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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
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近日从XX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XX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X本的XX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
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XX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XX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且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第四位。
不仅如此,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也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压力。
这一困境从近几年的统筹账户收支情况可见一斑。
2011年,XX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征缴收入472.5亿元,支出782.7亿元,缺口310.2亿元。
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297.6亿元,缺口逐年增大的趋势愈加明显。
面对当期支付压力,首当其冲被动用的就是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参与“做实”试点7年之后,XX省经国务院同意后,开始每年借支不超过3/8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
这样一来,原本做实的个人账户又一次回到“空账”状态。
而“借支”个人账户的款项何时归还,借款比例是否面临调整,目前仍无定论。
在一些学者看来,XX的这一“特殊情况”,意味着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事实上已经走入死胡同。
(经济参考报)
案例分析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还有超过2万亿元的结余,但都沉淀在少数发达省份。
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X秉文认为,碎片化的制度加剧了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的利益分化,这些省份的结余没法转移给XX这样的亏损省市,缺口只能由财政转移支付。
而财政补贴资金也必须随着做实账户规模的扩大、退休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扩大。
由此带来的是基金结余在少数富裕省份绝对增长,而在缺乏好的投资体制的情况下其实意味着贬值。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单纯依靠中央财政补贴,挪用个人账户,扩面征缴,串用其他社保资金,“东拼西凑,这样的路子走不远,既造成当期财政负担,也为未来埋下危机”。
她建议,养老金制度尽早改革,将养老金交由中央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全民化和市场化。
近日,在XX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了《关于XX市2011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指出社会保障资金整体运行平稳安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近三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末,730人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84571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险种,造成财政多补贴1499万元;
162人重复领取养老金19.23万元,5719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025.6万元。
社会保险中存在着重复参保、报销的难题,重复报销是发生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之间,前者包含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造成重复报销的根源是重复参保。
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的。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越来越严密,重复报销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但一些漏洞还没能完全解决。
”卫生部门新农合问题专家表示,为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国内一些城市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局和人社局之外的“医保局”,专门管理三种医保,让信息得以共享。
“想解决难题必须城乡统筹,不论方式如何,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者合二为一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人社部门专家同样认为从体制上出手才能解决此问题,但现实情况的复杂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拍板”的。
他认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该考虑组成“城乡居民保险”,把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保险统筹起来,并纳入统一监管。
XX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反映,经过核查,去年共发现冒领社保待遇人员440人,涉及社保基金金额117.46万元,追回102.9万元。
其中,冒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涉及437人,金额109.95万元,追回100.51万元;
冒领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涉及3人,金额7.51万元,追回2.39万元。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治伤看病钱。
目前该市的离退休职工已超过11万人,养老金发放数额很大。
如何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冒领是个难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建立“防冒领机制”,努力筑起安全网,但从根本上杜绝还有难度。
问题:
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越来越“淡”,加上企业重组、改造力度较大,许多老企业甚至不存在了,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也越来越不了解。
此外,居民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的情况较多,街道基层组织也很难全面及时把握管理X围内所有居民的生存状况。
一些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因种种原因不及时申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解决方案:
完善社保基金冒领防控机制,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核查、事后监督,编织一X社保基金安全保障网。
事前预防措施是以信息采集为方式,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获取待遇领取人员的实时生存信息,及时停发已失去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待遇,预防社保基金冒领情况的发生。
事中核查要做好社保基金防冒领核查工作。
核查小组定期与民政局有关部门获取死亡人员数据,通过对死亡人员信息与待遇领取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筛查,查找已亡人员中仍在领取养老金人员。
事后监督则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奖惩机制。
运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委会和参保单位即时共享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信息、其他特殊人员生存信息,及时对已失去领取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停发处理。
建立奖惩机制,对发现的冒领基金人员,派专人进行待遇追回,对事实清楚的冒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个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严厉惩戒,数额较大的,给予一定的罚款。
1998年4月,X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
X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X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X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XX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XX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X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X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XX性质。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
9月,李某的朋友X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
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
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
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
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X围。
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
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
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
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X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
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赵某为X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X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其次,关于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
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
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XX劳动保障网)
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XX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X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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