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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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岗位中,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2:
4:
4分配,其中教师岗位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1:
中级岗位中,八至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3:
3分配;
初级岗位中,十一、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5:
5分配。
五、岗位任职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除须具备《常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中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岗位要求的条件: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申报条件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执行;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申报条件:
完成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者;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两项者;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年但不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项者,可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1)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省部级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2)江苏省“双创人才”;
(3)江苏省特聘教授;
(4)省级以上教学团队、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
(5)江苏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人选,或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6)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中心、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
(7)省级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点负责人、通过中国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负责人;
(8)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9)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0)获得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1)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2)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3)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金奖个人排名前三,银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部级专利奖(金奖个人排名前二,优秀奖个人排名第一);
(14)主编国家级精品教材或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排名第一);
(15)国家级视频公开课获国家级在线课程主讲人;
(1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完成人;
(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完成人;
(18)省级重点教学改革项目主持完成人,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杰青、科技支撑、国际合作、成果转化)主持完成人;
(19)主持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款800万元(文科按三分之一计算);
(20)发表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JA)15篇以上,或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摘、新华文摘8篇以上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1)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
(22)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
以上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满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中的一条可以视作满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条件中的两条,且不同级别岗位同类型的条件不重复统计。
满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申请条件,经学校评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未获批准者,可以直接聘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3.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新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4.在教学科研岗位副高任职6年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副高任职10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5.在教学科研岗位副高任职3年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副高任职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6.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新晋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7.在教学科研岗位中级任职6年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任职10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8.在教学科研岗位中级任职3年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任职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9.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新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取得博士学位新参加工作者报到时可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10.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基层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学历、资历和学术水平综合考察确定内部初级各等级聘任人选(十一~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新参加工作者可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获得学士学位(含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新参加工作者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考核合格并已取得相应岗位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可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11.在满足学校和基层单位制订的基本任职条件人数大于岗位数时,应综合考虑被聘人员的资历和贡献大小,由相应的聘用组织按职责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六、聘用组织与职责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小组,负责审核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形成聘用等级推荐意见;
组织对各学院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聘用意见。
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
2.各学院岗位考核与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考核与推荐,以及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考核与聘用工作。
3.其他基层组织(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岗位考核与聘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六级及以上岗位的考核与推荐,以及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下岗位的考核与聘用工作。
七、岗位设置与聘任程序
1.学校根据全校专业技术岗位数(包括按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教育规模中的生师比和生员比,学校科研工作任务及发展规划设置的教学和科研岗位数)及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对省属高校提出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岗位设置方案。
2.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核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3.各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结合队伍建设规划,将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到基层学术组织(系、研究所、创新团队)和部门,并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审批。
4.各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公布学校审批后的岗位数量、职责、任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5.个人提出应聘岗位的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各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6.各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聘任权限在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或推荐岗位聘任人选。
7.各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将聘任的初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然后上报聘任结果。
8.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人员,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名单;
学校专业技术评聘工作小组聘任学院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人员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9.空缺岗位由各学院(单位)根据审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发展计划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实际需要,每年向学校提出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初次聘用招聘计划(包括岗位使用数额、具体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报学校审定。
10.学校按年度对各学院(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公布全校各学院(单位)招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公开招聘。
八、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规定
1.严格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使用、调整的管理程序。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设置到二级学科方向和基层学术组织(系、研究所、创新团队),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按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进行设岗。
2.现有在岗人员数少于岗位设置数,可继续补充聘用或引进人才;
现有在岗人员数已经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一般不能再补充聘用。
3.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科学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制定出具体岗位职责和任务、任职条件后,方可进行公开招聘。
九、聘后考核
1.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核定及考核应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校核定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各单位根据《常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书》对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聘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于学校集中设置的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各单位和学校共同根据《常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书》对受聘人员进行聘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对考核工作要加强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或备案。
2.对于条件成熟的教学科研单位,可试行团队考核,主要考核团队带头人和团队整体所承担的岗位任务完成情况。
3.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奖惩及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十、其他
1.被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后,必须经过一个完整的聘期并且完成聘期岗位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应聘同层级的高一级岗位;
聘期内可申请转岗分流;
