用的灯,
d)具有下列各项的灯:
-在250-400牛顿米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牛顿米的6%或更多,
-在630-780牛顿米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牛顿米的11%或更多,
-在640-700牛顿米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牛顿米的5%或更多,
-辐射的峰值在315-400牛顿米(长波紫外线(UVA))或280-315牛顿米(中波紫外线(UVB)),
e)具有下列特征的双端荧光灯:
-直径为7毫米(T2)或低于7毫米的,
-直径为16毫米(T5),并且灯的功率P≤13W和P>
80W的,
-直径为38毫米(T12),灯头G–13中双销基座,+/-5毫米(+绛红色,-绿色)色彩补偿滤器值限定(cc)。
相干红外能量(CIE)坐标x=0.330y=0.335和x=0.415y=0.377,以及
-直径为38毫米(T12),并且配有外部热启动片的,
f)具有下列特征的单端荧光灯:
-直径为16毫米(T5)2G114插脚基座,Tc=3200K带有色度坐标x=0.330y=0.335,
g)Tc>
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相关色温)
h)其特定有效紫外(UV)输出>
2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
i)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2.下列灯具应当免除:
a)在理事会指令2006/95/EC目标内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
b)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9/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1999/92/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42/EC、理事会指令93/42/EEC、理事会指令88/378/EEC的要求覆盖的灯具,以及由这些要求覆盖的与其它设备一体化的灯具。
附件II
为了附件I和III至VII目的
的技术参数和定义
1.适合于生态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
为了遵守和证明符合本法规的要求,下列参数应当通过可靠、正确和可再生的测定程序确定,该测定程序考虑到了技术测定方法一般认可的方式。
a)“某种光源的光效能”“光源的光效能”或“灯的光效能”(ηsource),指的是光通量(Ф)的系数X光源消耗的功率((Psource)。
ηsource=Ф/Psource。
单位:
流明/瓦,由诸如镇流器的辅助设备消耗的功率不包括在由光源消耗的功率中。
b)“灯的光通维持率”(LLMF)指的是在寿命期间内某一特定时间的光通量与该灯的初始光通量之比;
c)“灯的残存率”(LSF)指的是继续在特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和转换频率下继续工作的灯总数的一小部分;
d)“镇流器能效”(ηballast)指的是灯的功率(镇流器的输出)与灯的镇流器电路输入功率(在可能存在的传感器、网络连接器和其它辅助负载断开的情况下)之间的比率。
e)“色度”指的是由其色度坐标,或由其显著的或补充的波长和纯度一起显示的色质性质;
f)“光通量”指的是通过依照人眼光谱感光度评估光源发射,从发射通量(发射功率)得出的数量;
g)“相关色温”(Tc[K]),指的是普朗克辐射体(完全黑体)在指定的观察条件下加温到出现与光源相同或接近光色时的温度;
h)“显色性”某物体在某发光体照射下的颜色效果与该物体在标准发光体下的颜色效果进行比较后所得到的评价。
i)“特定有效紫外辐射功率”指的是灯与其光通量相关的有效紫外辐射功率(单位:
mW/klm);
j)“异物侵入防护等级”指的是显示由一个外壳提供防尘、防固体物和防湿气的保护等级,并且提供与该保护相关的附加信息的编码系统。
2.指示性基准的技术参数
a)“灯的汞含量”指的是灯里的含汞量;
b)“照度维持率”(LMF)指的是灯具的光输出率在一定的时间后与初始光输出率的比;
c)“利用率”(UF)指的是投射到参考平面上的光通量与照明装置中的光源的额定光通量之比。
3.定义
a)“定向光源”(DLS)指的是光源至少有80%的光输出在πsr的小立体角之内(相应的成120度锥形);
b)“白色光源”指的是一种具有色度坐标满足下列要求的光源:
.0.270<
x<
0.530
.-2.3172x²
+2.3653x-0.2199<
y<
-2.3172x²
+2.3653x-0.1595
c)“额定“值指的是在本法规或可适用的标准中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某种产品特性的数量值。
除非有其它规定,否则所有产品的参数限值都以额定值表示;
d)“标称”值指的是用于指定或确定某产品的近似值;
e)“光污染”指的是人工光对环境的所有负面影响的总计,包括干扰光的影响;
f)“干扰光”指的是来自照明装置的不适合该装置设计用途的光的部分。
其包括:
.不适当的超出照亮范围之外的光,
.在照明装置附近的漫射光,
.天光,这是由直接和间接辐射的反射(看得见和看不见)产生的夜空增亮,在观测的方向从大气组分(气体分子、浮质和颗粒物)中分散的;
g)“能效基座镇流器(EBb)指的是额定灯的功率(Plamp)与镇流器能效之间的关系。
对于单端和双端荧光灯的镇流器,EBbFL计算如下:
当
h)“灯的第二层玻壳”指的是非产生光所需要的灯的第二层外部玻壳,诸如在灯破损的情况下防止汞和玻璃释放到环境中的外部玻壳。
在确定存在灯的第二层玻壳时,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弧管应当不算作灯的玻壳;
