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7495032
- 上传时间:2022-12-0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86.89KB
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出口商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出口应收帐款;
(五)出口商出售给我行的不是合格应收帐款;
(六)出口商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七)中信保公司在定损核赔时的有关扣除款项;
(八)由于保单除外责任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
第四条省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融信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融信达业务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指导各受权分行融信达业务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总行授权,省行可以直接办理融信达业务。
各行可以根据本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向省行申请办理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融信达业务转授权,经省行批准后,可以叙做短期融信达业务。
二级分行以下有权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办理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融信达业务转授权,由相应二级分行负责审核后,报省行审批,各二级分行负责相应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各二级分行申请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信达业务转授权,须报省行经总行审批同意后,由省行实施转授权。
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信达业务,不对二级分行以下机构进行转授权,各行辖属业务集中二级分行处理。
对于揽收业务,各受权行在建立清晰严格、职责明确的审批和后评价机制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流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六条我行办理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或业务持续经营时间超过2年;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历史履约记录良好,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我行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我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客户或积极争取的优质客户;
(二)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
(三)企业进出口规模在当地排名靠前。
第七条根据中信保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范围,我行办理的融信达业务包括:
(一)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项下的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具体包括:
1、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跟单托收(D/P、D/A)项下出口押汇;
2、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赊销(O/A)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3、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项下的单证相符或虽单证不符、后由对方银行承付的出口押汇或贴现;
(二)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项下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第八条办理融信达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单条款经过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合规审查,各受权行原则上不应自行发起修改保单条款;
(二)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
(三)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
(四)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我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我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了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及我行进行了书面确认。
第九条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对出口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且对出口商的融资余额始终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余额)。
第十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物品的相关出口业务办理融信达业务。
原则上不得针对存在共同投保人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办理融信达业务。
第三章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融信达属于我行贸易融资产品之一,按照省行现行有效的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及我行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特定客户融信达授信审批须按照省行转授权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办理本细则项下融信达业务,对中信保公司的风险需纳入我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且授信评级在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可不占用对出口商的授信。
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但授信评级未能达到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须按规定占用对出口商的授信,其中: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额度占用按照总行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各行须取得并占用对出口商的中长期授信。
办理融信达业务,均须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还款后及时核注。
第十三条对于拟办理融信达的出口业务,各行应根据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有关规定,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领取对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中长期出口融信达业务可不占用对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
对于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融信达业务,还须领用相应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从国外收到足额款项或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足额赔付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已占用的相关授信额度。
第四章业务程序
第十五条受理出口商融信达业务申请时,各受权行应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要求对出口商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出口商每次申请办理融信达业务时,应提交融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出口商初次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署《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合同》(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受理融信达业务申请时,各受权行应要求出口商向我行提交构成完整出口信用保险单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明细表(含费率表)/批单、保费通知书、出口保险申报单/保险公司承保通知书),同时应确认出口商能够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缴纳保费,如要求出口商提交缴纳保费凭证或双方签署的缴纳保费协议等。
第十八条各受权行应向客户经理了解客户的最新情况,综合考虑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财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保单条款等各种因素,对是否叙做融信达业务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评级在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如经审核认为基于中信保公司的付款保证,我行授信风险已基本得到了覆盖,各受权行业务部门可在不占用出口商授信的情况下为该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并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业务相关信息与客户关系管理部门保持良好沟通。
在不占用出口商授信的情况下为该出口商办理中长期融信达业务,应逐笔报省行国际结算部,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十九条如同意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出口商须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须与我行及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三)。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须与我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四),并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赔款转让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五),中信保公司就赔款权益转让事宜以《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向出口商和我行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各受权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赔款转让协议》中约定是否由出口商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
