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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相应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力。
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独立地进行卫生执法活动。
当某种机关一旦获得卫生执法机关主体的资格,便成为卫生执法机关,同时拥有了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二、授权组织执法和委托组织执法
(一)授权组织执法
授权组织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在行政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如卫生防疫站不是行政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以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三种。
1.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但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便拥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权力,如各种行业协会。
2.事业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
它本身具有行政性的特点,所以被授权或委托执法的比较普遍;
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3.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对某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技能、仪器、设备等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由一些相关的技术性机构办理。
(二)委托组织执法
委托组织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某组织行使。
被委托组织特点有:
①被委托组织一般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被委托组织只能在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而不得超出委托范围行使一般行政机关的职能;
③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但被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T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卫生执法人员是执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具体承担卫生执法任务的特定公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卫q二行政执法权资格的是执法机关而不是个人,但卫生法规的作用只能通过卫生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它是卫生执法机关行为的载体。
因此在卫生行政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执法人员不直接向卫生管理相对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执法人员执行任务必要的标志:
①卫生监督员证,②“中国卫生监督”胸章,③服饰,④卫生监督徽章。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去实施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它有j层含义:
①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的行为;
②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依据有关卫生法规行使卫生行政权力的行为;
③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进行分类。
(一)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1.羁束行为是指对于卫生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依照卫生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而明确规定的行为。
该行为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不得带有随意性,否则就属于违法。
例如咿清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否则不得发放许可证。
2.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虽在原则~L已作了规定,但是在范围、方式、程序和手段等方面却有一一定的选择幅度∽卫牛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时,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作m合理的选择,如对ip生管理相对人违犯有关卫生法规予以罚款的行为。
(二)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
1.依职权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需要卫生管理
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卫生执法机关对经销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就属于此类行为。
2.依申请行为是指甲牛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在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审批、发放甲生许可证的行为。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和
非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管理过程巾的具体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
2.非要式行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执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的含义及特征
卫牛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是指合法的p生行政行为一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的效力。
使甲牛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有效要件如~’卜。
1.主体合法指作出卫生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的组织都必须合法。
2.权限合法指卫牛行政行为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
3.内容合法指甲生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4.形式和程序合法指V生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i方面。
1.确定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产生不得更改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与撤销。
如果卫牛管理相对人超出卫生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期限,就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
、
2.拘束力指V牛行政执法彳于为实施后,对卫牛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或限制的效力。
卫生管理相对人不服从,必须承担相』泣的法律后果。
3.执行力指卫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一一定手段,保证执法内容能够完全实现的效力。
如果.卫牛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执法主体就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在原则卜是不可变的,但当m现特殊的情况时又是可变的,也就是对卫生行政执法的行为可以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执法行为的撤销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的要件,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执法行为向前或向后均失去效力。
(二)卫生执法行为的废止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其不宜再继续存在,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宣布废止,使它消失效力。
(三)卫生执法行为的变更
它指对已经生效的卫生执法行为发现其执法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使原执法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因而对部分不适用行为加以改变或不适用的部分失去效力,同时作出新的规定。
(四)卫生执法行为的消灭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的效力不再拥有、完全停止。
导致消灭的因素有: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卫生执法行为的对象不再存在;
3.管理相对人死亡;
4.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5.期限届满。
第四节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一、卫生监督的定义、性质和意义
卫生监督是指卫牛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依法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是否履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它包括以下特征:
①卫生监督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②卫生监督的对象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卫生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卫生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公共卫生法规和制度;
④卫生监督的依据是公共卫生法规;
⑤卫生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⑥卫生监督具有强制性,是卫生执法主体单方面的强制行为。
二、卫生监督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卫生监督的过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分类。
(一)狭义的观点可以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1.预防性卫牛监督是指甲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进行的p生检查与卫生评价活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
生审查,并参加T程验收。
预防性卫生监督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局部环境卫生质量、环境污染、卫生防护效益等,从而针对出现的不同情况提出措施,来防止、克服、避免自然和T作灾害。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它是最经常的卫生监督活动,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
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二)广义的观点可以分为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健康监督及中毒事故报告的监督
1.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它是指新化学品或产品在投产或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安全性证明,以便于卫生行政机关就某些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活动。
卫生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产品名称、性能、生产工艺、生产用途、有无毒性或副作用、检验或测试方法、三废处理以及如何防护等。
2.健康监督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的一定内容、方法的健康查体活动。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监督的目的也有所区别。
根据健康监督的目的,健康检查可分为:
①就业前或上岗前的体检;
②定期健康检查;
③离岗和离职时的健康检查。
3.中毒事故报告的监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凡发生职业中毒、中小学预防性用药中毒、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都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第五节卫生行政决定
一、行政决定的定义和概念