i)“光源控制装置”指的是一个或多个在电源和一个或多个光源之间的部件,该部件可以用于转换电压、限制灯的电流到所需的值、提供启动电压和预热电流、防止冷启动、纠正功率系数或降低无线电干扰。
镇流器、卤素变流器和转换器,以及发光二极管(LED)驱动器是光源控制装置的实例;
j)“高压汞(蒸汽)灯”指的是一种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在其中主要部分的光是直接或间接的通过在超过100千帕的局部压力下放电的汞辐射产生的;
k)“高压钠(蒸汽)灯”指的是一种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发出的光主要是通过在10千帕正常状态的局部压力下放电的钠蒸汽辐射产生的;
l)“金属卤化物灯”指的是一种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在其中光是通过金属性蒸气混合物、金属卤化物,以及金属卤化物离解的产品辐射产生的;
m)“电子或高频镇流器“指的是主电源交流对交流的转换器,包括启动和运行一个或多个通常在高频的管状荧光灯的稳定元件;
n)“透明灯”指的是带有透明外层玻壳或外层管,在其中电弧管产生的光明显可见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例如,透明玻璃灯)。
附件III
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
对于每一种生态设计要求,在下面规定了其应用的特定时间。
除非某项要求推迟行动或者在其它方法另有规定,否则该要求应当继续与稍后阶段提出的要求共同应用。
1.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要求
1.1灯的光效能要求
A.第一阶段的要求
本法规生效之后一年:
直径16毫米和26毫米的双端荧光灯(T5和T8灯)应当至少具有按照表1中规定的在摄氏25度的额定发光效率。
在标称的瓦数异于表1中所列瓦数的情况下,灯在瓦数方面必须达到最接近等效的发光效率,超出50瓦的T8灯除外,其必须达到83lm/W的发光效率。
如果标称的瓦数在表中的两个最接近的瓦数相等的距离,其应当符合两个中较高的效率。
如果标称的瓦数高于表中最高的瓦数,其应当符合最高瓦数的效率。
表1–T8和T5灯的额定最低光效能值
T8(26mmØ
)
T5(16mmØ
高效
高输出
标称瓦数(W)
额定发光效率(1m/W),100小时初始值
15
63
14
86
24
73
18
75
21
90
39
79
25
30
76
28
35
93
49
54
88
80
94
82
36
77
38
87
58
70
89
单端荧光灯在摄氏25度应当具有下列额定发光效率。
在额定瓦数或灯的外形异于表2至5中所列的情况下:
灯在瓦数和外形方面必须达到最接近等效的发光效率。
如果标称的瓦数在表中的两个瓦数相等的距离,其应当符合两个中较高的效率。
表2–通过电感和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的额定最低光效能值
灯头为G23(2插脚)或2G7(4插脚)的小型单平行灯管
灯头为G24d(2插脚)或G24q(4插脚)的双平行灯管
灯头为GX24d(2插脚)或GX24q(4插脚)的三平行灯管
5
50
10
60
13
69
7
57
67
9
26
66
11
32
42
74
表3–只通过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的额定最低光效能值
灯头为GX24q(4插脚)四平行灯管
灯头为2G11(4插脚)长单平行灯管
灯头为2G10(4插脚)4腿在一个平面的
48
61
71
78
34
81
40
55
83
表4–四方形的或(非常)高输出的单端荧光灯的额定最低光效能值
灯头为GR8(2插脚)、GR10q(4插脚)或GRY10q3(4插脚)的单平灯管
灯头为2G8(4插脚)的四平行或三平行的T5灯管
65
16
64
85
120
表5–T9和T5圆形灯的额定最低光效能值
T9圆形,灯管直径29毫米,带有G10q基座
T5圆形,灯管直径16毫米,带有2GX13基座
额定发光效率能(1m/W),100小时初始值
22
52
单端和双端荧光灯可适用的修正
在下列情况下在摄氏25度所要求的发光效率可能低于上述表格中的要求:
表6–具有高色温、高显色性和/或灯的第二层玻壳的荧光灯额定最低光效能值扣除百分比
灯的参数
在摄氏25度从光效能中扣除
Tc≥5000K
-10%
95>
Ra>
90
-20%
Ra>
95
-30%
灯的第二层玻壳
所显示的扣除是累积的。
在摄氏25度不具有其最适宜温度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必须在其最适宜的温度遵守上表中规定的发光效率要求。
B.第二阶段的要求
本法规生效之后三年,下列光效能要求应当适用于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双端荧光灯
在第一阶段期间适用于直径26毫米的双端荧光灯(T8)的要求应当适用于除了在第一阶段中覆盖的直径之外的所有双端荧光灯。
这些灯必须符合与其在瓦数方面最接近等效的T8灯的最低光效能。
如果标定的瓦数高于表中的最高瓦数,其应当符合最高瓦数的光效能。
关于第一阶段规定的修正(表6)应当继续适用。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参数为Tc≥5000K或配备第二层玻壳的灯应当至少完成表7、8和9中可适用的灯的光效能要求的90%。
参数为Ra≤60的高压钠灯应当至少具有下列额定的发光效率:
表7–高压钠灯的额定最低光效能值
灯的标称瓦数(W)
灯的额定光效能(1m/W),-透明的灯
灯的额定光效能(1m/W),-不透明的灯
W≤45
≥60
45<
W≤55
≥80
≥70
55<
W≤75
≥90
75<
W≤105
≥100
≥95
105<
W≤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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