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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署名(精选多篇)
第一篇:
署名文章工作总结
建设幸福山左口全力拼搏一季度
山左口乡人大主席、党委书记王华
201X年度,山左口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乡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
201X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增创跨越新优势,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年度工作主题,进一步提升标杆,创新创优,确保实现财政总收入7517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4508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6亿元,其中工业投资7亿元;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新开工投资过3000万元工业项目6个,其中过亿元项目1个。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乡将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培植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
工业经济方面:
进一步完善工业集中区配套功能,提升大项目承载能力,开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园区物流项目,配备大中型危化品等专业运输车辆。
加快推进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3万吨白酒项目和年产5万吨秸秆燃料炭棒项目建设进程。
乡村建设方面:
建设人工湖、文化居住小区、清泉河商住小区、古建筑商业区等项目,集聚乡驻地人气。
打造东郯公路沿线形象,树好以工业经济为主的团林村和以高效农业为主的左庄村两个新农村建设典型,放大典型示范效应。
高效农业方面:
在重点抓好农业龙头企业招引的同时,发展山左口鲜切花基地,重点辐射中寨、鲁庄、山左口等村,全年新增日光温室100栋,基地面积达1000亩。
民生工作方面:
通过建设乡驻地、石桥河、南北古寨三所幼儿园解决适龄儿童入园难问题。
组建大贤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金泰艺术团、金泰—1—
礼仪庆典两个分公司解决群众娱乐难问题。
二、创新思路,破解发展瓶颈。
全面深入分析制约发展的“政策、区位、人才、机制、资源”五要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有针对性地成立四个专项工作组,即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组,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干部团队和企业家团队;通过机制创新工作组,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土地运作工作组,破解发展中土地制约因素;通过融资工作组,年内多方争取项目资金、银行资金、社会资金1600万元,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深入细致地分析利用现有政策、争取新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的本土政策。
三、建立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建立科学合理的“幸福山左口”评价指标体系,将“建设幸福山左口”这一中心工作量化成具体指标和具体项目,系统地排出201X年度重点、亮点项目,采取“一事工作法”推进,“一事工作法”即让班子成员每人负责一项建设工程或项目,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全乡各项工作良好开局、完美收尾。
同时在机关干部中推行“六有五定三评估”,在村干部中推行“一诺两评三运用”。
建立“一份付出一份回报相对等”的工作奖惩机制。
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保证工作落实,在落实工作过程中,采取定内容、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定奖惩的“五定”工作方法。
我们将以全县综合目标暨招商引资总结表彰大会为起点,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各项工作做到“抓早、抓先、抓前”,确保“首季开门红”,为推动山左口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幸福发展开好头,起好步。
—2—
第二篇:
作品署名
【案情】
原告:
胥祖文。
被告:
鹿邑县(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
)志总编辑室。
1982年,鹿邑县决定编篡县志,成立了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下称总编室),调方玉、王殿举、付开太等人分工参加县志的编写工作。
1985年10月,因原负责县志文化篇撰稿的付开太去世,总编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方玉找到县科委干部胥祖文,请其写鹿邑县志文化编的科技部分和统编县志文化编。
双方口头协议:
"政治上给予署名,经济上按字付酬。
"同年11月,胥祖文作为文化编的编写人员与方玉一起参加了地区召开的县志文化编编写会议。
1986年7月,胥祖文写出科技稿5篇,由方玉取走交给新调总编室负责文化编统编任务的王殿举。
后方玉和王殿举又一同到胥祖文家取走胥祖文所写的科技稿第6篇。
王殿举在胥祖文写的科技稿基础上,将县志科技稿压缩为约8000字。
1988年2月,胡泽春调总编室任主任,在审查县志初稿时,认为文化编科技部分缺材料,即让王殿举重写,王殿举没有重写。
胡泽春即以胥祖文写的科技稿进行修改、摘抄,于同年4月改写成科技稿约18000字,并交胥祖文进行修改定稿。
此稿和胥祖文原稿相比较,除个别语句和段落略有变动,字数不一致外,内容基本相同,没有超出胥祖文原稿的范围。
另外,胥祖文还撰写了县志经济编计量稿,被收入县志经济编。
因总编室不同意胥祖文在出版的县志上署名,也不付酬,双方发生纠纷。
胥祖文起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在鹿邑县志上对其所写部分署名并给付报酬。
总编室辩称:
县志科技稿部分是在王殿举的稿子基础上写成的,没有见到胥祖文写的稿,因此不同意给胥祖文署名,也不给付酬;承认县志计量稿是胥祖文所写。
【审判】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鹿邑县志属集体创作,所有参加该书创作的人都有署名权。
胥祖文根据总编室负责人的邀请,参加了该书的创作,有权在该书上署名,并应为该书的特邀编辑,有权获得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于1992年11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胥祖文有权在《鹿邑县志》上署名,总编室应为其署名;
二、胥祖文应为《鹿邑县志》的特邀编辑;
三、总编室应依照规定使胥祖文享有其他特邀编辑的报酬权。
总编室不服此判决,以胥祖文没有署名权,不应列为特邀编辑为理由,上诉至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胥祖文同意原判。
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胥祖文根据总编室负责人的邀请,撰写和交付了科技部分6篇稿件。
