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法条归纳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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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丙公司)。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自由处分,无须征得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工程垫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同一不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同一不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姚某)继续有效。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之后,便丧失了对作为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的,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并非所有的重大资产重组均须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仅限于“重组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
②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③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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