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强制性条文检查用表复习课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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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应对生产、生活设施和运输车辆等排放废气、粉尘、扬尘提出控制要求和净化措施;
制定环境空气监测计划、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2
4
当环境噪声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开采、土石方开挖、施工附属企业、机械、交通运输车辆等释放的噪声应提出控制噪声要求;
对生活区、办公区布局提出调整意见;
对敏感点采取设立声屏障、隔音减噪等措施;
制定噪声监控计划。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3
5
施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应包括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废料处理处置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4
6
生态保护措施:
a珍稀、濒危植物或其它有保护价值的植物受到不利影响,应提出工程防护、移栽、引种繁殖栽培、种质库保存和管理等措施。
工程施工损坏植被,应提出植被恢复与绿化措施。
b珍稀、濒危陆生动物和有保护价值的陆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破坏或生境条件改变,应提出预留迁徒通道或建立新栖息地等保护及管理措施。
c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有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栖息地、洄游通道受到不利影响,应提出栖息地保护、过鱼设施、人工繁殖放流、设立保护区等保护与管理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5
7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a工程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土地沙化,应提出工程、生物和管理措施。
b清淤底泥对土壤造成污染,应采取工程、管理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6
8
人群健康保护措施应包括卫生清理、疾病预防、治疗、检疫、疫情控制与管理,病媒体的杀灭及其孳生地的改造,饮用水源地的防护与监测,生活垃圾及粪便的处置,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健全与完善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7
9
工程对取水设施等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提出补偿、防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6.2.10
检查人员:
日期:
水土保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规定:
1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5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1.1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1
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2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d)3.2.3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2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应遵循下列规定:
1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对于原地表植被、表土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应结合项目区实际剥离表层土、移植植物以备后期恢复利用,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主体工程开挖土石方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减少借方和弃渣。
弃渣应设置专门场地予以堆放和处置,并采取挡护措施。
4在符合功能要求且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水利水电工程边坡防护应采用生态型防护措施;
具备条件的砌石、混凝土等护坡及稳定岩质边坡,应采取覆绿或恢复植被措施。
5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植物措施设计应纳入水土保持设计。
6弃渣场防护措施设计应在保证渣体稳定的基础上进行。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4.1.1
弃渣场选址应遵循GB50433-2008第3.2.3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2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弃渣场不应影响河流、沟谷的行洪安全;
弃渣不应影响水库大坝、水利工程取用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排)干渠(沟)功能;
不应影响工矿企业、居民区、交通干线或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4.1.5
工程施工除满足GB50433-2008第3.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风沙区、高原荒漠等生态脆弱区及草原区应划定施工作业带,严禁越界施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4.1.11
水库枢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于高山峡谷等施工布置困难区域,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在库区内设置弃渣场,但应不影响水库设计使用功能。
施工期间库区弃渣场应采取必要的拦挡、排水等措施,确保施工导流期间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4.2.1
特殊区域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和省级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生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区,应以最大限度减少地面扰动和植被破坏、维护水土保持主导功能为准则,重点分析因工程建设造成植被不可逆性破坏和产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提出水土保持制约性要求及对主体工程布置的修改意见。
2涉及国家级和省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文化遗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应结合环境保护专业分析评价结论按前款规定进行评价,并以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和原地貌为准则。
3泥石流和滑坡易发区,应在必要的调查基础上,对泥石流和滑坡潜在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将其作为弃渣场、料场选址评价的重要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6.1.2
水库枢纽工程评价重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4生态脆弱区高山峡谷地带的枢纽施工道路布置,应对地表土壤与植被破坏及其恢复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可能产生较大危害和造成植被不可逆性破坏的,应增加桥隧比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6.4.1
10
弃渣场抗滑稳定计算应分为正常运用工况和非常运用工况。
1正常运用工况:
弃渣场在正常和持久的条件下运用,弃渣场处在最终弃渣状态时,渣体无渗流或稳定渗流。
2非常运用工况:
弃渣场在正常工况下遭遇Ⅶ度以上(含Ⅶ度)地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10.5.2
土石方开挖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1.0.8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2.1.2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5.2.2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
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5.5.5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1.2.8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2.3.7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2.4.5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
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3.2.6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3.2.7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3.2.10
日期:
锚固与支护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
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8.3.2
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9.1.17
混凝土工程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l≤2m,75%;
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l≤2m,50%;
2m<跨度l≤8m,75%;
跨度l>8m,100%。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3.6.1
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10.4.6
灌浆工程
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的条件下进行。
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8.1.1
劳动安全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2.2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5.7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2.6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2.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2.11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10m。
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2.13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2.16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4.5.8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7.14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
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5.6
11
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7.2.6
12
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置。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8.4.2
13
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8.4.11
14
斜井、竖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时,应有防止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8.4.12
15
地下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体积不应少于20%,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标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1.1.1
16
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
13.2.4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3.2.4
17
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
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3.2.11
18
竖井和斜井运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人、物混运,当施工人员从爬梯上下竖井时,严禁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
2井口应有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井中的措施;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13.3.5
19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1.4
20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1.8
2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
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1.11
2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
爆破后须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还应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1.12
23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1.18
24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5.5
25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5.9
26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5.11
2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
9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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