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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无正确的判断,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民法规定了监护制度。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承担监督和保护义务的是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是被监护人。
监护是一种义务。
二、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特征:
第一,组织性,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第二,独立性,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第三,合法性,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法人的成立:
一是依法成立,包括:
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
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合法。
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是其商誉的载体,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出卖。
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能力分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其特点为:
一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
二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三是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三)合伙:
指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特征:
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合伙是一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3、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成立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1)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目的;
(3)是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即行为;
(4)是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
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就是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民事行为分为: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指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主要指: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如对行为所涉及的产品的类型、规格的误解等;
民事行为显失公平,如利用他方无经验或急需而实施的对他方极为不利的民事行为。
撤销或变更程序:
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经作出判决,即无效。
(二)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代理: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
(3)代理人可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行为人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的权利的制度。
本质上是一种消灭时效。
1、一般(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仅适用于法律特别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指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受到法院保护的最长期限,是20年。
第二节
物权法
一、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利用而产生的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的原则是: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和公信原则。
物权的特征:
一是物权是对世权;
二是物权为支配权;
三是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四是物权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性;
五是物权为绝对权。
二、完全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对所有物非法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点:
一是自物权;
二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
三是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别人的财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都具有用益物权性质。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担保人向担保物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
第三节
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
即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5)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6)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内容:
1、合同的订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过程。
2、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以当事人的口头语言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2)书面形式。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一般为推定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的存在及内容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4、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有效条件:
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二是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款,要约邀请的内容往往是不完整不确定的;
三是法律约束力不同,要约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传达并不发生要约的法律约束力;
四是对象不同,要约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
撤回要约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失效,指已经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法律约束力。
法定事由为: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强制性,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
1、有效合同: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
有效合同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缺乏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五种: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指虽已成立,但不完全具备合同生效要件,有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包括以下三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有一定的期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4、效力未定合同,也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不属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对此情况合同当事人可采取补救办法,待条件符合法律要求时,即可成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财产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的行为。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谁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须具备的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该合同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且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对方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财产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时,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且对方也没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其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
3、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债的保全
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可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代位权:
指债务人怠于行命名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养活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四、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合同具体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五、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二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三是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四是具有相对性;
五是主要具有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
1、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
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严格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的是严格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
一是有违约行为;
二是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行为及其形态。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包括:
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四)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3、继承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由国家依法授予。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的确认、保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1、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我国的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正式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并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著作权的主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国家。
2、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2)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
(3)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3、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发表权:
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3种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表演权。
(4)放映权。
(5)广播权。
(6)展览权。
(7)出租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主要是指注释权、整理权、以有线方式直接播放作品的权利、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利等。
作者有多少种使用方式,作者就有多少种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
指作品一经完成,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其为作者终身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其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邻接权
邻接权并非著作权,是由于传播作品的传播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后依法赋予的。
1、出版者权。
2、表演者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组织权。
三、专利法
(一)专利权与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
1、专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专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
(2)专利权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由专利局依法授予。
2、专利法的概念及我国专利法。
专利法是关于专利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是关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法律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议通过,1993年1月1日施行,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保护专利权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二)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专利权人。
包括:
(1)公民。
(2)法人。
(3)共同发明人。
(4)合法受让人。
(5)外国人。
2、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1)发明。
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类。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
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利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人的这种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因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者其财产的转让而消灭。
专利权人主要享有以下财产权利:
专有实施权。
转让权。
放弃权。
标记权。
许可权。
(2)义务。
包括缴纳专利年费;
实施专利;
公开发明创造等。
(三)专利权的取得
1、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据我国《专利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2、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包括专利权的申请和专利权的审查与批准两部分。
(四)专利权的期限。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商标法
(一)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1、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商标权的特征:
(1)商标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2)商标权的专有性。
(3)商标权具有时间性。
(4)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2、商标法的概念及我国商标法
商标法是关于商标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是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的法律制度。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我国保护商标权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商标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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