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养殖合同》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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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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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疫情:
重大疫情是指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正式公布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养殖行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及不可预见的人类疫病的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如遇重大疫情,政府会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的惯例,对发生疫情的区域进行封锁,一般封锁的范围为疫点周边3公里,并将其范围内的所有家禽全部进行宰杀;
疫区封锁期限一般为21天;
暂停疫点及其周边13公里内的市场的所有与其相关产品的等。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2、重大自然灾害: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包括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
3、不可抗力因素: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流程定价:
温氏的产业链流程管理涵盖了从种苗、饲料、药物、技术服务到产品上市等所有环节,公司与养户合作的最终结果是为市场提供标准化、符合市场要求的肉鸡、肉猪等畜禽产品,产品上市后双方根据合作原则进行结算,共同分享行业的平均利润。
公司为不断提高内部流程的管理效率,加强上下游各流程之间的内部监督与绩效考核,对各种物料的供应均采取模拟价格的形式进行内部核算。
由于各种物料的模拟价格与市场上的动态价格并不具有可比性,只适应于公司内部流程管理的结算考核需要,故在内部称之为“流程定价”。
流程定价体现了温氏“公司+农户”产业化发展模式的重要管理特色。
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运用,流程定价不仅可以有效地实现上下游各流程之间的监督,促使上游环节不断提高
产品和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下游环节的流程管理要求,而且有力地增强了集团产业链流程管理的效率,使公司的竞争优势不断增强
5、权利:
是由法所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6、义务:
就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7、滞纳金:
就是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
四、操作细则:
为更好的理解《委托养殖合同》现对合同的条款进行逐条解读;
并对合同条款中容易产生理解分歧、执行偏差的条款进行重点解读。
其中包括如何答养户问,产生争议后如何解决等内容。
第一条、委托养殖的约定
1、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解读:
本款中“优势互补、共享成果”是指以集约化养殖的优势与农村丰富的劳动力相结合,即合作的双方通过资金、技术、管理、劳动力、场地等资源的优化组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共享利益,是温氏集团“精诚合作,齐创美满生活”这一企业文化核心理念的体现。
而“共担风险”则是在委托养殖的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是合同中体现“公平”的条款。
2、公司负责技术指导,鸡(猪)苗、饲料等物料供应及销
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
在委托养殖过程中公司应负责为养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切与畜禽养殖相关的技术指导,并为养户提供鸡(猪)苗、饲料、药品、疫苗等物料,并做好销售网络的建立与管理工作,保证按时、按量回收公司委托给养户饲养的成品畜禽。
3、公司为养户提供的鸡(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养户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公司供应的畜禽,均属于公司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
本款为产权确定条款,即明确公司为养户提供的鸡
(猪)苗、饲料、药物、疫苗及成品畜禽的产权均为公司所有,养户没有处理权。
《委托养殖合同》施行之前,大多数分公司都是采取以订苗单为合同的模式与养户确定合作关系。
而订苗单上并没有对成品畜禽的产权做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在效益好时,养户以产权未定为由私卖公司畜禽,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确定产权是委托养殖活动的重要前提。
争议处理:
当遇到养户私卖畜禽产品及物料时,首先对其说明产权归属问题,向其解释由于产权为公司所有,私卖畜禽产品及物料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按第八条违约责任第6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其不听劝告仍强行变卖的,应及时上诉至公司所在地法院,对变卖后携款私逃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并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诉。
4、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本款主要规定了在委托养殖活动中,养户需要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支付的费用。
答养户问:
为什么鸡(猪)苗、饲料、疫苗等由我们出资购买,产权却属于公司?
解答:
因为公司在回收成品畜禽时,所有鸡(猪)苗及物料作为成本费都包含在回收价中。
而公司采取的结算方式都是先领取鸡(猪)苗、物料,待产品回收后再统一结算,是公司计算成本的一种方式,对养户而言不存在支出问题。
因此所有由公司提供鸡(猪)苗及物料所有权都归公司所有,养户只拥有使用权与管理权并没有所有权。
5、养户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物料和畜禽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
养户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畜禽交付公司回收。
本款主要确定了养户的管理权及管理责任,如养户
因管理不善,致使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被他人盗取或灭失,责任及损失由养户承担。
此类情况按第八条违约责任第6款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并从养户的角度再度确定了公司对委托养殖的畜禽的产权。
6、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
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
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本条款为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并各自承担经济损失。
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必备条款。
国家政策改变又包括那些政策?
