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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则:
气象灾害名词解释
9附表:
各主要应急部门分灾种分级别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以及邻市发生,将对盐城产生重大影响的台风、暴雨、大风、雾、霾、雷电、暴雪、寒潮、高温、冰雹、干旱、霜冻、冰冻(道路结冰)、低温、龙卷风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需要由江苏省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区域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盐城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中国联通盐城分公司、盐城供电公司、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盐城民航站、盐城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履行相应应急响应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气象防灾减灾的宣传、信息公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
负责部门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统筹协调和信息汇总,及时下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告和传播指令。
协调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市发改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负责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基建项目审批。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通管办、各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市教育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学校场所和学生安全的应对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气象灾害严重影响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财力状况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建设资金,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市民政局。
负责灾情的收集、整理、统计,协助对外发布灾情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局。
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对防御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房管局。
负责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灾害防御和安全应对工作。
市建设局。
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开发及地下空间防汛排涝工作。
市城管局。
负责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城市环卫设施、广告装置等的灾情应对工作。
市人防办(民防局)。
负责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灾情应对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道路交通抢险、安排救灾物资调运的交通工具;
汛情紧张或发生严重道路结冰、雾霾、强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船只限速行驶直至断航、车辆绕道、道路封闭等交通管制工作。
市港口局。
组织沿海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及相关公共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对工作。
市农委。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林业生产及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市水利局(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台风、暴雨引发中小河流洪水、渍涝灾害、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应对工作。
负责市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负责全市防汛防旱应急指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市卫计委。
负责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相关疾病、人员伤亡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工作;
组织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应对工作。
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各地工作动态。
市安监局。
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对处置工作,依职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场所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海洋、渔业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发布工作,提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市政府、市防指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盐城海事局。
负责盐城海事局所辖区海(水)域的大风、浓雾等气象灾害的预警防范和船舶、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辖区内海(水)上交通安全组织;
为海(水)上安全提供保障。
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所辖水域大风、浓雾等气象灾害的水上交通预警和船舶、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所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盐城供电公司。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所需的电力保障和影响供电设施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负责影响供水系统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影响供气系统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
负责气象灾害可能影响航空、铁路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照防灾相关规定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生产能力储备和运输保障等有关工作。
组织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1.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办主任和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
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督查、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指导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组织了解、收集和汇总气象灾害及其变化信息、灾情信息,具体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和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2.1.4联络员及其职责
(1)联络员单位和联络员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相关的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
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联络员职责
执行省和市有关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适时提出本单位开展气象应急工作的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参与本单位的气象应急工作;
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要求,承办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
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培训等活动,及时反馈本单位开展气象应急工作的状况;
同办公室保持不间断的联系,及时反馈本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情况;
承办办公室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气象应急方面的其他工作。
2.2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启动和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至IV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对应的启动标准如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雾、霾、暴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其强度达到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则按本预案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2Ⅱ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大风、雾、霾、暴雪、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其强度达到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则按本预案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大风、雾、霾、暴雪、寒潮、高温、干旱、冰冻、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其强度达到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则按本预案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霜冻、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其强度达到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则按本预案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表
灾种
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
台风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本市,影响时本市平均风力将达11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本市,影响时本市平均风力将达10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本市,影响时本市平均风力将达9级,并伴有暴雨天气。
台风影响本市,影响时全市平均风力将达8级。
暴雨
过去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过去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过去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大暴雨天气。
大风
预计未来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预计未来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9一10级大风天气。
雾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强浓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强浓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霾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严重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重度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中度霾天气。
暴雪
过去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过去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大雪天气;
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
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过去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大雪天气。
有较大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暴雪天气,有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寒潮
预计未来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预计未来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高温
过去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过去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预计未来72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35℃及以上,且有37℃及以上高温天气。
干旱
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两个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市、区)的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龙卷风
预计未来1小时本市将出现12级以上雷暴大风天气,并出现龙卷,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或者本市已经出现龙卷并造成10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
预计未来2小时本市将出现11级以上雷暴大风天气,并可能出现龙卷,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或者本市已经出现龙卷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
霜冻
预计未来24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严重霜冻天气。
冰冻(道路结冰)
预计未来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
低温(11月至翌年3月)
过去72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
过去48小时本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
衍生灾害
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
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大死亡和经济重大损失的;
气象预报、预测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重大死亡和经济较大损失的;
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
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
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的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一定影响。
其他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江苏省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区域时。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市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3.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4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气象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灾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优化完善加密观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和灾情发展的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应急、水利(防办)、宣传、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国土、环保、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计、广电、安监、旅游、海洋渔业、海事、供电、供水、供气、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4.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镇(街道)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4.2应急准备
4.2.1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以及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2.2应急响应命令发布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条件,综合预评估分析将可能造成的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向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及其级别建议,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研究制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报指挥部研判后批准发布。
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签发;
Ⅲ、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签发人等。
4.2.3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4.3.1响应启动
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命令,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响应级别时,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3.2分灾种响应
各主要应急部门分灾种分级别联动和社会响应具体措施见附表1-15。
由于气象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等灾害或事件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3.3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现场抢险、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转移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3.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灾情损失以及防御应急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
4.4.2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含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实况及其监测和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处置等情况。
4.5应急变更与终止
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据此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受灾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区域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区域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区域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区域提供各种形式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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