胡泽春后来所写的科技部分,经与胥祖文所写原稿核对,内容、数据、例子基本一致,仅是个别地方有调整,个别语句不同。
胥祖文误写的部分,胡泽春也误写。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1993年5月21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如何正确处理本件著作权纠纷案,在于正确认定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鹿邑县志》的作品性质。
首先,《鹿邑县志》的创作,是根据特定要求,组织多人分头撰写,然后进行汇集编排而成的一部作品,符合编辑作品的特征,应为编辑作品。
根据编辑作品的法律特征,编辑作品本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
在本案中,编辑人就是"鹿邑县志总编辑室"。
因此,总编室在《鹿邑县志》上署名,表明其是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著作权之署名权之行使。
此点,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是,编辑作品是由若干作品或若干作品的片断进行汇集编排而成的一部作品,就发生一个被编辑作品或者叫做原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里,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是指要将他人作品汇集编排进编辑作品,应经该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按规定或者约定给付稿酬;在编辑作品中应表明被编辑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样一些内容。
如果在编辑作品中未表明被编辑作品的作者姓名,未向其付酬,就侵犯了被编辑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因此,从编辑作品意义上讲,《鹿邑县志》编进了胥祖文所撰写的稿件,而未为其署名,也未向其付酬,就构成了侵权。
其次,《鹿邑县志》是由单位组织,确定人选,分工撰写后汇集编排而成的,这种编辑作品的创作,带有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性质,因此,又可将《鹿邑县志》认定为职务作品,是职务作品意义上的编辑作品。
但是,对《鹿邑县志》中所汇集编排的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来说,根据其创作情况,不一定都能被确定为职务作品。
本案属于胥祖文的部分,是其应总编室的邀请独立创作的,而且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政治上署名,经济上付酬。
"这等于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是以口头合同形式约定了著作权归受托人胥祖文享有。
因此,胥祖文所创作的部分,应属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的委托作品,胥祖文对此作品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退一步讲,即使胥祖文创作的部分可被视为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是归作者享有;在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的情况下,作者也享有署名权。
本案胥祖文创作的作品,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职务作品的条件,应归入前一类的委托作品。
二、关于总编室的修改是否可形成新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权,即作者有自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本案涉及争议的作品,是由胥祖文创作的,由于其知道要编入县志,又是接受邀请所创作的,故其在创作完成后交给总编室,实际上是将修改权授予了总编室。
而总编室只要以胥祖文的原稿为基础进行修改,就不是创作,只是被授权对作品所作的修改和按编辑要求对作品所作的编辑上改动。
修改后和编辑后的作品,仍然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是变为修改人或编辑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本案胥祖文的作品,先由王殿举修改压缩至8000字,后又由胡泽春根据胥祖文原稿还原改为18000字,经过与胥祖文原稿比较,没有质的区别和大的变动,连误写都一样,因此,胡泽春所改成的文稿,只能是胥祖文的作品,而不是胡泽春、王殿举或总编室的作品。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肯定了胥祖文在《鹿邑县志》中有其创作的作品,并确认胥祖文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
但其判决尚有几点不准确之处。
一是没有认定在该编辑作品中由胥祖文创作的作品的性质。
二是没有确定在该书上的具体署名方式,是在该书的前言或后记中说明那篇文章是谁所写,还是在每一篇文章下注明作者姓名。
对此应作具体判决,而不应作"有权在《鹿邑县志》上署名"这样含义不清的判决。
这样的表述容易被理解为胥祖文是《鹿邑县志》的作者,而不是其中部分作品的作者。
三是关于"胥祖文应为《鹿邑县志》的特邀编辑"的判决缺乏根据。
一方面胥祖文并无这种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胥祖文有这种诉讼请求,也应根据《鹿邑县志》的编辑方案来确定。
四是关于"总编室应依照规定使胥祖文享有其他特邀编辑的报酬权"的判决,不是确定性判决。
依照什么规定,应获得多少报酬,都应作出具体确定的判决。
第三篇:
新农村署名文章
(以下题目和提纲内容供参考)
转变农民生活方式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张钰
引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手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从本世纪头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把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切实注重转变农民的生活方式。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但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不可能大规模拆并自然村,集中建立远离耕地的新镇新村。
除了高度发达的城市近郊,或在不应该有经济活动的禁止开发地区和没有生存条件的贫困山区,农民应该转移出来外,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以现在已经形成的、在耕地附近的自然村为建设对象。
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是必1
要的和可能的,但建设主体必须依靠广大农民。
“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之一。
近日,我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村庄脏乱差的问题十分突出。
这些问题当中,有些如能源问题、房舍问题是需要投资解决的,有些如粪土随便堆、垃圾遍地扔等问题,则是农民传统的不良生活习惯造成的。
农民的生活习惯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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