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怎样界定?
为什么要由我们承担损失?
《委托养殖合同》中所指的国家政策改变是指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针对农业养殖、土地等相关政策做出的方向性改变,连同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都是以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些因素使合作关系无法继续,公司与养户所处的大环境发生改变,而这些因素又都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均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这种情况的机率微小,但万一出现,将对双方都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下双方将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及损失,而不是由养户单方面承担所有的损失。
第二条、委托养殖的畜禽名称、数量和周转金
1、畜禽名称及品种:
,以订苗单确认的品种为准。
2、数量:
公司根据养户的栏舍面积、运动场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每批的饲养数量为只(头),具体以领苗单为准。
3、养户向公司按每只鸡4元(每头猪400元)的标准交付周
转金,具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本条款为订苗单中的具体内容。
第3款中所定周转金为指导定价,具体以各分公司实际标准及养户已缴金额为准。
第三条、种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公司向养户提供鸡(猪)苗只(头),数量及价格以公司与养户在领苗单确认的为准。
2、公司向养户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料时确定的为准。
3、公司向养户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取时确定的为准。
4、公司向养户提供的其他物资:
。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
本条款为基础条款,其中第1款为订苗单内容,其他条款均为公司应为养户提供物料,并规定了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取时确定的为准,在本条里没有规定物料的价格主要是考虑影响物料价格的因素较多,没有办法在较长的一段时期里固定一个标准的价格,因此只是在第四条第2款中规定了10%的调整范围。
第四条、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回收标准及价格:
正品标准回收价为元/斤;
次品标准回收价为元/斤;
级外品部分由双方另议回收方式和价格。
2、公司提供给养户的各种物料及畜禽回收价格,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公司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可对养户进行浮动补贴,或对已领取物资及畜禽产品回收价格进行10%以内的调整,以确保养户利益的平稳。
本条第1、2款规定了产品的回收价,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畜禽不同级别的禽畜进行定价,并规定对物料及禽畜产品回收价格只能进行10%以内的调整,这就对分公司的管理、决策、产品定价及操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量做到定价科学和准确,减少调整次数,从而减少养户对公司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因为产品的价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不予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另外,特殊时期的调整,也可跟养户讲清楚公司在结算时会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浮动补贴。
浮动补贴是集团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平衡双方利益的一项积极措施,以此确保养户利益的平稳,巩固双方的合作关系。
3、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几种结算方式:
①现金结算的,公司应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给养户。
②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所有结算款应在产品交付后
5个工作日内转帐完毕。
由于银行对提取较大额度的现金手续较多,且对单位每日提取的现金额度有硬性的限额规定,因此现金支付较之银行转帐相对复杂,公司也积极推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因此,在合同中现金结算日期规定为7个工作日,银行转帐为5个工作日。
这里的工作日是指银行员工除正常休假及法定假日之外的工作天数。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
1、公司应提前1天将回收上市清单通知养户;
回收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即养户领苗时)开始后的天,超过回收期限7天,公司按本可同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本款规定了回收的期限,这里的期限是该品种的畜禽从领苗开始计算到上市的正常上市天龄(在填写天数时可比正常上市天龄略多数天)。
并规定了延迟回收,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2、交货时间和地点:
养户按上市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将回收
产品运送到公司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养户自行安排装运及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两款主要规定了畜禽产品的回收要按销售部给养户开具的上市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畜禽产品交公司回收,并规定运输的方式及费用由养户自行安排、承担。
第六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本款即为公司的权利也是义务。
公司既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也有必须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回收委托饲养的符合上市标准的畜禽并及
时支付结算款项;
本款既是公司的权利也是义务。
对符合上市标准的畜禽,公司既有按时按量回收的权利,也同时负有按时、按量及既是支付结算款项的义务。
3、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本款为义务条款。
即公司有义务提供养殖所需物资,并免费为养户提供养殖技术指导。
4、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
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这里的各方包括养户、政府、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
5、公司应承担技术风险或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本款中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的风险,即公司由于技术问题和市场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公司承担。
6、公司对养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酌情
给予适当的补贴。
本条款为权利条款,也是福利条款。
即因自然灾害、
或以外事故原本由养户独立承担的损失,公司本着“精诚合作,齐创美满生活”的原则,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于养户的适当补贴。
此类补贴不是必须条款,即是否给于养户补贴由公司视情况决定。
第七条、养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公司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
和养殖结算款。
本款为权利条款。
即养户有获得公司提供的各种物
资、技术指导及养殖结算款的权利。
2、有权对公司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公司交付物资时提出,并督促公司改进。
即养户有对公司为其提供物资的质量及规格进行审核的权利,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公司改进。
3、养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规定了养户在委托养殖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里的自然灾害与第一条第6款的重大自然灾害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管理失误和意外事故?
