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实施细则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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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申报后未实施评审前,可书面申请撤回。
撤回项目本年度不得重新申报。
项目申报后且已进入评审程序的,不得申请撤回。
(六)项目申报后且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予退回,原则上本年度不得申报。
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无论授奖与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委员会裁定的缓评项目除外)。
第六条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须为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风景园林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二)有失信记录或受到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或处罚)期内禁止申报。
(三)申报单位仅限相应合同中的承担方或被委托方。
所有申报单位均应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证明材料。
申报规划设计子奖项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
(四)项目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单独申报的项目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2人,合作申报的项目不超过15人。
人员名单一经申报,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申报项目。
(一)风景园林科技奖的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在中国境内完成的项目。
各子奖项具体要求见《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因奖项国际化需要,规划设计奖子奖项试行对中国境外项目进行评选和奖励。
(二)风景园林科技奖实施分子奖项按类别申报。
子奖项类别仅用作申报项目归类和评审,不分别授奖。
各子奖项类别设定和规模要求如下:
1、科技进步奖子奖项设“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标准”、“图书”、“科普”等类别。
2、规划设计奖子奖项设“规划类”、“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三类。
设计类项目规模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园林工程奖子奖项设“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古建工程”两类。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面积一般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古建工程项目要求新建、维修的古建筑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风景园林科技奖的申报项目均须为已完成项目。
1、申报科技进步奖子奖项的科研项目(标准、图书、科普类除外)须完成整体验收并应用满1年。
2、申报规划设计奖子奖项的规划类项目须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法定规划类项目须取得正式批复文件,其他规划类项目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须完成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完整项目阶段,并施工完成,取得竣工验收材料。
3、申报园林工程奖子奖项的工程项目须是近三年建成项目,在评奖年度前3年内竣工验收合格,且满1年以上养护期。
(四)项目界定原则上以合同为准。
一个项目合同中的分部分和分区域,不得单独申报。
鼓励同一区域关联项目打包联合申报。
1、同一项目分若干个标段分别签订合同的,可按多个项目申报。
鼓励多个标段联合,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申报。
采用分标段单独申报的,不可再整体申报;
反之亦然。
2、同一项目分若干个阶段分别签订合同的,须按整体申报,不得分阶段申报。
可由牵头单位联合其他参加单位整合申报。
3、同一项目分若干专业协作完成并分别签订合同的,应按项目整体申报,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得另行申报。
(五)项目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国家安全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申报数量规定。
同一年度内,项目申报数量限定如下:
1、科技进步奖子奖项对一个年度内申报数量暂不作限定。
但连续两个年度中,所申报项目均无入围的单位,将暂停一年申报资格。
2、规划设计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风景园林专项设计或综合甲级设计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3个项目,并可增加报送2个非第一申报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
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乙级单位或其他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最多可以申报2个项目,并可以增加报送1个非第一申报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
如申报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超数量申报,申报材料退回,暂停本年度申报资格。
3、园林工程子奖项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一个项目,但上一年度自营收入超过十亿元的单位允许申报两个项目(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予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参与奖项申报。
申报材料包含申报材料目录、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首次申报时用)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科技进步子奖项申报材料如下:
1、纸质版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项目申报书原件两份。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齐全,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项目立项报告(或合同)和科技成果内容文本。
(4)研究成果、技术革新成果(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提供成果评价证明(技术鉴定证书、评审证书、技术评议报告或验收报告等)、主要单位采纳或应用证明、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证明。
