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手续及流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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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章程文本;
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无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内容要规范、齐全,措施要有力);
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⑥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业户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客运业户申请情况和许可结果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并方便公众查阅。
5、报备
道路客运企业拟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1)报备方法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境内班线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线的企业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市际、省际班线应分别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报备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2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分公司的办公场所产权情况或租赁合同;
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
二、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1)新增客运班线
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业户申请道路客运班线(包括新增客运班次)时,申请人必须填报《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向有权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按照经营区域),申报时申请人应当注意直接向许可机关受理部门申报。
许可机关受理部门要对照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终止客运班线。
道路运输业户办理终止客运班线手续必须提前30天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经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即收回有关牌证。
(3)经营期满延续。
客运班线经营者经营期满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满前60天向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重新许可程序办理延续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申请表附后);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并及时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沟通;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份,不必每次提供);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已评定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的班线可不提供);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各道路运输企业在申请新增一端在乡镇的客运线路时,企业必须提供书面材料,承诺负责落实车辆日趟检、反超载、危险品检查和遵守三级及以下夜间道路安全运行规定等安全管理工作。
(2)内部审查程序与时限
我省道路客运企业申请的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书面传真至各相关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已提供
《道路运输经营咨询函》的将不再征求意见),各相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传真省级运输管理机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请各设区市务必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将参考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市、县境内客运线路许可内部审查程序也可参照执行。
我省道路客运企业申请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为确保经营业户对该班线可行性分析更具科学性,经营业户可在申请班线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递交《道路运输经营咨询函》。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接到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咨询函》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及市场的客源情况和供求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并提出合理化意见。
对于外省籍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申请,按照《道条》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10号)的有关规定,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反馈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即将申请在福建运政网上公示并收集该班线相关资料,提交会议审查研究,省局原则上定为每周二下午召开集体研究审查会议,研究审查有关申请许可事项。
(3)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班线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客运班线申请情况和许可结果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并方便公众查阅。
三、道路客运班线及经营者调整变更
1、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者调整变更。
原经审批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调整变更应先由原经营者提出终止经营的申请,再由拟申请投入的经营者按照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程序办理。
2、道路班线起讫地(不含同一市区内站点)调整。
凡涉及本款规定的调整变更,应先提出原线路终止经营的申请,再按新增客运线路申请程序规定办理。
3、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调整、班线在同一市区内站点调整、班线的运行方式(即普通班车和直达班车互转)调整可以使用申请报告由经营者直接报原许可机关确认。
四、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许可
1、受理
(1)新增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已取得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业户申请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时,省际旅游包车运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省内旅游包车运输由申请人填报《福建省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申请表》,向有权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按照经营区域划分),经许可的,核发相应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2)经营期满延续。
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期满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满前60天向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重新许可程序办理延续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申请,在该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1)申请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道路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申请表》(申请表附后);
2可行性报告,包括旅游客运市场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份,不必每次提供);
5与所申请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我省经营业户申请的省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书面传真至各相关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已提供《省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咨询函》不再征求意见),各相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传真省级运输管理机构,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将参考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市、县境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许可内部审查程序也可参照执行。
为确保经营业户对该班线可行性分析更具科学性,经营业户可在申请班线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递交《省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咨询函》(具体格式附后)。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接到经营业户《省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咨询函》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及市场的客源
情况和供求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并提出合理化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客运标志牌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福建省道路旅游客运标志牌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旅游客运标志牌类别、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福建省旅游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
(4)公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申请情况和许可结果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并方便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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