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管理的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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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扣除项目金额×
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
60%-扣除项目金额×
35%。
4、征收管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车辆购置税
1、征税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国境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税率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
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
五、农税
(一)农业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2002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1、农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农业税的纳税人
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税。
(2)农业税的征税对象
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具体包括:
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
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
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
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本市为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常量的,其常年常量不予调高;
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3、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主要依据确定。
二轮承包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按实际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
4、农业税的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正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折征代金。
农业税附加不变,按正税的15%执行,随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
对国有农场、部队农场等单位,农业税负担暂维持原水平不变。
原农业税附加并入农业税正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二)农业特产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2、扣缴义务人
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
3、计税依据及其计算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农业特产品生产者自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实际收入,即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
对农业特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
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
收购价格。
对一些帐目不全的单位,无法按此规定组织征收的,本市采取“定面积、定产量、定计税收入”的办法计征,一般面积按实核定,产量一定三年,产品收入一定二年。
对海洋捕捞的水产品,采取按船只吨位、马力大小定额征收;
鳗苗按生产作业方式定额征收;
鳗苗收购按收购证定额征收。
在征收方法上,采取委托渔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时候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对财政部规定的税款缴纳人,其计税依据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其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购农业特产品实际支付的金额。
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4、税率及附加
(1)全国统一税率
全国统一税率为《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明确列举品目的税率,晾晒烟叶、烤烟为31%;
毛茶为16%;
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
其他水果、干果为10%;
果用瓜为8%;
蚕茧为8%;
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为8%;
原木、原竹为8%;
生漆、天然树脂为10%;
天然橡胶为8%;
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为10%;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
贵重食品为25%。
对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进行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是为了保证全国大宗税源的稳定和大宗品目税负的平衡。
(2)地方自定税率
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实行地方自定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20%的幅度,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
在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体现了全国税政的统一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调节功能。
(3)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是指适用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
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
为了保持税收改革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凡涉及到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按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
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
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
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
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均为8%;
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4)地方附加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征收正税10%以的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纳税人、税款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最迟三十日,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从2002年起,对在我市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按规定改征农业税。
(三)耕地占用税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
本市具体规定为:
(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
(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
(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区(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
(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
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四)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对象及围
(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其征收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
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条例》规定:
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
征收契税一般是以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
为防止瞒价逃税,新的《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期限纳税。
六、规费征收
(一)教育费附加:
1、缴费义务人:
凡在本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已按照沪府发[1993]62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企业,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费依据:
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费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4、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由于减免或溢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5、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
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3、征收标准:
自2002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机关:
七、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围只限于个人。
2、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
带征率
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
行业
征税项目
级数
销售额(营业额)级距
所得税带征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工业、手工业、商业
销售货物(包括自产自销)
1
全月销售额超过1500元至3000元的
15
2
全月销售额超过3000元至8000元的
45
3
全月销售额超过8000元至20000元的
125
4
全月销售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
325
5
全月销售额超过50000元的
825
二、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一)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全月销售额超过800元至1500元的
全月销售额超过1500元至4000元的
全月销售额超过4000元至10000元的
6
126
全月销售额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
8
326
全月销售额超过25000元的
10
826
(二)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设计、咨询等
全月营业额超过800元至1200元的
32
全月营业额超过1200元至3000元的
80
全月营业额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
12
200
全月营业额超过7000元至17000元的
16
480
全月营业额超过17000元的
20
1160
(三)除上述第
(一)项、第
(二)项列举征税项目以外的其他行业及项目,但不包括已采用纯益率、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项目
24
60
全月营业额超过3000元至8000元的
9
150
全月营业额超过8000元至20000元的
390
全月营业额超过20000元的
990
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项目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汽车客运业的为7%;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纯益率×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
表一:
商品流通业
单位:
元
级差地区
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水果类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水产类
4,600
4,200
3,800
3,400
2,800
服装鞋帽类
5,600
5,000
4,400
百货类(店面)
烟糖杂货类
3,000
2,400
1,800
熟食类
2,200
肉类
—
10,000
8,000
邮品类
1,500
表二:
修理服务业
D级
E级
理发兼烫发类
1,000
美容兼理烫发类
缝纫制衣类
1,200
修理人力车类
修理助力车类
表三:
饮食业
饭菜类
5,500
4,500
3,500
点心类
表四:
交通运输业
客运类主要为本市市区(含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围,货运类为全市围
客运类
起租费10元、起租里程3公里的为8000元
起租费10元、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7000元
起租费8元、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5000元
货运类
车载量1吨以下(含1吨)的为2000
表四注:
客运类各档基数定额是按“一车一司机”为依据设定的,对“一车两司机”的,可乘以1.2的系数相应得出各档基数定额。
(6)个体查帐征收户计税工资标准:
按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3、所得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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