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治理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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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治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治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智能工厂是指将机械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进程中有机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要紧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操纵系统,将自动扮装备和辅助设备依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与的情形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操纵,自动完成产品全数或部份制造进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数字化生产线是以机械人为中心,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纽带,将所有设备联系在一路,具有设计、制造、实验、治理数字化特点。
第六条申报合肥市智能工厂的大体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踊跃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成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进展计划;
(三)企业智能化进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进展处于综合集成时期向协同创新时期过渡,且取得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治理、质量治理和智能效劳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设计数字化:
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以上;
(五)设备智能化:
数控装备必需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5%以上,数字化车间很多于2个;
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械人很多于5套;
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六)
生产治理:
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治理模式,制造进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操纵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成立统一的信息治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制造进程操纵系统、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或调度系统、经营治理系统的集成应用;
物料需求打算编制、物流配送治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七)质量治理:
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操纵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搜集、进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操纵和集约化生产。
(八)“互联网+”协同制造:
企业利用互联网搜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进展个性化定制;
鼓舞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
将效劳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效劳化,包括按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效劳智能化等。
(九)治理智能化:
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治理、治理决策三个层面全数业务流程的闭环治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数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七条申报合肥市数字化车间的大体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数字化车间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智能化进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进展处于单项应历时期向综合集成时期过渡,且取得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
(四)设备数字化:
具有数字化生产线的大体要求,数控装备必需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很多于2条(流程制造业很多于1条);
(五)治理信息化:
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数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治理;
成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治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
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评审认定。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治理方法
第十条每一年认定智能工厂20家,数字化车间200个,备案数字化生产线2000条。
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治理,按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本钱、用工情形、节能减排、推行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形进行核实和评判,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判结果。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发布。
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背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不受理。
因第十二条第
(一)、
(二)、(三)项缘故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因第十二条第(五)项缘故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形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更名。
第十五条企业数字化生产线实行备案治理,由各县(市)区依照其特点和大体要求实施备案。
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标设计”
,采取政府购买效劳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效劳机构对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认定条件,帮忙企业进行顶层设计,增进企业两化融合进展。
同时,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建设完成后在昔时市加速新型工业化进展政策中给予新增设备(包括软件)12%奖补。
鼓舞各县(市)区在支持加速新型工业化相关政策中对新认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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