行政决定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事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一旦做出就能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
行政决定的目的为了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因此行政决定必须具体。
行政决定又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行政决定作出后,个人或组织是否执行往往需要再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不执行行政决定的个人或组织要视其具体情况,或作出行政制裁的决定,或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二、行政决定的种类
(一)权利性行政决定
1.使个人或组织获得某种权利的行政决定当个人或组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以给予某种权利。
反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不具备应有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却作出使个人或组织获得某种权利的决定,则属违法,此时个人或组织获得的权利应予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使个人或组织获得权利,行政机关有权作出的主要有:
①获得某种行为许可;
②获得某种行为资格;
③获得某种奖励、救济及抚恤金等。
2.使个人或组织取消某种权利的行政决定当个人或组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正当行使权利或不能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则有权作出剥夺其权利的决定。
(二)义务性行政决定
1.使个人或组织承担某种义务的行政决定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的某种义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有权作出决定。
一般来说,承担义务的决定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主动作出,而获得某种权利的决定却需要由个人或组织主动申请。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个人或组织承担某种义务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义务,如服兵役、纳税、遵守交通规则等。
(2)特定性义务,又分为协助性义务、技术性义务。
1)协助性义务指个人或组织如果发现其他人有任何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时,负有协助行政机关加以防止和制止的义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2)技术性义务是生产、科研或经营工作中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若不履行该类义务,一旦发生问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技术性义务是卫生监督执法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行政决定。
(3)处罚性义务:
当个人或组织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使之承担一次新任务的决定,如罚款等。
2.使个人或组织免除某种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个人或组织具备某些条件,或出现某些情况的时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免除个人或组织某种义务的决定。
、
在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剥夺卫生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决定和使卫生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一般都同时出现。
而赋予卫生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决定却只有在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时才作出该类决定。
第六节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和性质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卫生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事项的权利、获取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法律行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T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属于卫生许可的规定。
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卫生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的范围不得超过法定界限。
2.卫生行政许可是依据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为。
只有相对人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才能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无申请即无许可。
3.卫生行政许可的主体是法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赋予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4.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是权利性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它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5.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许可是一种要式行为,执法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验,或没有申请就给予许可,都属于违法。
二、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只要卫生管理相对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出申请,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就应给予的许可,它没有数量的限制(如在食品经营中从业人员健康证的颁发)。
2.特别许可指数量有限、条件严格,也就是标的是有限的许可。
特别许可通常具有排他性(如药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等)。
三、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采用格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有其他相关资料,这是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
“
(二)审核申请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接到的申请进行核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三)颁发许可证
经过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在法定的时问内发给书面形式的许可证明。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第七节卫生行政处罚
一、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法规规定义务的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实行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对违反卫生法规行为拥有处罚权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2.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行为的做}n是以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3.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据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实施。
这就要求卫生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形式、范围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4.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一般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形式必须与法定的违法情节相适应。
有关法
律未规定应该给予处罚的行为,任何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都无权给管理相对人以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在同等情况下所作行政处罚应当公平相等;
所谓公开,是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之外,行政处罚一律公开进行。
3.决定与执行分离原则处罚的决定过程与执行过程应该分开,或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分别设立。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卫生执法主体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
(1)对已经接受处罚的行为不能依据同一卫生法规的规定再次受到处罚;
(2)应受处罚的同一行为,不能由几个卫生执法机关分别依据同一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
教育是处罚的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所以在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停业(产)改正或整顿;
5.吊销许可证。
(二)以上五种处罚形式分为三种类型
1.审诫罚就是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
它并不直接涉及实体利益,只是为了精神上惩戒,目的是使相对人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审诫罚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形式。
2.财产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违法人依法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它是运用最广泛、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3.能力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由于违反卫生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相对人,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一般程序的起始程序。
在法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应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其他所有案件均应立案。
即使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必须采取措施的,也需要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
据行政法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同时确定立案日期和不得少于两人的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员: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
(2)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3)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4)属于本执法机构管辖。
2.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对所要处罚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核对审查的过程。
它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也是裁决程序的基础。
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必须公正、客观、合法、全面地进行调查。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
有关证件,索取查阅现场资料。
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或在检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分别签字。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勘验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决定(裁决)即调查终结,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的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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