(5)标准应提供编制计划、评审意见、批准文件(或公告)。
(6)图书、著作等,应提供发行量、书评或新闻报道、社会影响等证明,并提供原著1本。
(7)科普项目应提供应用和社会效益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如发明专利应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证明。
2、电子版(U盘)材料(各项单独设置文件夹):
(1)申报材料目录:
Word格式。
(2)申报书:
Word格式和PDF格式盖章扫描件。
(3)项目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
Word格式,附营业执照扫描件(限首次申报)。
(4)纸质版相关证明材料:
JPG或PDF格式扫描件。
(5)项目曾获奖励证书:
(三)规划设计子奖项申报材料如下:
填写完整且签字、盖章齐全,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3)参评项目技术文件,A3图册形式。
具体要求如下:
1)不超过20个页面(Page),选用80g左右一般复印纸双面打印,简单装订成册。
2)主要表达规划设计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重点强调项目难点、创新点及特色。
3)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内容包括:
①项目文字说明(不超过1500字);
②主要方案设计理念及设计思路和科技创新点;
③主要方案图纸,必要的节点设计图;
④设计效果图及建成后实景照片(实景照片请注明具体位置,并标注“实景”)。
4)规划类项目内容包括:
②主要规划理念、思路和技术创新点;
③主要规划图纸;
④规划实施的综合效益分析。
(4)其他必要性证明材料(如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在项目编制过程中发生变更证明等)。
Word格式,附营业执照扫描件(限首次申报)和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扫描件。
(4)参评项目技术文件(A3图册):
JPG或PDF格式(要求与纸质版一致)。
(5)项目演示文件:
播放时间不超过8分钟,格式为.MPG,.FLV,或.PPT,须有同步语音解说。
介绍内容主要包括:
规划设计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特色及创新点、实施效果(效益)。
(6)提供建成后的实景照片(禁止后期合成):
10-20张,每张照片小于2M,且名称与内容对应,以“序号+位置名称+实景”命名。
(7)项目合同:
PDF格式的项目合同扫描件,如有其他参与单位的外协合同一并提交。
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8)项目曾获奖励证书:
(9)项目成果:
与合同要求一致的正式规划设计成果的电子文档。
设计方案和规划为ppt或pdf格式,施工图为pdf格式(须包含总图部分)。
(10)竣工验收材料:
设计类和园林建筑类项目须提交委托方的竣工验收证明。
如果一个项目分为若干标段,须提供标段划分说明和所有标段验收材料,甲方的使用评价证明不能代替竣工验收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11)审查/审核材料:
①规划类项目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或批准,法定规划类项目须取得正式批复文件,其他规划类项目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大型规划类招投标项目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和整合方案的正式审查意见。
②项目编制过程中的技术性审查/审核意见,如有则附。
其他补充性材料。
(四)园林工程子奖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变更及补充说明等。
(3)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简介:
(4)施工合同书:
PDF格式扫描件。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项目曾获奖励证书:
(5)工程平面图、种植图和竣工图:
CAD格式(如图纸太多,可提供重要节点部位的图纸)各一张。
(6)工程概貌和工程特点(如工程重点部位、植物景观、园林小品、水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说明:
PPT或PDF格式文件。
须单独提供相关彩色照片(1000万像素以上)25张以上。
其中,夜景图片或鸟瞰图片分别不得超过2张,且改造类项目必须提供施工前后对比照片3-5组。
(7)项目现场短视频:
格式为.MPG,.FLV,或.PPT,长度3分钟。
第十条评审。
(一)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由学会组织,各子奖项工作组协助落实。
评审会通知由学会统一制作。
(二)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依靠专家进行。
评审专家原则上须是学会专家库专家。
各子奖项评审组专家由子奖项工作组提名,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三)原则上实行初评和终评两轮评审。
终评时间应不晚于9月中旬。
具体评审安排由各子奖项工作组根据当年情况安排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
鼓励有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风景园林学(协)会承担初评试点。
(五)评审原则上基于申报材料进行。
各子奖项可视情况对拟授予二等奖(含)以上项目进行现场抽检。
科技进步奖子奖项实行拟授一等奖项目答辩制度。
现场抽检和项目答辩另行拟定具体办法和程序。
(六)初评、终评专家组均须在《申报书》上签署评审意见。
(七)初评时,各子奖项可设专业组进行评审,但授奖不得分组。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审标准应突出项目的科技特征。
各子奖项具体评审标准见《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第十二条公示。
(一)评审结果接受业内外监督,评审结果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公示,天数不少于15日。
(二)各子奖项工作组负责整理反馈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公布。
(一)获奖名单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由学会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正式评奖结果通知,经学会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表彰。
学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公开表彰。
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发放奖励证书等。
第十五条风景园林科技奖评奖坚持不收费原则,学会及与评审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风景园林科技奖的著作权归项目完成人,学会具有公益交流、出版、展览等权利。
第十七条风景园林科技奖评选全程保密。
在正式结果公布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安排、评审专家姓名等细节。
第十八条本评奖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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