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估价的相关问题修改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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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异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
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二)、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款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三)、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
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四)、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的混乱。
(五)、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
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六)、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历来存在广泛争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三、对“暂估价”的理解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对“暂估价”的规定做出以下的理解: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
(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四、暂估价关于总承包合同的签订
发包人在与中标人即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对暂估价的计价方式有明确规定。
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暂估价的计价应有一整套的详细而周密的约定:
包括明确暂估价中暂估材料和暂估专业工程的计价范围、总承包合同中招标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分包商以及相应的材料单价和工程分包价、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外的暂估价如何由招标方和总承包方共同认质认价以及共同选择专业分包商、是否指定分包、如何共同确定工程分包价款的一系列方法和程序等。
此外还包括暂估价的付款方式、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方法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五、暂估价关于分包工程招投标与认质认价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另外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
因此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
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应具体体现以下原则并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
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
二是招标人必须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主要体现在总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时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四是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范围,并与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明细相对应,进一步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应含相应的分项工程费和相应的专业措施项目费等,同时考虑总承包人提供的协调配合管理因素等。
分包价款中也应确定不含规费和税金,以免总承包工程结算时重复计取。
五是评标之后应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招标结果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未达到招标要求的暂估价项目,可不经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而直接通过议标、市场询价、认质认价等形式确定分包工程价格或材料单价,一般也是经招标人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包,但都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这种形式虽然周期短,效率高,但操作过程缺少规范性程序,人为影响因素大,容易造成其价格的偏差,给后续管理带来难度,因此非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也应参照招标项目的流程,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逐步规范和完善其招投标的程序,主要包括:
根据总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并专业分包工程的范围、设计图纸、工艺要求等,以及暂估材料单价的质量品牌要求,规格型号、工艺参数等;
招标人和总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价,了解市场行情水平;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
通过对投标的专业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的价格进行认质认价、分析比选、评定优劣,最终决定专业分包价款及材料单价,并与最终的中标人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或材料供应合同。
六、暂估价关于分包合同的签订
实践中,往往一般要求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也有人认为暂估价毕竟属于业主费用,应由发包人进行主导,所以所谓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但是这种做法易导致招标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所以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其原因包括:
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
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
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法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总承包人应与专业材料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供货合同及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关键是应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专业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业主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其中专业材料供货合同中应明确其材料单价的组成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材料单价组成一致,即应包括市场采购价格、采购保管费以及运输费用等在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即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并以此作为业主与总承包商的结算依据。
除此以外的费用,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另行结算。
七、暂估价应加强监管
当前工程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中,大量设置暂估价项目,已经失去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价格的意义,这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同时,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暂估价在计价过程中的管理性文件不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条款相关约定不明确,也给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管理带来困难。
所以应由多方加强监管措施,深化招标前期工作,不断减少暂估价的设置,并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分包或供应方式,对图纸明确和常用项目等不允许列入暂估价。
作为暂估价的选定对象一般应是:
(1)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格、型号和质量的材料设备.例如:
安防设备、电梯设备等;
(2)同类产品在品质、性能及价格等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
例如:
一些高档建筑的地面砖、石材;
(3)某些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
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
(4)有些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例如:
定向爆破、拆除工程等;
(5)建设单位为了统一建筑外观或与已有的设备配套等.需要选用以前已经使用过且比较成熟的产品。
安置房统一的外墙砖等。
对暂估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例予以控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占比从最低至最高作详细的自由裁量权阶次划分,除特殊情况经过特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比例限制。
可借鉴通(南通)建工〔2011〕37号中的《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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