这里的自然灾害是以没有改变合作大环境、合同可以继续进行为前提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负责承担。
而第一条第6款中的重大自然灾害是以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为前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双方互不追求对方的责任,并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管理失误”是指养户在委托养殖过程中因没有按饲养管理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或者自身疏忽大意、管理不当导致畜禽生产成绩及产品质量下降,成品验收为次品,甚至造成部分及全部灭失的,由养户承担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变故。
如由于雷电或电线老化导致鸡(猪)舍起火致使畜禽部分及全部灭失的,由于鸡(猪)舍老化致使其坍塌使禽畜部分及全部灭失的。
此类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养户承担。
4、对公司制定的利益调整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即养户对公司制定的利益调整方案有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由此也可以引申出公司对其提出的意见是否予以采纳的权利。
5、对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公司有对公司相关部门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
即养户对相关部门的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不满可及时向集团公司投诉。
本款对相关部门的服务意识及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6、提供符合公司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即养户需按公司要求建设场地并提供设施和劳动力。
7、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对产品进行催肥。
本条款为义务条款。
即养户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
如不遵守公司规定而产生的损失属于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自行承担。
对于未经公司同意而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
使用国家严禁药品,不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及用激素对产品进行催肥的均按第八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
8、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畜禽饲养日记表,接受公司技
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即养户必须认真做好畜禽饲养日记表,并接受公司技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如不按公司规定做好日记表或阻挠技术管理员检查而致使管理员无法得知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失的,属于养户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公司不因此而承担技术风险。
9、不能将公司以外的畜禽掺入公司委托的畜禽中混合饲
养。
10、交付畜禽时不得掺杂非公司畜禽,不得以次充好,不
得喂得过饱,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即不可将非公司的畜禽交付给公司,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喂得过饱,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否则按第八条违约条款中第5条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公司违反合同,迟延回收畜禽的,在公司回收产品后,按每天不少于0.03元/只鸡、1元/头猪补偿给养户;
迟延支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养户滞纳金。
当公司违反合同,超过合同中约定的上市天龄后7天未回收畜禽产品的,公司按等级回收产品后按每天每只鸡不少于0.03元,每天每头猪不少于1元补偿给养户。
在结算时延迟支付结算款现金超过7个工作日,银行转帐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给养户。
2、公司违反合同,拒收养户交付符合标准的畜禽,每拒收一只,赔偿养户元。
此款只限于发生此类情况时方才有效力,基本上不可能彻底拒收养户交付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只可能会延迟收购。
3、因公司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户发生损失,由
公司负责赔偿。
(具体物资质量问题及损失额大小以公司与养
户另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
一般由物资质量问题而致使养户损失的情况,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完全界定清楚,具体情况由公司与养户另行协商约定。
但如果是养户在领取物料时发现物料质量问题并提出意见而公司未予重视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而损失额大小由公司与养户另行协商约定。
如属由养户饲养管理不当、不按公司有关防疫要求而导致鸡群发病引起大量死亡,或者鸡群发生疾病后养户擅自处理导致最佳治疗期延误或养户自购非甲方提供的药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任。
4、养户未按照公司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畜禽的,公司有权拒收。
养户除应支付未交付畜禽的总价值(以畜禽的正品回收价计)外,另行支付%的违约金给公司;
这里所指的约定时间禽畜的正常上市天龄,约定质量是正品、次品以外的畜禽。
对此种情况此种产品公司有权拒收,但养户除了要支付未交付给公司畜禽的总价值(以畜禽的正品回收价计)以外,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给公司。
违约金的金额由各分公司制定。
但最多不得超过15%。
5、养户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款、第10款的,公司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
对不按照第七条第7款规定使用药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养户负责赔偿。
本款约定在第七条第7、10款中做了详解。
6.养户私自变卖公司委托养殖的畜禽、变卖公司提供的物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养户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只,赔偿元,变卖饲料每50公斤,赔偿元。
本款约定了养户私卖公司委托养殖的畜禽及物料应给于公司什么赔偿。
具体金额各分公司可根据该类畜禽产品的正品回收价为基点,价格可上浮,但不应超过15%。
其他物料于此相同。
以此来约束养户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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