聘期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初聘高一层级岗位(指被聘初级岗位申请应聘中级岗位,或被聘中级岗位申请应聘副高级岗位,或被聘副高级岗位申请应聘正高级岗位),聘期内初聘高一层级岗位的一般聘为该层级最低级。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各类荣誉、科研业绩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3.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人员,聘期签至退休的当年当月止。
4.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5.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工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苏工〔2009〕127号)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常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制度,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常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常大〔2016〕×
一、基本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按需设岗、精干高效的原则;
以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为创建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保障。
学校将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积极探索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创造性和积极性的职员制度,促进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的建设。
二、实施范围与比例
管理岗位包括学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直属附属单位及其他内设机构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专职管理岗位。
我校管理岗位的数量按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7%设置。
三、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纳入职员序列进行管理,我校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
2.首次聘任管理人员对应的职员职级为:
正厅级职务聘为三级职员;
副厅级职务聘为四级职员;
正处级(含职务及职级,下同)可被聘为五级职员;
副处级可被聘为六级职员;
正科级可被聘为七级职员;
副科级可被聘为八级职员;
科员职务可被聘为九级职员;
其他管理人员可被聘为十级职员。
3.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符合《常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双肩挑”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其他人员按职员职级聘任。
如专业技术系列工资高于所聘职员职级工资的,原则上可享受专业技术系列相应级别的基础档工资。
四、任职条件
1.聘任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五级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备正高职务。
现有岗位人员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职员岗位,一般须在下一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五、岗位聘任
1.职员岗位聘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首次聘任时,学校现行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可以依次分别聘用到三至六级职员岗位,其中三、四级职员岗位由学校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现任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在单位同意聘任的前提下,可以依次分别聘用到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硕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聘任八级职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聘任七级职员。
2.管理人员从原岗位聘任到新岗位,原岗位级别原则上不予保留,确需保留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学校鼓励各单位在管理岗位聘用时采取灵活的用人方式,合理节约用人成本。
六、岗位基本职责
1.三至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2.五级职员岗位职责: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从大局出发,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主持或分管本单位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
负责或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主持学校重大业务研究课题并有正式研究成果;
审定管理工作中重要公文或文稿,起草重要的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以及撰写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等;
参与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指导本单位五级以下职员工作。
3.六级职员岗位职责:
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某一或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
参与制定有关工作计划;
参与学校重大业务研究课题并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课题研究报告;
撰写有关公文或文稿,起草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以及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等;
指导本单位六级以下职员工作。
4.七级职员岗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配合单位领导做好本部门的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
参与本单位有关业务研究课题;
独立起草本职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文稿以及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
按时做好工作规划与总结,并就执行中所积累的具体经验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程序,指导本单位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5.八级职员岗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某一项或几项具体业务工作;
履行部门岗位职责,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参与本单位有关业务研究的课题;
起草本职工作中一般的公文、文稿或者研究报告;
按时做好工作规划与总结,积极探索有益的工作经验;
指导本单位八级以下职员工作。
6.九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
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参与调查研究工作,起草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公文、文稿。
7.十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
参与调查研究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具体的职员岗位职责。
七、聘任程序
1.各基层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审批。
2.各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公布学校审批后的岗位数量、职责、任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3.个人申请,并按要求向各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各岗位聘用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聘任权限在岗位数内进行评议,确定或推荐岗位聘用人选并公示。
5.学校管理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审核聘任结果。
6.被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上岗工作,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
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人员,聘期签至退休的当年当月止。
八、考核
学校对管理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全面考核职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职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九、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工业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苏工〔2009〕127号)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常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工勤技能岗位用工制度,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常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常大〔2016〕×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严格控制、按需设岗、职岗相符、按岗聘用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今后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事业编制的比例,特别是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实施范围
全校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全民事业编制及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雇员制正式职工。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级至五级五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根据规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80%;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5%。
四、上岗条件和要求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技师等级考评,获得技师等级证书。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岗位职责
1.一级岗位:
全面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
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
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2.二级岗位:
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在现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
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
3.三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的任务,并能指导和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4.四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能独立完成岗位任务,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五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6.普通工岗位:
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
六、岗位聘任
1.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由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工作小组提出聘用方案,技术工三至五级岗位按照学校的控制比例下达到相关单位,由基层组织的岗位考核与聘用领导小组提出聘用方案后报学校审定。
3.首次聘任时,凡符合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技术工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工勤技能等级聘任。
超过岗位设置数的单位,要创新用人机制,逐步缩减岗位数量。
4.因自身原因未被聘用的,按照江苏省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或进行人事关系转移。
5.聘用期内获得高一级工人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本单位高一级技术岗位空缺,可实行补聘,聘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工作后兑现相应岗位工资。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如有空缺,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
6.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聘期为3年。
1.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工作小组根据教育厅批准的工勤技能岗位数,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各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首聘数下达给各单位。
2.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制定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拟聘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工作小组审核。
3.各单位公布工勤技能岗位数和任职条件。
4.个人申请,并按要求向各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5.各单位考核与聘用领导小组评议,提出聘用与推荐意见并公示。
6.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工作小组审核聘任结果。
7.被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上岗工作,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
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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