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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
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入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 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
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
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
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
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本 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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