如出口商在《赔款转让协议》中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出口商须向我行提交由其签字盖章后的《委托索赔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七)、《可能损失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索赔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九)、《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见附件十)、《CollectionTrustDeed》(格式见附件十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格式见附件十二)和《ExportCreditInsurancePaymentReceiptandSubrogationForm》(格式见附件十三)留存我行。
第二十一条信用证或托收业务项下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各受权行应要求出口商向我行提交办理一般出口业务所要求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发票等,并通过我行处理有关单据。
各受权行对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寄单。
赊销项下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各受权行应要求出口商将发票、运输单据及合同交我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并指定我行为收款银行,正本单据可由出口商自寄进口商。
第二十二条出口商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应向我行提交《款项转让书》(格式见附件十四)、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L/C项下除外,格式见附件十五)。
为确保债权转让通知及时送达债务人,各受权行可以通过由我行代为发出由出口商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或要求出口商提供经公正的送寄证明,然后才能受理出口商融资申请,各项回执及证明均须作为业务卷宗留存。
第二十三条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各受权行如同意出口商的申请,按规定领用对中信保公司和出口商(如需)的授信额度,将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九条确定的融资款项划入出口商账户,融资利息可视情况采取预收或利随本清的方式。
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各受权行如同意出口商的申请,按规定领用对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九条确定融资款项后向出口商提交《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十六)。
出口商如接受所列条件,应签署该确认书。
在满足我行规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后,各行根据《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在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对于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发放融资前,各受权行须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进行逐笔登记,其中占用工商授信额度的融信达业务须扣减客户已核定的融信达额度。
对于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各受权行在向出口商提交《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时,即应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进行逐笔登记,其中占用工商授信额度的融信达业务须扣减客户已核定的融信达额度。
第二十四条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后,各行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将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统一监控,并采取措施,加强授后管理:
(一)随时跟踪出口商的资信变化、交易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踪融资项下的出口应收款项,在出口应收款项到期日前及时向国外或督促出口商向国外催收有关款项;
(二)办理赊销(O/A)项下融信达业务,各行应注意加强对客户收款帐户的监控;
(三)要求出口商在解除或变更保单条款等有可能影响我行融资安全的事宜之前,必须征得我行和中信保公司同意;
(四)监督出口商履行其作为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对同一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没有从我行取得融资的出口业务及时向中信保公司申报并缴纳保费;
根据保单索赔条款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及时向中信保公司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
留存索赔可能需要的单证或函电等。
各行办理的非授信客户项下融信达业务,比照上述要求,由国际结算部门产品经理履行客户经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各受权行应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出口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收汇结算情况书面通知出口商和中信保公司(格式见附件十七)。
第二十六条办理融资的出口应收款项如正常收汇,各受权行应将收汇款首先偿还我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出口商。
并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核注,同时归还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如果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各行应立即向中信保公司或督促出口商及时向中信保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行使索赔权。
各行应对保险责任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如经核实保险事故责任来自出口商,各行应暂停受理出口商的其他融信达业务。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行使索赔权时,应填报《索赔申请书》,并按照保险单及其相关单证的规定向中信保公司提供索赔凭证(格式见附件十八《索赔单证明细表》)。
其中对于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各行应首先从出口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以偿还我行融资本息。
第二十八条如中信保公司同意赔付,各行应要求其按照《赔款转让协议》或《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用以偿还融资本息,如仍有余款则支付给出口商。
第二十九条如中信保公司不同意赔付,同时各行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对于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如出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各行应向出口商主张追索权)未能从出口商处追索回融资本息和有关费用,各行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暂时停止对该出口商办理其他融信达业务。
第五章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各受权行应在国际结算部设立以下岗位,对融信达业务进行操作及管理:
(一)业务受理岗:
1、负责受理客户的融信达业务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要求,审核是否符合融信达受理条件,审核全套保单及缴费凭证,确定能否接受客户需求,同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业务操作岗和业务管理岗反馈;
2、负责签署有关融资合同及相关协议,其中对于授信客户叙作的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负责协调有关授信部门,完善相应合同文本;
3、确定融资利率、融资比例、融资期限以及计息方式等,根据情况确定融资安排费等费用收取;
4、在融信达发放后,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各项授后管理工作;
5、负责与授信发起部门的协调,将国际结算部门在授信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交流;
6、负责与客户、保险公司的协调,包括报损、索赔、追讨等工作;
7、省行本部业务受理岗职责由国际结算部产品研发与推广团队担任。
(二)业务操作岗:
1、负责融信达业务的具体操作,负责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要求审核相关单据;
2、负责向业务管理岗申领和归还金融机构在线额度;
负责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逐笔登记融信达业务;
3、授信客户项下办理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负责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领用融信达额度;
4、办理融资业务及账务处理;
5、负责融信达项下回款到期前的提示、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如到期未收到买方付款,立即将信息反馈业务受理岗,并负责及时冲账;
6、加大对买卖双方付款情况的分析,配合业务受理岗监控客户回款账户,共同做好授后管理各项工作;
7、负责融信达业务台帐管理、报表数据报送工作;
8、省行本部业务操作岗职责由国际结算部汇款业务、出口业务、结汇业务团队担任,其中汇款业务团队负责本团队办理的融信达业务项下各项操作,出口业务和结汇业务团队共同负责出口单证项下融信达业务各项操作。
(三)业务管理岗:
1、负责汇总本行涉及融信达业务数据,并向上级行报送;
2、负责报送本行融信达业务开展情况;
3、负责牵头组织融信达业务资产清分及资产质量监控工作;
4、负责本行融信达业务到期后在授信工作流管理系统中的核注;
5、负责本行融信达业务项下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审批、领用、归还;
如发生额度逾期情况,立即将信息反馈至业务受理岗并跟踪处理结果,在线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仍未解决的,通过NOTES向风险管理团队、产品研发与推广团队和分管总经理发出风险提示。
6、省行本部业务管理岗由国际结算部风险管理、代理行管理团队负责,其中风险管理团队负责第1-4项工作,代理行管理团队负责第5项工作。
以上岗位必须分别设立,不得兼岗。
各行在申请转授权时,必须报告岗位设置情况。
附件
融信达业务流程示意图: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融信达 业务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