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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分为总则、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披露、衔接规定和附则,共八章,总计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四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包含的内容以及适用范围。
本准则是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二章《短期薪酬》,第五条到第十条,包括短期薪酬的核算范围、带薪缺勤和企业利润分享计划的计量。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第十一条到第十九条,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计量。
第四章《辞退福利》,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包括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包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范围、内容以及长期残疾福利义务的确认。
第六章《披露》,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九条,包括在附注中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衔接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说明与修订之前规定的衔接办法。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准则开始施行的日期。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原职工薪酬准则主要规范的是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而新修订职工薪酬准则中新增了离职后福利的核算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核算,形成了一个更加完整的体系,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日常业务中的会计核算需求。
(一)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的变化
1.原9号准则中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中的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短期薪酬中包含的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是原准则中没有的。
离职后福利是新增内容,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报酬和福利的核算进行了统一。
辞退福利的核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作为补充,规定除上述三种之外的都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核算。
此外,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还规定了职工的范围,明确了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
(二)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的变化
(1)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新修订准则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
(2)新修订准则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解决了修订前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3)职工福利费原来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新修订准则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不再有按一定比例计提的规定。
(三)辞退福利核算方法的变化
1.原9号准则中的规定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2.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中的规定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原职工薪酬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原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
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
同时规定,在报告期末后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新增内容
1.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原职工薪酬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增加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核算较为简单。
设定受益计划依据适当的精算假设,按照确定的公式计算每期应该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离职后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应该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按照直线法归属于该职工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由于未来工资水平提高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除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期末企业应当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前两点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量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修订前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修订后准则规定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
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
这样处理,就解决了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的问题,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如提前1年以上内退)、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3.衔接办法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但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节 重点条款解读
一、短期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是新增内容。
下面主要讲解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带薪缺勤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
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即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例题1】甲公司共有1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公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付;
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病假余额中扣除;
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病假不支付现金。
20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天。
根据过去的经验并预期该经验将继续适用,甲公司预计2015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总部各部门经理,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分析】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即相当于75天(50×
1.5天)的病假工资22500(75×
300)元,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
管理费用22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22500
假定2015年12月31日,上述50名部门经理中有40名享受了6天半病假,并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另有10名只享受了5天病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未使用的权利只能结转一年,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将作废。
2015年末,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8000
银行存款 (40人×
1.5×
300)18000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4500
管理费用 (10人×
300)4500(冲回未使用)
假设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且可以于职工离开企业时以现金支付。
甲公司1000名职工中,50名为总部各部门经理,100名为总部各部门职员,800名为直接生产工人,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办公楼。
分析:
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全部金额,即相当于2000天(1000×
2天)的病假工资60万元(2000×
300),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管理费用 90000
生产成本 480000
在建工程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600000
【例题2】甲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两个日历年度。
在第2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支付现金。
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每月工资2000元,每名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0个,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
以公司一名直接参与生产的职工为例。
①假定2014年1月,该名职工没有休假。
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生产成本 21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100
②假定2014年2月,该名职工休了1天假。
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生产成本 21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计提本期休假)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00
生产成本 100(使用上期休假)
③假定第2年末(2015年12月31日),该名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到期,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如果不支付现金,就冲回成本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500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
100)500
(二)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企业制订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如当职工完成规定业绩指标,或者在企业工作了特定期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薪酬,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或职工贡献等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例题3】丙公司于2×
14年初制订和实施了一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
该计划规定,公司全年的净利润指标为1000万元,如果在公司管理层的努力下完成的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公司管理层将可以分享超过1000万元净利润部分的10%作为额外报酬。
假定至2×
14年12月31日,丙公司全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500万元。
假定不考虑离职等其他因素,则丙公司管理层按照利润分享计划可以分享利润50万元[(1500-1000)×
10%]作为其额外的薪酬。
丙公司2×
14年12月31日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管理费用 500000
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500000
二、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
现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一)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例题4】甲公司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2%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14年7月,甲公司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为120万元,应计入制造费用的金额为24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43.2万元。
甲公司2×
14年7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生产成本 1200000
制造费用 240000
管理费用 432000
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1872000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在计提后短期内应支付给相关基金机构,支付时冲减负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分,取决于离职后福利计划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义务以企业应向独立主体缴存的提存金金额为限,职工未来所能取得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向独立主体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从而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并且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来承担。
1.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是指企业在不扣除任何计划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获得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产生的最终义务,所需支付的预期未来金额的现值。
设定受益计划的最终义务受到许多变量的影响,如职工离职率、死亡率、职工缴付的提存金等。
企业在折现时,即使预期有部分义务在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结算,企业仍应对整项义务进行折现。
企业应当就至报告期末的任何重大交易及环境的其他重大变化(包括市场价格和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在每年年末进行复核。
企业应当通过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其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当期服务成本和过去服务成本。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职工每提供一个期间的服务,就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企业应当对每一单位的福利权利进行单独计量,并将所有单位的福利权利累计形成最终义务。
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
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企业在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当期服务成本以及过去服务成本时,应当根据计划的福利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
在确定后续年度服务是否将导致职工享有的设定受益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精算假设,是指企业对影响离职后福利最终义务的各种变量的最佳估计。
精算假设应当是客观公正和相互可比的,无偏且相互一致的。
精算假设包括人口统计假设和财务假设。
人口统计假设包括死亡率、职工的离职率、伤残率、提前退休率等。
财务假设包括折现率、福利水平和未来薪酬等。
其中,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经验调整是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实际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异。
在某些情况下,设定受益计划对于未来福利水平调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企业将有关福利水平的增加确认为精算假设与实际经验的差异(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还是计划的修改(产生过去服务成本),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通常情况下,如果设定受益计划未明确规定未来福利水平的调整,过去的调整也并不频繁,同时如果精算假设中并无福利水平增长的假设,企业应将福利水平变化的影响归属于过去服务成本。
【例题5】甲公司在2×
14年1月1日设立了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并于当日开始实施。
该设定受益计划规定:
(1)甲公司向所有在职员工提供统筹外补充退休金,这些职工在退休后每年可以额外获得12万元退休金,直至去世。
(2)职工获得该额外退休金基于自该计划开始日起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且应当自该设定受益计划开始日起一直为公司服务至退休。
为简化起见,假定符合计划的职工为100人,当前平均年龄为40岁,退休年龄为60岁,还可以为公司服务20年。
假定在退休前无人离职,退休后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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