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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备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运行或备用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经济、文明运行及污染环境的设备状况和异常现象。
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
第六条设备异常现象是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劣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监督运行的缺陷。
异常设备缺陷要与直接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同等对待。
第七条设备缺陷类别按我厂设备缺陷管理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缺陷:
是指直接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停止主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二)二类缺陷:
是指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大、小修或临时停止主设备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
(三)三类缺陷:
是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备缺陷;
(四)其它缺陷:
不直接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但影响文明生产的缺陷。
第三章设备缺陷管理网的基本职能
第八条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加强对设备缺陷的检查、监测和试验,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事故隐患并安排进行消除,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加快缺陷信息传递,提高消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一十条开展消缺经验交流和难题攻关工作,推动缺陷管理现代化,逐步提高全厂的设备健康水平。
第四章设备缺陷管理网的组成、分工
第一十一条按缺陷管理分级分层的原则,设备缺陷管理网分为厂部、车间和班组三级。
第一十二条设备消缺管理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以设备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厂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负责设备消缺的统计分析、经验交流、难题攻关及管理现代化的推动工作。
第一十三条设备部缺陷管理专工负责全厂消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十四条设备部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掌握本专业所属设备的一、二类缺陷情况,接到检修部门提交的缺陷后,24小时内向设备部主任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十五条发电一部、发电二部、检修部、控制中心组成以主管主任为首的缺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设备缺陷消除措施的制定实施;
负责暂时不能消除缺陷预防措施的制定落实及处理意见的报表工作;
负责设备缺陷管理的台账登录、统计分析、经验交流等工作;
负责一、二类设备缺陷详细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一十六条各部门应切实有效地加强班组缺陷管理工作,可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五章运行岗位缺陷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十七条完成厂部及上级缺陷管理人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一十八条负责监督各值运行人员巡视设备,督促检修人员及时消缺,并督促运行人员在缺陷消除后的验收签字工作。
对有条件但未彻底处理的缺陷,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检修人员重新进行处理。
第一十九条发现紧急或重大设备缺陷时,应及时汇报运行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并到现场核查,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负责缺陷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有权对各值的缺陷管理、消缺配合、消缺质量等情况提出批评、扣罚和嘉奖意见。
第二十一条负责设备及系统的缺陷统计汇总工作,并按要求上报。
第六章检修岗位缺陷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完成厂部及上级缺陷管理人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每日查看设备缺陷情况,并在检修处理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分类,组织督促检修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二十四条负责协调本部门各班组间的消缺配合工作,有权对各班组的消缺情况及运行的配合情况提出批评、扣罚和嘉奖意见。
第二十五条外单位消除本部门的设备缺陷时,负责与消缺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消缺后要及时通知部门主任,并汇报设备部。
第二十六条负责制定本部门设备缺陷管理的考核细则,检查班组有无设备分工,是否正确执行,抽查和验收班组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记录是否及时正确。
第七章设备缺陷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运行人员每班应按现场规程规定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将所检查的设备及缺陷情况作详细的记录,交接班时重点向下班介绍设备缺陷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修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按设备分工每周至少检查二次专责设备,将检查的设备及缺陷情况作详细的登录。
第二十九条因巡回检查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并进行消除,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按照总厂有关制度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设备缺陷汇报和处理
第三十条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汇报班长(单元长),由班长(单元长)通知有关检修班组,二类及以上缺陷同时通知到有关检修部门专工或主任,同时班长(单元长)应向值长汇报。
第三十一条值长接到缺陷汇报后,应立即对缺陷情况进行了解,二类及以上缺陷还应到现场对所做的安全措施进行核查,负责对消缺工作全过程监督,必要时给予协调。
第三十二条设备缺陷发生后,运行人员应将联系单位、检修人员到场时间、消除缺陷时间及缺陷原因记录在运行日志中,同时输入计算机中。
在缺陷未消除期间,指定专人加强对缺陷的监视,防止扩大,若缺陷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机状态,应果断采取措施,按规程要求进行有关操作,以防损坏设备。
第三十三条检修人员在接到运行人员处理缺陷的通知后,一厂区班内20分钟,班后40分钟内,二厂区班内30分钟、班后6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现场。
对二类及以上缺陷接到运行的通知进行工作前,须向部门专工及以上领导汇报,按安排进行工作。
部门领导应根据缺陷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制定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设备部、安监部接到紧急缺陷通报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检修、运行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运行要积极配合检修消缺,接到工作票后立即按规定给予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如发生推诿扯皮,延误消缺的事情,检修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协调解决,或按厂部有关管理规定裁决。
第三十六条 对原因不明、分工暂时不清的缺陷,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消缺,同时立即通报设备部进行裁决。
对推诿扯皮、延误消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设备发生缺陷,不能立即消除又未查明原因时,要缩短检查和检测周期,密切监视运行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得到检修人员“可以运行”的答复,并征得值长的同意后,运行应将答复人的姓名、安排消缺时间、采取的措施记录清楚。
第三十八条缺陷消除后,检修人员清理现场卫生,会同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包括检修现场的卫生验收。
第九章 设备消缺应到场人员
第三十九条需紧急停机进行消除的缺陷,相关部门主任应到场进行指挥协调。
第四十条凡影响机组出力的设备故障消缺,相关部门副主任或以上部门领导必须到场。
低谷计划性降出力消缺,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到场(如低谷消缺事件有可能威胁机组安全运行时,部门专工或以上人员必须到场)。
第四十一条凡一台消缺,另一台故障有可能造成停机的重要辅机消缺工作,相关部门副主任或以上部门领导必须到场进行指挥协调。
第四十二条需退出主保护(停机、停炉保护)的设备消缺,部门专工或以上人员必须到场。
第四十三条凡有可能造成环保影响的消缺事件,相关部门副主任或以上部门领导必须到场进行指挥协调。
第四十四条有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造成电网故障的输变电设备消缺工作,相关部门副主任或以上部门领导必须到场进行指挥协调。
第四十五条需倒换运行方式的计划性消缺工作,相关部门专工必须到场。
第四十六条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对消缺应到场人员进行监督,班长(单元长)将应到场人员记录到当值运行日志。
第十章考核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性,对缺陷发现者给与奖励,奖励按每条计算,直接发放给本人,不允许各单位截留。
第四十八条为保证缺陷及时消除,对消缺率进行考核。
消缺率=
当月消除的缺陷包括本月消除以前遗留的缺陷。
第四十九条为鞭策运行人员及时巡检查缺,对缺陷发现率进行考核。
缺陷发现率=
各单位当月发生的缺陷为各单位自己发现的缺陷加上厂部组织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其他不属于本单位人员发现缺陷的总和。
各单位运行岗位缺陷发现率必须大于95%。
第十一章附加说明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废止。
第五十一条 没有配备微机的单位和微机故障时,沿用缺陷联系单。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设备部。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部
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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